03.05 【獨家】“一律勸返”“鎖死家門”等硬隔離防控措施有法律依據嗎?聽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答疑

《中國人大》全媒體記者3月6日北京報道:一些地方為了防止疫情擴散,採取了“一律勸返”“鎖死家門”等“硬隔離”的防控措施,引發了爭議。這些措施有沒有法律依據?依法採取疫情防控舉措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說,疫情發生後,國務院已將新冠肺炎納入乙類傳染病,並按甲類傳染病管理。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可以封閉可能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場所。需要注意的是,採取這些措施的前提是已經發生病例或者確有傳染危險,主要目的是切斷傳染病的傳播渠道,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各地採取疫情防控措施,要根據當地疫情發展狀況因應施策、分類指導,不宜採取對外地人員 “一律勸返”、對被隔離居民“鎖死家門”等“一刀切”的“硬隔離”措施。這些措施超出必要和限度,影響公民的合法權益和經濟社會的正常運行,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臧鐵偉對記者說,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我們要堅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指示要求和黨中央各項部署。依法防控疫情,關鍵就是採取的疫情防控舉措,必須主體適格、手段合法、措施適度。對此,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都有具體規定。所謂主體適格,就是有關防控舉措只能由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等法定主體依法決定和實施,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服從上級人民政府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所謂手段合法,就是要統籌把握好疫情防控與經濟社會正常運行、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關係,不能採取“鎖死家門”“一律勸返”等簡單粗暴手段來對疫情進行“硬隔離”。所謂措施適度,就是採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一定要與疫情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不得超出必要限度。對公民實施隔離的,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還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對於未經批准擅自採取的非法防控措施,要堅決予以糾正;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臧鐵偉表示,當前,不僅是各級政府及部門,很多單位和個人也在積極參與疫情防控,加班加點,做了大量工作。在疫情防控的緊要關頭,我們要始終堅持依法辦事,在法治軌道上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採取各類疫情防控措施,要堅持依法、科學、精準施策,做到主體適格、手段合法、措施適度。還要注意實行人性化管理,保證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出行等剛性需求,並及時做好宣傳引導工作,避免因簡單粗暴的硬性應急管理措施引發糾紛。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採取封門等硬性隔離措施封閉村莊、小區,不得擅自採取鎖門、封堵通道等粗暴方式實施居家隔離硬管控;除依法應當採取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措施的人員外,不得限制其他已採取防護措施並配合接受體溫檢測的業主或者租戶返家。總之,在充分研判疫情發展趨勢、妥善採取防護措施的前提下,各地方要依法審慎決策,堅決防止有關防控措施“簡單化”“一刀切”,儘可能減少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帶來的不便影響,為儘快恢復正常社會秩序和生產經營創造條件。

編校:楊菲菲、侯朝宣、王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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