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7 惠安法院執行首例:就讀國際學校的“老賴”子女被勒令轉學

近期,惠安法院在強制執行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因被執行人拒不還款,被我院限制高消費並列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惠安法院執行首例:就讀國際學校的“老賴”子女被勒令轉學

經查,被執行人的兩名子女就讀於某國際學校(系高收費私立學校),我院向該學校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禁止被執行人的子女在該校就讀,建議將其轉入公立學校。

這是我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勒令被執行人子女從高收費私立學校轉學的首例強制執行案件。

惠安法院執行首例:就讀國際學校的“老賴”子女被勒令轉學

【案件由來】

林某錦在東園鎮經營一家商店,因資金週轉需要,多次向駱某其借款,2015年2月26日,經對賬,林某錦結欠駱某其17.8萬元並出具結欠條,雙方還約定由林某錦按每月6600元分期償還債務。林某錦於2016年4月11日償還58436元后未再還款,2016年7月1日,駱某其向惠安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林某錦償還借款118418元及利息並支付律師代理費3000元。我院判決支持駱某其訴訟請求後,林某錦未按判決書確定的期限履行還款義務。2017年1月11日,駱某其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經過】

惠安法院受理該執行案件後,向被執行人林某錦發出執行通知書暨報告財產令、限制高消費令等,被執行人林某錦未履行本案債務也不報告財產。執行期間,申請執行人駱某其向本案承辦法官提供線索:被執行人林某錦三名子女正在某國際學校就讀,該學校系高收費私立學校,希望法院能限制被執行人林某錦上述高消費行為。

惠安法院執行首例:就讀國際學校的“老賴”子女被勒令轉學

2017年10月13日,承辦法官到該國際學校校長辦公室,送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限制高消費令、執行裁定書,要求該學校協助以下事項:被執行人林某錦的三名子女不得在該校就讀,建議其轉入公立學校就讀。

惠安法院執行首例:就讀國際學校的“老賴”子女被勒令轉學

今年4月,被執行人林某錦的兩名子女仍在該國際學校就讀。經承辦法官與該校溝通仍未取得進展,鑑於該校拒不履行協助執行義務,2018年5月9日,我院向該國際學校發出執行聽證通知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告知擬對該校處罰款5萬元,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處罰款1萬元,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予以司法拘留十五日,限其於2018年5月17日8時20分到惠安法院參加執行聽證會。

【執行結果】

因被執行人林某錦至今仍拒不履行,且未能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上述國際學校向被執行人林某錦發出了離校轉學通知,並於2018年5月15日將退學手續辦理完畢。

惠安法院執行首例:就讀國際學校的“老賴”子女被勒令轉學

【法官說法】:

案件以被執行人子女從國際學校轉學暫告一段落。古時有“孟母三遷”的故事,父母對子女的期許,除了給他們提供優質的教育資源外,作為其人生的第一任老師,更重要的是言傳身教,樹立一個誠信、擔當的好榜樣。

惠安法院執行首例:就讀國際學校的“老賴”子女被勒令轉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七項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第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有關單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仍允許被執行人進行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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