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女子結婚三天就鬧離婚,20萬彩禮不歸還,你怎麼看?

下流嗎


大實話:應該讓女方退還部分彩禮,但沒有理由全部歸還。

說真的,就這種結婚三天就鬧離婚的的行為,也只有出現在騙婚的把戲裡,要是擱正常人,不合適就不結婚了,哪兒有說差著三天相處才感覺不合適的。說白了,這就是給自己的騙婚找的合法理由。

首先,就離婚這件事本身來說,還真的不是說你想離就能離的了的,如果你說女方非要鬧離婚,但是,男方不同意。並且女方也沒有任何證據來證明男方有影響夫妻感情的行為的話,那麼這個婚姻一般是離不了的。

畢竟,法律規定的可是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者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注意,這裡指的是夫妻雙方,而不是其中一方。

咱們舉個例子來說吧,你說你王某難道是就是那天才發現馬某不對勁兒的嗎?肯定不是,但是為什麼之前不跟馬某離婚呢?主要就是因為沒有證據嘛。所以,王某必須要找到馬某那種影響夫妻感情的證據,然後才能像法院提出訴訟。這時候,法院才會支持夫妻一方中單方面提出的離婚訴訟請求。

同樣,就這件事而言,如果只有女方單方面提出離婚請求而沒有男方破壞婚姻的證據的話那麼這個婚是離不了的。而現在談到返還20萬彩禮的事情,那麼就屬於“協議”,是需要夫妻雙方進行協商的。

當然,這肯定是不可能全部退還的。畢竟,這不僅僅是涉及到雙方誰佔便宜誰吃虧的問題,還有就是法律的嚴肅性問題。說白了,就算是女方是騙婚,那麼兩個人還結婚了,男方也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說現實一點,如果你連一個人的身份底細都不清楚然後就和她結婚難道你對自己的失誤承擔責任嘛,無論什麼情況,請記得:婚姻是兩個人的事情。

而就法律嚴肅性來說,既然兩個人通過民政局證明了婚姻關係,那麼就是合法夫妻,哪怕只有一天,也應該按照夫妻關係處理在這期間產生的任何問題。可能這樣說你會感覺有不對勁兒,這麼說吧,如果兩個人結婚第二天丈夫出門被車撞死了,難道你說作為妻子不應該繼承丈夫的遺產嗎?沒這個說法吧。這就是法律的嚴肅性。

當然,如果男方有證據證明這個女子是騙婚,那麼則就按照騙婚的方式處理,但是,就顯示情況來看,無論是怎麼處理,只要兩個人法律上結婚了,這20萬的彩禮都是不可能全部拿回來的。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結婚三天就鬧離婚,20萬彩禮不歸還,是不是看到這個消息,一定會“指責”女方騙錢騙財,之前,我也和大家一樣的想法 。

但是,我認識一位阿姨就是結婚三天就離婚的人,而且離婚後一直沒有找……

阿姨年輕的時候很漂亮,家裡條件也不錯,然後提親的人很多,其中一個長得帥帥氣氣的小夥子吸引了阿姨,因為小夥子條件一般,家裡一開始是阻攔的,後來覺得小夥子對阿姨很好,就同意了這樁婚事。

阿姨出自書香門第,肯定是不允許有婚前性行為的,而且小夥子也很守本分,兩人就在大家的期待下結婚了,然後結婚後,阿姨才知道小夥子小時候生過病,過不了夫妻生活!!!

這在當年是多麼難於啟口的,然而阿姨的父母知道後,堅決讓阿姨離婚了,一開始小夥子不同意,後來怕這件事鬧得紛紛揚揚也就同意了。

阿姨是我家大姨的朋友,我第一次聽大姨提起的時候覺得大姨是不是在講小說,後來大姨說“這件事對阿姨打擊特別大,從那以後她再也沒找過對象”,像我們這樣的小城市,如果離婚了,肯定會說女方不好之類的,果不其然,當年取阿姨那位小夥子家人說阿姨這,阿姨那……

我想,如果碰見男方騙婚這種現象,你們覺得彩禮錢還是需要歸還嗎?

……

前兩年還聽過一家子娶媳婦,老人答應媳婦說是結婚當天收的禮錢扣除費用後全部給女方,後來結婚禮畢之後,婆婆就反悔了,說是要和兒媳婦一人一半,因為自己娶兒媳婦借了外債,還聲稱:“你都和我兒子領證了,婚禮也辦了,我看你……”當時,孃家媽就不幹了,孃家媽說“錢全給你,我閨女我領走,還沒入門就開始說話不算數,以後日子還能過嗎”!

……

還有一個嫁到異地的同學,據說當地風俗結婚當天不只要給公婆磕頭,還要給所有的長輩親戚磕頭,而且還要摸什麼東西,男方親戚也多,當時同學就哭了,婆婆說“別人都磕,也不能因為你文化高就不磕啊?”,同學說“要不是覺得磕完這些頭,以後再也不去了,真是婚不結的心都有了……”


結婚三天就離婚,到底是因為什麼離婚,很重要!

法律規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觀點:

說到底,離婚是屬於家事問題,還是需要雙方平等協商的,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訴,尋求法律救濟。


秘語相傳


騙婚卜女確實可惡,慘無人道,她同你相識到結婚就是有備而來。當年我結婚三天,介紹人女方她三叔到我家說,你倆結婚就打,離了吧!我說,她不嫌我母親接盆接晚了開罵能打嗎?結婚了,你讓離,處對像時怎不提黃呢?錢騙到手想開蹓,想啥了?以後日子沒消停過。這臭娘們和我是閃婚,從認識到結婚五十一天。青年朋友們要吸取教訓啊!這臭娘們認識不到一週就玩強暴騙完就要離是好人嗎?這損娘們家住鐵西強工二街叫蔣春花。地道的人渣,婊女!她和別人生的孩子比她還壞,有其母必有其女!就認錢,十五歲就找對像,換三個了。六年沒見到,不知又找多少。那孩子改名了,原先叫石菁,以後若是見到讓她改姓,別姓我姓。和我沒有血緣關係姓我姓幹啥?還想等我死了搶佔房子?休想!


春天159981507


給了20萬彩禮法院只判決退還6萬,似乎有點少,法院為什麼這麼判?有法律依據嗎?



一、認識彩禮

彩禮是我國民間習俗中男女雙方為結婚而由一方給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財物,從法律角度來說屬於“附條件的贈與”。

也就是,給付彩禮實為訂立婚約時或訂立婚約後,一方向對方贈送的禮物,這種給付財物的行為在性質上屬於婚約一方以結婚為目的而為的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



二、返還彩禮的三種情形

根據婚姻法解釋的規定,支持返還彩禮的三種情形:

1、沒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登記了但是沒有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時間較短

3、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其中第一種情況這種情況是針對雙方既未登記結婚亦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後兩種情況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三、能返還多少彩禮

1、如果雙方既未登記結婚亦未共同生活,也不存在宴請親友、日常生活、旅行等共同開支的情形的,接受彩禮一方應當退還所接收的彩禮。



2、如果未婚男女雙方確已共同生活但最終未登記結婚,或者已結婚但沒有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婚前或婚後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宴請親友或其他共同開支情況,並結合當地農村的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返還數額。



3、對於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需要舉證證明因為給付而導致自己生活困難,法院再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等情況酌情裁量。

四、本案評析

本案中,因為男女雙方已申請登記結婚,則應當適用上述第二種情況,即登記了但是沒有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但是根據現有的信息,無法知曉雙方在婚前的共同開支等情形,法院判決返還6萬是否合理?是否應支付返還更多彩禮?本人認為應根據雙方舉證情況確定。


愛普法


當今社會,因為男女比例的嚴重失調,大家經常能夠在網上看到各種各樣天價彩禮或者各種情侶到了談婚論嫁的時候因為彩禮這一事件鬧崩,有的直接沒了下文,有的結婚了也是含著怨氣,而且高額彩禮的婚姻多數為相親,雙方感情基礎薄弱,婚後不久可能就會閃離。更有甚者在婚禮當天導致男方拂袖而去。如果還沒給付彩禮還好,如果已經把彩禮給付最後一口氣沒嚥下去事情崩了,這彩禮又當如何呢?男方能要回嗎?又該怎麼要回呢?今天小編就給大家指點迷津,告訴大家如何是好!


老規矩,給大家講講一個案例。2016年11月,大蒜和洋蔥與經人介紹認識並建立戀愛關係。2017年3月15日,今天是大蒜和洋蔥訂婚的日子,按照習俗大蒜父親向洋蔥匯款58888元作為禮金。同月,大蒜家又從親戚朋友那裡借款出資購買價值6萬餘元的三金(鑽石戒指、項鍊、耳環)作為彩禮贈送給洋蔥家。2017年4月28日雙方舉辦婚禮並領取結婚證,婚後僅生活一個月雙方因為種種雞毛蒜皮的事情吵的不可開交,氣憤之餘就去領了離婚證,等雙方父母知道後想勸已經來不及,男方父母對自己孩子是一百個不樂意,不僅是因為離婚,還有就是洋蔥離婚後一走了之,把當時的彩禮也一併帶走。男方反應過來後多次去女方家要求退還,女方均拒絕歸還。現大蒜家訴至法院,要求判決二人離婚並要求洋蔥家返還彩禮和三金。

洋蔥家認為錢與三金是對方表達情意贈予的財物,不屬於彩禮,且女方嫁女也有出錢,故拒不返還58888元和三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婚約財產是指男女雙方在相識戀愛期間,一方因特定原因而從對方獲得數額較大的財物,在雙方不能締結婚姻時、或婚後生活時間較短以及或者因給付彩禮導致家庭生活困難,財產受損的一方請求對方退還財物而發生的糾紛。本案中,58888元現金與4萬多元的三金屬於數額較大,已經超過男女雙方表情達意、互贈財務的範疇,應認定為彩禮,而又因為雙方結婚後在一起生活時間極為短暫,且因為給付的彩禮一定程度上導致男方家庭生活困難,因此酌情判決女方退還部分彩禮。

2017年7月27日,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離婚糾紛案,判決女方返還禮金5萬元,並將三金歸還給男方。


婚約財產也就是所謂的民俗彩禮聘禮,該部分金錢或者貴重禮品應視為附生效條件的贈與行為,即該部分無償贈與的締約目的是為了與女方達成婚約(登記結婚)以及和女方一起生活,因此若男方無法達成該目的或者客觀無法實現該情況,那麼該部分贈與行為應屬於無效贈與或者即使有效也可以參照道德贈與的退還要件進行退還,這在法理上是可以講通的,收受贈與的一方理應退還給贈與一方。

法律依據及知識拓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本案中:原、被告辦理結婚登記,同居生活時間極短,現原告要求被告退還禮金和三金財物,合理合法,應予支持。

另外,法律雖然規定了返還禮金的原則,但返還多少仍需根據當地風俗及當事人特殊情況酌情認定。考慮到本案的實際情況,結合共同生活時間長短、財產使用情況、雙方經濟狀況等,酌情認定返還50000元為宜。遂作出如上判決。因此關於題主的問題,你可以起訴離婚並要求返還彩禮,這才結婚三天就這麼搞,除了實際支付外應全額退還男方支付的彩禮,在這裡也提醒題主和大家,三天就提離婚還是很有蹊蹺的,會不會是職業騙婚人?可以考慮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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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康律師


又是一起借結婚騙錢的案件,這種既騙取他人真情、又騙取別人金錢的醜惡行為真的讓人嗤之以鼻啊!


該男子與該女子結婚還不到三天,女子竟然就開始鬧離婚,說什麼自己跟男方相處不來,沒有感情,分開對大家都好。這個女子簡直太不知羞恥了,結婚僅僅才三天!才三天啊!這時候才來說這些有什麼用呢?當初和男方談感情的時候,倆人那麼恩恩愛愛,也沒有出現過什麼大吵大鬧的,並且人家男方也沒有做過什麼對不起該女子的任何事情!


由此可以判斷,這又是一起性質惡劣的騙婚行為,主要是為了騙取男方的彩禮錢,20萬彩禮啊!男方家裡把辛辛苦苦、萬分節儉省下來的20要元錢給女方當做彩禮,女方卻在婚後的第三天提出離婚的不當請求,這不是騙婚又會是什麼呢?

如果女方非要離婚,可以啊,只要你把彩禮全部退回來,就可以握手言和了,大家夜互不相欠了,也沒有什麼可以計較的,但是,女方一分錢都不想拿出來,這種如此明顯的騙婚行為又怎麼能逃過法律的嚴厲公正制裁呢?

最後,該事件也鬧上了法庭,並以女方歸還6萬塊彩禮錢收尾。

警示:奉勸大家一句,要擦亮自己的雙眼,現在的騙婚、騙錢的行為數不勝數,騙錢手段更是越來越高明,多張點心眼,別被騙了。也希望有關部門加大力度打擊社會上的騙子行為,還社會一個良好的環境。


閒聊生活百態


呵呵,這貌似遇到結婚“碰瓷”了吧:假以看不慣的名義,段時間內騙取十多萬鉅額彩禮,這筆賬,划算……

這事普法君身邊同學遇到過,老家農村窮嘛,老同學長得不是很那啥,人有內向的不行不行的,在當地實在找不到對象了,無奈之下從雲南花六萬塊買了一個媳婦。



後來媳婦給生了個兒子,大概一年多兩年時間吧,女方覺得與男方實在過不下去了,於是離家出走回老家,咱也不回婆家了。

不過,同學家得了一個兒子,想想也就花了六萬塊,值了……此事他們就沒有再計較。

但是本文中這家人很顯然不厚道,甚至有騙婚之嫌,結婚才三天吶,你新娘就說關係不和走人……

收20萬彩禮的時候咋不說不合?結婚三天你就不合了?

關鍵是 她走就走吧,彩禮還不還,要不是被訴上法庭,她們還真敢照單全收啊……

按照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這三種情形下,付彩禮的一方可要求對方返還彩禮。

普法君看了一下,至少這第二條是夠上了,至於是否造成男方生活困難,這事不好說,但在農村來講,20萬的現金也夠眾多農民喝一壺了……

因此,返還彩禮是必然的,哪怕你跑,你能跑月球上去?

但有一點文章沒說清:為何法院才支持返還六萬彩禮,這中間發生了什麼???

是男方有什麼不對的地方?刻意隱瞞了什麼信息??

若不然,花20萬彩禮娶進門的媳婦三天就跑路,這種情況下僅退六萬彩禮錢,於情於理想不通……


普了次法


很多地方,所謂給女方的彩禮,都是用於買嫁妝、買婚房等,女方大多還倒貼幾萬,所以,究竟退多少,應考慮兩大主因:①20萬彩的用途、去向。②女方為什麼要跑?男方有不良行為沒有?總之,法院自有判決的理由,不是簡單的"騙婚"來定義。

河南光山縣。李大姐傾盡所有,敲鑼打鼓為兒子辦了熱熱鬧鬧的婚事,可是好景不長,婚後第三天,兒媳婦即一去不返。這頭李女士的兒子無奈,訴之法院要求離婚,並要求對方退回20萬彩禮。

法院判決(或調解)兩人解除婚姻關係,女方退回男方彩禮6萬元。


這則新聞只說退了6萬,並沒有說女方是否得到了剩下的14萬,如果說其餘14萬用於其他開銷,這是完全有道理的,我想法院的判決是公正的,既然這樣判,自然有其道理。



每當我看到網上說什麼女方要彩禮太多、好像賣女兒之類的話題,我真的很生氣,因為我也有一個女兒,我養育女兒最少得花費二十多萬,就算是結婚,我們只要有條件,絕對會付出。所謂彩禮,不過是個名義,是置辦小兩口今後幸福生活所需,並非留給女方父母養老。再說,稍微有點能力的父母,晚年一般不需兒女從物質上供養。

正常情況下的騙婚,法院不僅會要求退還全部彩禮,而且還將對騙婚者給予治安甚至刑事處罰。

而比事法院這樣判,很明顯是男方存在欺騙、或者缺陷,或者家庭有其他問題。因此不知道具體情況,不能信口開河,不能妄下評論。


深思瓶


結婚非兒戲,若想以此為賺錢手段,小心觸犯法律!!!

事件經過:河南光山縣李大姐為兒子辦理婚禮,結婚後第三天新媳婦就以不喜歡丈夫為由離開。李大姐為給兒子結婚,給付女方20萬彩禮,無奈之下起訴到法院,要求退還彩禮。

對於這樣一個女子,離婚最好,否則以後過日子還不知道有什麼么蛾子呢。但是,法院判決僅歸還6萬,確實太少了。婚後僅生活三天,很難認定為共同生活。

我們來看,應該歸還彩禮的情況:根據《婚姻法》規定:結婚後未領取結婚證的;辦理結婚手續確實未在一起生活的;婚前給付造成男方生活困難的。以上三種情況是可以要求彩禮全額返還的。

如果男方家庭困難,就可以根據後邊兩項要求退還彩禮。

現在,農村的結婚彩禮都很高,有的地方甚至結不起婚。試想一個農民要掙夠20萬,需要付出多少辛勞,本案中的女子明顯帶有功利性。

結婚是人生大事,一定要考慮清楚再決定,切莫當做兒戲,更不能當做賺錢工具。


石家莊市管建濤律師


我認為20萬彩禮至少要退19萬。

因為該女子結婚三天就鬧離婚,並且索要20萬彩禮。這明顯就是借婚姻來騙取彩禮的,而不是借婚姻來索取彩禮的。說穿了,這就是一種騙婚、騙錢行為。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規定:夫妻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同居生活的,應當退還彩禮。

以上規定是講彩禮應當退還,但是有一定的條件。如果是雙方辦理了登記手續,並且已經同居生活,那麼彩禮就可以不退。



在本案中,女方就是利用這一規定才想方設法佔有彩禮的。她索要彩禮後,又跟男方登記結婚,又進行同居生活,正是利用這一法律規定,才想出既與男方離婚又不退彩禮的高招。這說明她對於有關法律規定是深有研究的,真是一個心機女!

但是正是因為這一點,就可以看出她的目的就是為了騙錢而假結婚,那麼真是騙錢的行為就不適用以上法律規定了。雖然她這種行為構不成詐騙罪,但至少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是違反法律的無效行為。

所以說20萬塊錢讓她退19萬就算便宜她了,少退的那1萬算是男方與她同居三天的補償費。

你們說這不為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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