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1 湖北宜昌審理一起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人民法院報訊 (記者 程 勇 陳曉露 通訊員 石志宏)近日,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被告人艾某系猇亭某社區網格員。被告人宋某和楊某均為宜昌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員工。2017年,宋某、楊某在工作中發現,戶籍地和居住地均不在宜昌市本市的購車客戶,通過在公安機關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增加虛假流動人口暫住登記,出具虛假《流動人口信息登記憑證》並加蓋公安機關居住證專用章,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在網上核驗後,即可在宜昌市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網格員艾某知悉辦理流動人口暫住登記的流程和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操作。三人商議,共同為此類特殊客戶非法辦理流動人口暫住登記以牟利,並約定:由楊某提供客戶信息,向請託人收取“代辦費”和轉交相關虛假材料,艾某完成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非法操作事項和出具虛假紙質證明材料,宋某在二人之間傳遞客戶信息和虛假紙質材料,從楊某處分得贓款。

同年7月至11月,三人採用上述方式,在社區警務平臺中,非法操作辦理流動人口暫住登記,出具虛假《流動人口信息登記憑證》。其中,艾某、宋某共辦理37人(次),獲利7450元;楊某參與辦理36人(次),獲利4050元,三被告人共獲利11500元。

猇亭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中,三被告人的行為就是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進行增加操作的行為,造成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給本不符合登記條件車輛辦理了登記的實際危害結果,破壞了計算機信息系統,三被告人違法所得共11500元,後果嚴重,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

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協作,作用相當,不宜區分主從犯。楊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艾某、宋某當庭自願認罪,對三被告人均可以從輕處罰。

據此,判決被告人艾某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宋某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楊某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對被告人艾某違法所得3725元、宋某違法所得3725元、楊某違法所得405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答疑解惑■

什麼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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