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小區物業提前收取一年物業費,並與門禁卡掛鉤是否合理合法?

大聖駕到


看當初買房籤的合約附屬事項,正常都是交房交鑰匙當日起算,收一年的物業費,我們三亞這邊就是這樣


二姐三亞看房


我們小區就是,不交物業費大門進不去,單元門也進不去,交了物業費還得那個門禁卡去物業衝磁才能用,本來物業是為業主服務的,反過來業主還得拿著卡去找物業,,物業這幫大爺往那一坐抽個小煙,翹個二郎腿!哼著小歌,牛逼壞了,估計大領導都沒有他們牛!一小區之霸!稱霸小區!


狂奔得小豬


業主與物業是什麼關係?是合同關係。物業的主要義務是為業主照看財產。物業要求業主用門禁卡出入,前提是合同有這項內容,或者是後期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在不影響業主及親友出入,才能設立門禁,否則可以給他搗掉,原因是門禁設立沒有依據,妨礙了業主正常通行。合同中如沒有有權提前收費內容,則不要理他。


大悲谷


沒有什麼合理不合理的,要是業主都能主動交物業費的話,物業也不可能那麼辦的。都是沒辦法,才那麼做的,作為業主,你既然享受到了物業的服務,大家都應該主動繳納物業費的。就沒有那麼多矛盾了。


清風於照祥


這個問題看你怎麼理解,個人認為,存在即是道理,例如手機費是預付的,天然氣也是預付的,這還不是一樣被接受了嗎?,再說,物業貌似可以分期交的,我一朋友住的小區就可以分季節繳納,這就看物業的實力,還有與業主間的服務質量以及關係融洽度,再說,物業公司在日常管理中既要保證所有業務的正常開展,又要保證員工工資的正常發放,還要應對安全隱患日常維護與維修,這都要資金投入,如果有錢在手,他們幹得也會輕鬆,如果都是財政赤字,處於捉襟見肘的狀態,那麼,它的服務質量一定會備受質疑的,因而可能出現惡性循環。所以,個人認為,物業預付費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個人觀點,不喜勿噴。


春歌嘹亮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建築區域內的其它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物業公司以刷卡限制居民使用電梯服務為要挾,侵害了業主的權益。而且電梯是住宅的一部分,所有權歸業主所有,物業無權設置使用障礙。如果購房合同中明確規定了住戶所在小區的物業費包含了電梯使用費,但是業主沒繳納物業費,物業公司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用戶潁響之王


合理不合理有業委會管著,大多數業主投票通過的東西就能執行,哪個小區都會有一些不願意交物業費的,各種找理由,垃圾清運不及時、樓道扶手有灰塵、門衛不講衛生等啥奇葩理由都有,總之就是不交物業費,雖然物業公司可以起訴而且基本上都能贏,不過各項費用的支出都不少,所以個人覺得都互相體諒一下,提前收上來錢好辦事,拖欠都麻煩。

大多爭議都是共同收益的處理方式,進小區車的收費、電梯廣告的收費與處置等,都想賺錢,怎麼平衡是很大的問題,也需要磨合很久。


新房網絡


這種做法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但現在的物業公司大都很霸道,定的全是霸王條款,你們可以召集小區業主與物業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就向房管局物業監管科投訴,再不行就只能到法院起訴物業公司了。


工仔1546


物業費的本質是有償服務。業主接受“服務”這個產品後必須通過支付費用表示認可。“服務”不等同於一般商品,往往需要時間才能驗證這個產品是否是個合格的商品。小區提前收取一年物業費,有些甚至為了達到這一目的採取打折、優惠等方法,本質上是違背了商品交易的邏輯。除非業主自願認可“服務”這個商品,強制提前收取是違背商品交易原則的。


哪個啥啥


物業為業主服務和收費,是一種商業交易行為,不應當提前收費,更不應當制定霸王條款。業主不預付一年的物業費,通過門禁系統不讓回家。這是一種黑社會行為。房子是業主的,憑什麼不讓回家,業主有回家居住的權利。物業與業主因為物業費用問題發生糾紛,可以訴注法律,通過法院解決。不讓回家,就是一種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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