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辽阳女子买到过期茶叶要求十倍赔偿,茶庄称其知假买假拒绝支付,法院这样宣判

消费者买到过期茶叶要求十倍赔偿,商家称其知假买假拒绝支付,这样的情况也许大家都曾遇到过。如果诉诸法律结局会怎样?辽阳女子购买过期茶叶将茶庄告上法庭,法院近日终审判决,值得我们借鉴。

2019年7月20日,辽阳女子李某在瓦房店XX茶庄购买茶具一套及滇红印象·滇红功夫红茶两盒,茶具的消费金额为390元,云南滇红2盒的金额为2688元。李某购买的盒装红茶包括红茶滇红印象金饼和滇红印象滇红功夫红茶。红茶·滇红印象金饼的生产日期标记为2016年4月18日,保质期为36个月,购买时已经过期;滇红印象·滇红功夫红茶的生产日期标记为2016年11月23日,保质期为36个月。

随后,李某将茶庄告上法庭。

李某以茶叶过期为由要求茶庄退还自己货款2688元,再赔偿26,880元,一共29,568元。

然而茶庄认为李某刻意购买过期产品,恶意诉讼,企图获取高额赔偿,不属于通常意义的消费者。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不论原告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超过保质期,其提出的赔偿主张均应得到支持。

茶庄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

法院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中,上诉人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时检查待售食品,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由于茶庄未能及时发现案涉茶叶礼盒已过期,仍摆放并销售,其未履行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对消费者李某构成违约,一审判令茶庄向消费者退一赔十,并无不当。

茶庄在一、二审中一直质疑被李某的消费者身份,称其为恶意诉讼的职业打假人,抗辩称其诉请不应得到法律保护。但茶庄仅举证证明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以消费者身份提起过几起类似诉讼,未能举证证明李某是“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或存在恶意敲诈之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茶庄的此项抗辩意见不能得到支持。最终,大连中院终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被告瓦房店XX茶庄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李某所购买的“滇红印象”2盒(凤牌红茶,单价为1344元)办理退货,并退还原告李某购物款2688元;被告瓦房店XX茶庄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赔偿金26,880元。

辽阳女子买到过期茶叶要求十倍赔偿,茶庄称其知假买假拒绝支付,法院这样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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