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5 员工“被迫辞职”是否也需提前30天通知公司?经济补偿怎么算?

员工“被迫辞职”是否也需提前30天通知公司?经济补偿怎么算?

2015年7月1日,张明生被北京某金属制品公司招聘为车间工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6年11月17日,他在工作时左脚受到外伤,同时造成跖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

其后,经公司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明生所受伤害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他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九级。因公司已为他按时缴纳了社会保险,所以,张明生领到了7万余元的工伤保险待遇。

2017年8月1日张明生离职,公司未支付任何补偿。随后,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金属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委经过审理,裁决公司支付6000元经济补偿。

单位不服到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近日判决:金属公司无须支付6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如此明确的事实,为什么仲裁和法院的处理结果不一样呢?张明生很纳闷!

员工“被迫辞职”是否也需提前30天通知公司?经济补偿怎么算?

1. 案例分析:离职原因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离职原因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张明生说:“公司跟我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7月31日期满。合同到期时公司让我离职。我想人家不愿续签,那我就走呗!于是,就在8月1日去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

金属公司不同意他的说法,称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张明生自行申请离职,从而导致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为此,单位提交劳动合同和《离职申请表》等作为证据。

劳动合同载明,合同期限截至2017年7月31日;《离职申请表》显示,张明生于2017年8月1日向金属公司申请离职,并在“离职原因”的选项中,分别对“个人原因”和“合同到期”两处作了勾划。该表下面有公司相关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公司公章。

张明生对上述两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表示:“我是从外地来北京打工的农民工,找个工作不容易,只要公司不赶我走,我不会主动辞职的。因为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让我辞职,我迫不得已才填写了《离职申请表》。”

员工“被迫辞职”是否也需提前30天通知公司?经济补偿怎么算?

对于为何在“离职原因”选项中的“个人原因”一栏打了对勾,张明生说,是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让他划的。他当时并未多想,现在来看,确实是划错了!后来,听说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签也要支付经济补偿,他才申请了劳动仲裁。

法院庭审时,双方认可张明生于2017年8月1日办完离职交接手续后,未再到金属公司上班。

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7月31日期满,但张明生认可其自行在《离职申请表》上勾划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及合同到期。因他自行勾选的个人原因申请离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表明他不具有与金属公司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意愿。

同时,在案件审理期间,张明生未能提交是金属公司要求他离职的证据,故法院对公司主张的离职原因予以采信。

由于张明生系因个人原因要求离职,不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所以,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金属公司无须支付6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员工“被迫辞职”是否也需提前30天通知公司?经济补偿怎么算?

1.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基本上不会支持经济补偿金

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只要是员工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比如“家里有事、个人发展、出去创业”等等,如果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员工该辞职理由(通常在辞职信、离职交接表、或离职协议书中可找到辞职理由),一般都不会支持经济补偿金。

2.员工以公司存在特定违法行为“被迫辞职”的,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员工可以“被迫辞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拖欠工资、加班费等)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5、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员工“被迫辞职”是否也需提前30天通知公司?经济补偿怎么算?

3.员工以公司未交社保为由要求经济补偿金

分两种情况判罚,要注意判罚的依据!

1、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年内,存在因用人单位过错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或虽建立了社保账户但缴纳险种不全情形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

2、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纳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等问题的,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可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社保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实现,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4.员工“被迫辞职”是否也需提前30天通知公司?

1、需提前30天通知的辞职:正常情况下以个人原因辞职的,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2、需提前3天通知的辞职:正常情况下在试用期内以个人原因辞职的,提前3日通知即可。

3、需通知但无需提前30天的“辞职”:公司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1)未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员工权益;

5)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致使合同无效。

也就是说,这些情况下,员工可在通知单位后立即离职。

员工“被迫辞职”是否也需提前30天通知公司?经济补偿怎么算?

4、无需通知直接走人的“辞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5.员工先个人原因辞职后以“被迫辞职”为由要求经济补偿?

实务中一般不会支持。因为裁判机关在审理此类争议时,会审查员工最初的辞职理由是什么,一旦公司有证据证明员工辞职的理由是个人原因,比如辞职书或解除通知中已经表明了辞职理由,裁判机构就会认定该理由为辞职的真正理由。员工离职后为了获取经济补偿金事后再改变理由一般是不会获得支持的。

所以啊,辞职之前要三思,不要冲动就提交辞职申请了,把应得的经济补偿金白白葬送了!

信息整理自劳动法宝网等

图片整理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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