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是第47个世界环境日,省高院发布了6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并通报了两年来全省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情况。
省高院副院长谭晓峰介绍,两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75件,其中民事案件3件、行政案件72件。2016-2017年,全省三级法院新收环境资源案件1135件,审结1098件。
耕地内挖砂取料
92.8亩耕地遭破坏
2013年1月开始,白某某私自与汤峪镇孙家坡北村三组、孙家坡南村六组签订低产田改造协议,非法在耕地内挖砂取料,共造成92.8亩耕地遭到毁坏。2016年10月21日,经蓝田县国土资源局现场踏勘验收,涉案的92.8亩耕地经复垦后达到种植要求,同意验收合格。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白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
废酸倾倒闲置土地上
致土壤污染
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陕西弘宇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郑某、法定代表人刘某为提高盐酸销量,在不具备化工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承诺帮助购买盐酸的企业处置生产后的废酸。郑某指使员工将废酸倾倒在东祝村闲置土地上,约600平方米土壤被污染,生态环境总损失271200-811200元。
经西铁中院主持调解,被告陕西弘宇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愿承担35万元,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告环保局被驳回
二审判决认为批复具可诉性
周某、王某、左某是西安曲江新区曲江意境小区及曲江大道中铁国际城小区业主。曲江意境小区位于西安曲江新区集中供热一期项目以西520米,中铁国际城小区位于该项目以北480米。西安市环保局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了西安曲江新区圣元热力有限公司提交的《西安曲江新区集中供热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主持召开听证会,于同年12月8日作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西安曲江新区集中供热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并于2016年1月15日在其官网上发布该批复的公告,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批复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周某、王某、左某不服该批复,提起行政诉讼。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周某、王某、左某的权益与西安市环保局的批复没有法律上的必然利害关系,其不是该批复的相对人,裁定驳回其起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所诉批复具有可诉性。周某、王某、左某在曲江新区集中供热一期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附近居住,有遭受项目环境污染影响的可能性,与西安市环保局作出的批复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其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遂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省高院同时公布的另外三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是:“白某电镀废水暗管排渗坑获刑10个月”、“未全面履职,佛坪县林业局被判违法案”以及“安康朱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华商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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