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8 羅昌平因稱百度設立“打頭辦”一審被判賠償18萬,大家怎麼看?

“百度”公司訴羅昌平侵犯名譽權糾紛案一審宣判。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法院審理認為,羅昌平在其新浪微博上的涉案文章已構成虛假事實陳述,傳播具有明顯的誹謗意義,並且足以導致社會對“百度”公司產生負面的社會影響並降低其經濟信用和社會評價,構成對“百度”公司的名譽權侵犯,判決其在新浪微博賬戶持續十日登載致歉聲明,並賠償維權支出61800元以及經濟損失12萬元。

羅昌平因稱百度設立“打頭辦”一審被判賠償18萬,大家怎麼看?

2018年1月23日,羅昌平在其新浪微博發佈博文“百度有一個‘打頭辦’,因為表現好,年終獎五個月獎金,厲害……”,同時該博文配有三張圖片,分別為《打頭辦近期工作要點》、微信用戶聊天記錄以及與“打頭辦”工作相關的聊天內容。

羅昌平因稱百度設立“打頭辦”一審被判賠償18萬,大家怎麼看?

羅昌平之所以一審敗訴,最大的原因可能在於舉證不充分。

簡單說,不論是羅昌平,還是其他用戶,在微博等具有公開性質的平臺上發佈相關截圖時,要麼要有原始圖片,要麼要能說明來源。

對於沒有原始文件,又無法說明來源的截圖,那麼,用戶在發佈時,可能就需要承擔較高的注意義務。

除非,這些截圖已經被具有一定權威性的媒體機構求證屬實,否則,很容易出現真偽難辨的問題。

以羅昌平相關微博內容為例,1)是否確實存在所謂的“打頭辦”;2)“因為表現好,年終獎五個月獎金”是否真實存在,這些都存在較大爭議。

如果基於這些不真實或尚未求證屬實的信息,對特定主體發佈負面性評價,確實可能歲損害到相關主體的名譽或聲譽。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類涉嫌損害他人名譽的案件中,所謂大V和普通用戶所需承擔的注意大小是不同的,因為大V的影響力或傳播力已大於普通用戶,可能給特定主體造成損害的影響範圍更大,因此,更應該謹言慎行。

當然,這只是一審判決,羅昌平如果認為一審法院在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等方面存在錯誤,還可以提起上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