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9 層層分包勞動者受傷無人賠

某建築勞務有限公司承包了重慶市永川區萬達廣場S1、S2、S6號商鋪改造項目,並將該項目中的抹灰工程分包給任某,任某隨後僱請第三人劉某在該工地上從事泥工工作。2016年6月2日,劉某從該工地下班後駕駛摩托車載著其妻子陳某回家途中,與吳某駕駛的重型罐式貨車相撞,造成劉某及陳某受傷。

經交管部門認定,吳某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劉某和陳某無責任。事後,重慶醫科大學附屬永川醫院對劉某傷情出院診斷為:出血性腦梗塞;左側頸內動脈夾層;右側多發肋骨骨折;肺挫傷;左側胸腔積液;右側鎖骨粉碎性骨折;心臟挫傷;全身多處皮膚軟組織損傷。

2016年11月23日,劉某向永川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其與建築勞務公司存在勞動關係。2017年1月,永川法院以劉某舉示的證據不能證明其與建築勞務公司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

2017年5月,劉某之子對劉某受傷情況向永川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此後,永川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劉某受到的傷害屬於工傷。建築勞務公司收到工傷認定決定書後不服,於2017年12月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書。

永川法院審理後,以建築勞務公司違法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主體資格的自然人,應當承擔僱工工傷主體責任為由,駁回建築勞務公司的訴求,支持永川區人社局的工傷認定。

 違法分包者承擔工傷主體賠償責任

■以案釋法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的規定,永川人社局具有對本轄區內的受傷職工作出工傷性質認定的法定職責。

本案中,劉某從該項目工地下班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且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的規定,劉某受傷應認定為工傷。

法官特別指出,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規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本案中,建築勞務公司與劉某雖不存在勞動關係,但建築勞務公司是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企業,劉某是具有就業資格的勞動者,建築勞務公司違法將工程分包,理應由建築勞務公司承擔工傷主體賠償責任。

法制日報記者 戰海峰

法制日報通訊員 夏建飛 李師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