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拆迁时签了拆迁协议,村里后来又写了承诺书,现在不肯按协议和承诺的办,应该怎么办?

235258086577


您好,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根据您的描述,是签了拆迁补偿协议,对方没有履行么?这大致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手里有拆迁协议的原件。这种情况可以保存好原件,拿着原件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并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以协议上约定的是安置房为例,如果说对方承诺的安置房迟迟不予交房,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其履行,如果对方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可以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货币,然后拿着货币去购买房屋。


第二,手里没有原件,只有复印件、照片等,这种情况,首先看能否通过信息公开获取到原件,或者是通过对征地拆迁违法点的调查,去给对方施加压力,迫使其履行。每个案子都有特殊性,这些思路只是大概的,建议您将具体的案件情况说一下,以便我们得到准确的判断,给您更好的分析。


实践中,签了协议对方不履行的情况很多,如果已经签订了协议,大家要及时的盯紧对方的动态,看能否履行。最好是及时维权,避免出现好几年不能回迁的现象。


京平律师事务所


您好,一般来说,只要是双方自愿签订了协议或者合同,该协议就会对签订主体的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都需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否则,不履行义务责任的一方将承担违约或者赔偿责任。

但在征收拆迁中,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却是一个特别的存在。实践中,征收公告下发开始,就陆续有征收方的人员上门和被拆迁人谈补偿协议了。而在这过程中,通常征收方都会承诺只要签了协议后,就会给当事人多少多少补偿,或者也会说只要你早签协议,就会拿到更多的奖励补偿费,可以提前选房等等好处……在这样的诱惑下,很多被拆迁人便乖乖的签了字,而不会认真去核实协议内容。甚至有的直接签的是“空白协议”,因为征收方会说因为一些客观因为,暂时没办法填写内容,但会按照许诺的兑现。加上来谈协议的都有村委会的一些人员,被拆迁人也就虔诚的相信了征收方给出的“高补偿”承诺。

然而,大量的实践证明:只要被拆迁人签了字,征收方在“空白协议”上想怎么写就怎么写。当然,肯定不会按照当初承诺的补偿条件去履行。甚至有的即使签的不是空白协议,在后期,征收方也会以“协议要拿去指挥部/政府/某办公室盖章”的理由拿走补偿协议,等协议再拿回来的时候,协议内容已经被修改。修改的内容会大大降低被拆迁人当初协议的补偿额度……

这种种现象真实的存在各地的征收拆迁过程中,很多被拆迁人的补偿利益据此受到了巨大的损失。面对这种“乱象”,被拆迁人不禁要问:“如果签了补偿协议,协议被改或者征收方不按当初的承诺履行,我的损失怎么办?


对于这样的问题,在明律师告诉您,在征收拆迁时,您一定不要做以下行为:

一、“空白协议”绝对不要签。

空白协议上的内容拆迁方是可以随意修改的,被拆迁人的权利没有任何保障。一旦发现权利受损想要维权,如何推翻自己签了字的协议就成了最大的问题。


二、不要听信口头承诺。

口头承诺在法律上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往往由于拆迁户没有这个意识,在跟相关部门协商的时候,不具备录音的条件,因此,往往没有保留证据,导致后期在要求政府履行承诺的时候,政府不承认,导致之前承诺的补偿得不到,内心后悔莫及,甚至是愤怒。


三、签过字的协议不要让拆迁方全部拿走。

正常情况下,签订拆迁协议相对安全的方式应当是,拆迁双方(实践中有可能涉及第三方)将协商约定的所有条件落实到协议纸面上,由各方当场签字盖章,并各自保留(至少)一份有各方签章的协议原件。

这样是为了保证被拆迁人手中留有在法律上能够得到认可的拆迁协议文本原件,避免协议在被拿走后被拆迁方单方擅自修改,也避免被拆迁人想要围绕拆迁协议展开权利救济时缺乏证据支持。

被拆迁人尽量不要让拆迁方将已经签字的全部的拆迁协议带走,起码要保留一份协议原件,以确保协议内容与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一致,并为被拆迁人事后要求拆迁方履约留下充分的证据支持。


拆迁方不按协议履行,如何救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也就是说,协议被拿走、被修改,并不意味着被拆迁人只能任人宰割。只要被拆迁人能够有充分证据证明最终形成的协议并非自己在清楚、自愿、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签订的,或合同存在依法能够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的,拆迁协议是有可能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变更的。

当然,征收拆迁过程中的情况是非常复杂的,不能靠单一的诉讼去维护整体的权益。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需要采取的措施也是不一样的,这是需要制定一个体系化方案来进行维权救济,才能达到比较好的效果的。因此,对于征收拆迁的相关问题,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律师来帮助维权。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导读:一讲到征地或者拆迁的时候,老百姓最关心的话题就是补偿多少。实践中,当征收方要求签拆迁补偿协议之时,老百姓才清楚明白补偿到底是多少,当然,也有很多地方甚至协议都没有,只有口头协议、空白协议。进而引起补偿纠纷时,所造成的后果相当严重,自己合法房屋不在了,补偿或者安置房落实不到位,最后连过度安置费也要不到。

在征地拆迁实践中,老百姓有很多次可以合理的核查征收的合法性问题,针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是否合法、评估方式的是否合法、征收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齐全、补偿款落实与土地房屋征收的先后顺序是否合法等等,因此,在征地拆迁中,我们应有的权利都不清楚,为什么要签协议呢?我们何必为难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在征地拆迁中,老百姓最关心财产补偿,那么这补偿如何得来的,什么因素造成补偿高与低呢?

1、调查确认知情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更多征地拆迁咨询bjybcp。

2、征收决定起诉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老百姓可诉程序。

3、评估选择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征收方指定评估机构,有何意义?

4、房屋补偿方式选择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5、补偿方案及修改参与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6、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起诉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老百姓第二可诉程序。

7、依法享有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在此老百姓不难看出,通俗讲就是拿钱走人。

8、最后救济权。在我们以往办理案件过程中,普遍存在被征收人因补偿不理想、不合理、不公平的情况,从而引起各种不当行为。在此提醒广大的老百姓法律指定的宗旨以人为本,公平,平等,维持社会稳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有没有用呢?您不去用就是个摆设,只制约与你,都不去尝试的话,莫要说无用。

古希腊有一句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你的纵容造成他们的嚣张气焰。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维权找律师先咨询,否则很有肯能陷入拆迁方的陷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