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行通案例丨非法经营,终获无罪


本案的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事后与法官沟通,如果本案没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并及时补缴税款,被告人的刑期应当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但辩护人的大量工作卓有成效,最终促使法院认定自首、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等法定、酌定情节,判处被告人缓刑。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为某公司进口三批冲压模具业务的过程中,采取伪造单据的手段,将真实进口单据中的货物名称由冲压模具更改为铸造模具,向海关申报,骗领海关免税证明,共计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77.103万元。

承办过程:

行通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雪莉律师接受委托担任王某的辩护人后,便立即会见被告人、查阅卷宗并走访涉案单位,详细理解案情,经过深入分析案件证据的基础上,发现侦查机关最初找到王某时,并无其他证据能够证实王某犯罪,王某主动供述后才形成证据链条。在全面把握案件的事实、证据情况后,王雪莉律师督促家属及时补缴税款,并依法为王某做罪轻辩护,请求法院对王某适用缓刑。合议庭最终采纳了王律师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缓刑。

承办结果:

XX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执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