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6 被告離開戶籍地多年,也沒有經常居住地時該向哪個法院起訴離婚?

被告離開戶籍地多年,也沒有經常居住地時該向哪個法院起訴離婚?

近日,本婚姻律師代理了一起被告離開戶籍地到處打工,也沒有經常居住地的起訴離婚案件。案情是:李女士(化名)與尤先生(化名)於1998年在四川省綿陽市登記結婚。2007年雙方來到北京打工,但在北京生活期間二人產生矛盾並於2009年分居至今。為此,李女士士委託本律師提起離婚訴訟。

由於被告尤先生在北京住址不固定,本離婚律師經過一番調查後發現被告在北京目前的居住地僅住了半年的時間,不符合經常居住地一年的法定標準。同時,被告又離開四川老家戶籍地多年。因此,該離婚案件既不能向被告老家的法院起訴,也不能向被告在北京的現居住地法院起訴。於是,本律師又詢問了李女士自己在北京的居住情況,發現李女士目前在北京市東城區某處已經連續居住滿一年。結合這些情況,在準備了相關居住證明做證據後,本律師決定向北京市東城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於起訴前的準備工作很充分,東城區法院當場就接受了我方的起訴。

我國法律規定只有連續居住滿一年的住址才能被認定為經常居住地,滿足這個條件後經常居住地的法院才能受理離婚訴訟。而現在人口流動性大,有的夫妻雙雙外出打工,被告也沒有經常居住地。為此,當離婚訴訟的被告離開戶籍地後也沒有經常居住地時,原告要想起訴離婚的,可以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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