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2 抓好法律精神學習宣傳貫徹 奏響新時代合作社高質量發展樂章

抓好法律精神學習宣傳貫徹 奏響新時代合作社高質量發展樂章

趙鐵橋:抓好法律精神學習宣傳貫徹 奏響新時代合作社高質量發展樂章

修改後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已經在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83號令予以公佈,將於2018年7 月1日起施行。修改《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是落實黨的十九大提出的鄉村振興戰略的一項重要舉措,有利於進一步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實現高質量發展,推動鄉村組織振興;有利於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豐富業務範圍、拓展服務功能,增強市場競爭能力,實現質量興農、綠色興農,推動鄉村產業振興和生態振興,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有利於發揮農民專業合作社對小農戶的生產組織和服務帶動作用,強化與小農戶的利益聯結,引領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實現農民增收、生活富裕;有利於弘揚合作文化與精神,促進鄉風文明,完善鄉村治理體系,培養造就新時代新型職業農民,推動鄉村人才振興和文化振興;有利於統籌整合部門資源,健全扶持措施,建立部門間綜合協調機制,形成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合力。隨著新修改法律的貫徹實施,農民專業合作社將迎來新的機遇,邁向新時代高質量發展的征程。

一、深刻理解法律精神,準確把握重點修改內容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修改,堅持大穩定與小調整相結合、頂層設計與基層實踐相結合、合作社基本原則與尊重農民自主權相結合的修改思路,修改幅度較大,新增內容較多。

(一)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改堅持問題導向,把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作為立法的首要目的,並予以補充完善,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規範運行劃出法律底線。注重章程作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的基本遵循,新增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得從事與章程規定無關的活動,在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中,增加成員出資的轉讓、繼承、擔保和附加表決權的設立、行使方式和行使範圍;新增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明確成員的入社程序,申請者應當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成為本社成員;增加成員的除名規定,明確予以除名的情形、除名程序、被除名成員的權利及成員資格終止時限;增加成員代表大會的人數限制,成員代表人數一般為成員總人數的百分之十,最低人數為五十一人;在堅持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基本原則的基礎上,突出強調可分配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其返還總額不得低於可分配盈餘的百分之六十,新增經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表決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可分配盈餘轉為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出資,並記載在成員賬戶中;新增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市場競爭退出機制,明確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連續兩年未從事經營活動的,吊銷其營業執照。

(二)豐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服務類型

法律修改回應農民群眾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日益多元的服務訴求,充分考慮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專業化生產服務基礎上延伸產業鏈條、發展綜合化業務的趨勢,進一步定義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實質內涵,豐富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服務類型,對合作領域、業務範圍、出資方式等進行延展拓寬,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創新發展。修改後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不再侷限於“同類”農產品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範圍,允許不同農產品的生產者或者不同的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成立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列舉方式擴大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範圍,新增農村民間工藝及製品、休閒農業和鄉村旅遊資源的開發經營、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設施建設運營等服務。適應農民財產多樣化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三權分置”的發展趨勢,允許以土地經營權、林權等作價出資。新增其他主體興辦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適用規則,明確國有農場、林場、牧場、漁場等企業中實行承包租賃經營、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或者服務的職工興辦農民專業合作社適用本法。

(三)保障農民專業合作社平等的法律地位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以來,農民專業合作社數量增長較快,但社會認可度不高,一些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生產經營中沒有被作為真正的市場主體對待,在向公司投資、獲得銀行貸款、從事農產品深加工以及其產品進入超市銷售等方面存在諸多限制。修改後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注重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平等權利的保護,新增相關規定,強調國家保障農民專業合作社享有與其他市場主體平等的法律地位,明確登記類型為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業投資,以其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企業承擔責任。

(四)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法人地位

修改後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將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納入法律調整範圍,賦予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法人地位,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為擴大生產經營和服務的規模,發展產業化經營,提高市場競爭力,可以依法自願設立或者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增加“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一章,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成員資格、註冊登記、組織機構、治理結構、盈餘分配及其他相關問題。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應當是經營實體,只有農民專業合作社才能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成員,三個以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自願的基礎上可以出資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領取營業執照,登記類型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不設成員代表大會,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社一票。

(五)明確政府的指導扶持服務職責

2013年國務院批覆建立全國農民合作社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全國聯席會議由農業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林業局、銀監會、供銷合作總社等9個部門和單位組成,農業部為牽頭部門。各省相繼建立了本級人民政府農民專業合作社工作的綜合協調機制,統籌指導、協調、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修改後的法律將這一行之有效的機制上升為法律規定,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工作的綜合協調機制,統籌指導、協調、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

(六)強化農民專業合作社政策支持

修改後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堅持促進法的性質,將鼓勵、支持、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作為立法目的之一, 在現有扶持政策基礎上,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實際需要,增加了表彰獎勵、保險服務、互助保險、用電用地等內容,進一步充實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扶持措施。新增對特定區域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優先扶助,將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貧困地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納入優先扶助範圍;鼓勵保險機構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服務,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開展互助保險;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農產品初加工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生產性配套輔助設施用地按農用地管理。發揮褒獎先進的正向激勵引導作用,新增對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二、認真學習注重實效,開展各類普法宣傳培訓

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把組織學習修改後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與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三農”思想結合起來,與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結合起來,融會貫通、加深理解。要迅速行動起來,積極與司法部門溝通協調,將《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納入“七五”普法計劃,作為全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內容和長期任務抓緊抓實。要有組織有步驟地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輔導員、農民專業合作社帶頭人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帶頭人輪訓,重點對農民合作社示範社現任理事長集中培訓,採取以案說法、現場觀摩、網絡課堂等新形式,加快培養一批具有法治思維、善於經營管理、掌握先進技術的帶頭人,讓尊奉法律、依法指導服務、依法辦社治社興社成為廣大農民合作社輔導員、農民合作社帶頭人和農民合作社成員的內在自覺與真誠信仰。對基層幹部和農民群眾反映的各種疑難問題,要細緻做好釋疑解惑工作。

要積極創新宣傳教育形式,發揮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律宣傳月活動、農民合作社示範社創建等重要抓手的作用,採取廣大農民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開展普法宣傳教育,為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貫徹實施營造良好社會環境。要與有關新聞單位協調,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傳統媒體,注重運用微信、微博、移動新聞客戶端等新媒體,加強法律宣傳報道。通過召開電視電話會議、開闢普法專欄、創設微信公眾號、發放宣傳材料、張貼宣傳標語、組織講師團宣講、開展送法下鄉和知識競賽等,深入普及法律知識,加強法律政策、合作理念、專業知識的宣傳教育,針對不同對象特點,加強分類實施,切實提高宣傳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突出學用結合,力戒形式主義。

三、履職盡責緊抓落實,奏響合作發展新樂章

各級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肩負起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和發展的指導、扶持和服務的任務,切實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增強主動性和自覺性,依法履行好職責,為新時代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營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1.加強組織領導。將學習宣傳貫徹修改後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擺上重要議事日程,作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重點工作,加強組織領導,搞好統籌規劃,明確專人專責,主要領導帶頭學、分管領導重點抓。結合機構改革,依法抓緊建立或調整完善農業農村部門牽頭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工作綜合協調機制,明確主要職能、成員單位和工作規則,為確保修改後法律的順利貫徹實施提供堅強的組織保障。

2.完善配套法規。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落實修改後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需要制定或者修改配套規定的要求,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修改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制定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財產處置辦法、政策性金融機構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資金支持政策、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農產品初加工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的具體辦法,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示範章程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示範章程。各地要積極推動制定或者修改農民專業合作社地方性法規,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為總抓手,注重完善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創新發展的政策法規,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以資源要素入股、發展新產業新業態、依法自願組建聯合社等,做好立法與修改後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有效銜接。

3.依法指導扶持服務。著力加強農民合作社輔導員隊伍建設,充分發揮農民合作社輔導員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和指導服務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與發展中的積極作用。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加強章程等基礎性制度建設,強化民主管理,完善治理機制,加強規範運行。要繼續深入開展示範社創建行動,把示範社和聯合社作為扶持重點,支持合作社承擔新型職業農民培訓任務。按照法律規定,對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擇機適時予以表彰和獎勵,營造良好的發展氛圍。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配合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加強監管,依法註銷違法經營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對連續兩年未從事經營活動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嚴禁借合作社名義搞非法集資。加強調查研究,掌握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新情況新問題。

來源:《中國農民合作社》期刊2018年第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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