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如果法律規定犯拐賣兒童罪者沒有其它刑罰,一律死刑,你覺得如何?

福布斯擂瘋


這段時間要求嚴懲人販子的呼聲很高。深思熟慮之後,也來談談個人的一點觀點。

就拐賣婦女兒童這件事,其實離我並不算遠。我身邊的人之中,就有在南京車站差點被拐走的,這一說已經是幾十年前。年輕媽媽帶著五六歲的孩子走親戚,臨上車之前,媽媽去了趟廁所,就讓孩子站在廁所洗手的地方等一下。這時候,有一箇中年婦女過來抱住他,就往廁所外走。好在看廁所的大娘對這個孩子很有印象,因為孩子小時候體弱多病,農村人就給剃了個長壽頭,後面留了個百歲辮子。媽媽抱他進女廁所的時候,向看廁所的大娘買過幾張如廁紙,孩子乖巧地叫過奶奶,所以大娘印象非常深。一見不是孩子媽媽抱著孩子,大娘就質問,並跑出來攔住那個中年婦女不讓走。門口一嚷嚷,孩子媽媽褲子都沒有提好就趕緊跑出來了,中年婦女一看有人攔住她,就一個勁地誇孩子可愛,只是想抱抱,放下孩子就跑了。當時孩子媽媽後怕得都給看廁所大娘跪下了,如果不是好心人攔住,一旦被人販子帶上車,天南海北到哪裡找去。

這個男孩不是別人,是我姐夫。

人販子這種惡劣行當,古來有之。起初,是勞力的缺乏,後來因為中國人風俗陋習“無後為大”,無論是婦女還是孩子,買的起初目的都是延續香火。

建立新中國後,法律對於販賣人口的定罪量刑有過多次修改,時至今日,對待販賣人口只要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依然少有適用死刑的。其考量,其一是“延續香火,無後為大”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在全國,特別是落後的農村地區買賣孩子婦女現象是不公開的秘密,這和起初農村人法律意識淡薄有很大關係。再一個就是預防重刑之下出現傷害拐賣對象,特別是嬰幼兒在運輸途中,人販子一旦註定重刑,會作出毀屍滅跡不可挽回的罪行。還有就是買方的態度。“寧可玉碎不求瓦全”心態,對今後的解救造成不可估計的後果。

個人覺得,這些顧慮已經無法適應當今社會的需要。此法律需要進行修改,對販賣人口的行為應該上升到重刑、死刑的懲罰。

現在一個孩子對於一個家庭的意義,發生了變化。以前孩子多,生活條件差,夭折的,丟了,對於一個家庭來說是痛苦,但好在孩子眾多,對於養育孩子的年輕父母心靈上稍有安慰。如今,獨生子女佔了多數,一個孩子意味著整個家庭的希望,特別是後來提倡晚婚晚育,孩子所謂得來不易,一旦被人拐賣,夫妻雙方又錯過了生育年齡段,其危害可想而知。

從法律角度來說,現在中國文盲率很低了,加之現在廣播電視網絡的普及,對於人口販賣的法律宣傳可謂“無孔不入”,不能再次以“法盲”“無意傷害”的標籤提供減輕懲罰的要素。

在拐賣婦女的問題上,很多人販子已經超出了原來的“生兒育女、延續香火”的封建思想,完全是一種趨利害人心理,更有極端的人販子將拐來的婦女兒童,傷害致殘,沿街乞討,逼良為娼,供其揮霍。

個人認為,應該對人口販子予以重刑,最高適用死刑的範圍需要放寬,加大對累犯、造成被拐對象身心傷害的人販子嚴懲力度。

對買方市場,如果是累犯、中間人之類,特別對婦女直接傷害的,也應當加重加寬懲罰力度,絕不能再以罰款了事。傷害婦女問題上,直接適用強姦罪最高懲罰罪行論處。家庭成員知瞞不報,也當追究刑事責任。以此震懾買方市場。

販賣人口,應該重於販賣毒品。

孩子是整個家庭的全部,是未來,是希望。

嚴懲人口買賣,勢在必行!





來自水泊不是梁山


我覺得拐賣兒童的應該受重罰,無期而且不能減刑是最好的結果了,至於買方,我覺得應該要輕一點吧,畢竟他們也不知道這個孩子是哪裡來的啊。我知道這樣說,可能會有人罵我,但我先說一種情況,大家看看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

之前有個新聞是這樣說的,有一個賭徒,為了還賭債,完後把自己親生閨女給送人了,其實就是賣了,畢竟人家給他錢了,完後他把錢浪費完了,又去報警,要要回孩子,大家覺得這個案件中誰最應該判的時間長?賣是你賣的,把人家錢花完了,又想要回女兒了,天呢,我真的沒見過如此厚顏無恥之人。所以,我想說的是,有些買方可能是不知情的。

這和拐賣兒童也有些區別,畢竟拐賣是拐別人的小孩,這個是賣自己的女兒,但作為買方,人家的初衷只是想要個孩子,他們也許是被賣方騙了呢?我也不是可憐他們,但他們的量刑應該要比人販子要輕些,如果人販子死刑,那買方判個十來年也就夠了。

反正我就覺得拐賣兒童是罪大惡極的,這種人最好不要出來。


小幸福的萌萌雷


很多人說,如果處死人販子,就會讓人販子腦子裡有個觀念——魚死網破,狗急跳牆。所以在關鍵時刻就會殺掉孩子。為了保護孩子的生命,所以,必須“窮寇莫追”。


說這種話和有這種想法的人,真的是聖母婊。


他們不殺掉孩子,孩子就會好了嗎?那些把孩子弄殘,然後去要飯,或者騙保的,生理上嚴重摧殘一個生命,即便是生理上沒有摧殘,孩子心理上的扭曲,自我定位的迷失,也更加難以彌補。


所以,人販子這個行業,是喪盡天良的,是天殺的,人人得而誅之。在國外一些國家,拐賣兒童以及對其造成傷害的,可以判20年以上,無期,直至死刑。


在尊重法律的程度上,法律並不是用惡懲治惡的,而是用制度和規矩來達到威懾,規訓和懲罰效果。並不是弄死就一定能起到這個效果,對待毒販,基本上一律是死刑,但是每年還是有那麼多人前仆後繼,在巨大的利益面前,總會有人鋌而走險,不是一個死就能威懾到的,不但威懾不到,還會逼迫他們變本加厲,喪心病狂。這就好比病毒和免疫系統之間的關係。在沒法徹底消滅一個病毒之前,免疫系統和它戰爭多激烈,帶來的炎症就有多嚴重。


那麼,對待人販子,治本的根源在哪裡呢?


這是個經濟問題。

有人需要,有市場需求,所以就有供給,而當利潤大到一定程度,就會有人鋌而走險。


所以,第一,打擊的應該是需求。買小孩的人該去坐牢。你明明可以領養,為什麼非要去非法購買,是不是腦殘?

同時這方面也說明我們對棄嬰領養這一塊的宣傳推廣以及流程簡化工作還需要加強。



第二,執法成本和犯罪成本的協調。

拐賣兒童的犯罪成本真的是太低了,在大街上一抱就走。但是執法成本太高了,海底撈針,跋山涉水。讓成本極高的執法體系去面對沒有成本的犯罪者,何等艱難。所以人販子抓住,一律應該是強迫勞動創造價值,直接補貼執法者。然而複雜的官僚行政體系是不可能允許這種情況出現的。


最後,治不如梳。人是社會的人,是複雜的,往往人販子是一個團伙,而這個團伙又是某種經濟活動共同體,比如一個鄉,一個村,好幾戶人家。加入全部弄死,就會又帶來新的問題——誰來養他們的家小,這會給社會帶來另外的負擔。為什麼人會形成一個團伙去冒險犯罪,因為他們沒有正經的工作,沒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假如說這些人輕鬆賺錢能夠讓自己滿足,那麼為什麼要冒殺頭的危險去犯罪?而這個問題,就是個尖銳,深刻而敏感的問題了。



對人販子,弄死太輕了,應該奴役起來,讓他們勞動到老,償還到老。


HannibalLecter


懲罰都是後話,從根源做起,像身份證一樣建立DNA數據庫,然後就是讓村級幹部核查責任制,村裡多了個小孩能不知道,領養的話還有領養證呢


這是什麼梗


嚴刑重典,長治久安。


伊曼卡


販毒之所以重刑,是因為其危害讓人家破人亡。但吸毒的人有相當一部分是自願的。試問有幾個孩子和家人願意被拐?被拐孩子的家庭會不會一樣家破人亡?如此一對比,人販子和毒販哪個更加罪大惡極?我們給販毒的予以重刑,為何不重判人販子?


逆遙


搶殺是最政確的,殺了人販,沒人幹敢


君臨天下116124991


這個不同意。

拐賣需要按照造成的後果量刑,傷害兒童的的需要重罰甚至死刑。

最重要的其實應該是買方死刑。所謂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

最後需要規範收養的法規,別見利忘義。


斜眼看世界30127091


拐賣兒童的抓到後一律交給被拐賣孩子的家人去處理,至於怎麼處理法律不得干涉,另外法律必須制裁拐賣孩子的人直系三代以內不準考學,提幹,所有財產都當做賠償給受害人,國家所有的福利待遇都不準享有,以此類推,傷害的孩子越多,他家受懲罰的代數越多,可以是直系三代,四代,五代……


張無忌3332


如果是這樣真是太好了,那些唉千萬的就應該對他們立即送刑,不管有什麼怨什麼恨到閻王那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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