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7 「金融法眼」“失靈”的貸審系統和未能收回的1650萬

新浪財經 周童

「金融法眼」“失靈”的貸審系統和未能收回的1650萬

  為防範和控制信貸風險,銀行通常設計有縝密的貸款流程。但再縝密的流程,也防不住別有用心的“串通”。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則刑事判決顯示,在內蒙古科爾沁右翼前旗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簡稱“科右前旗聯社”)原理事長馬某山“指派”下,層層把關的貸款審批系統形同虛設。

  馬某山在擔任科右前旗聯社理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多次為朋友張某奎辦理多筆大額貸款共計1700萬元,最終導致1650萬元未能收回,給科右前旗聯社造成了特別重大經濟損失。而對馬某山言聽計從,加速系統“失靈”的其它工作人員最終也難逃法律制裁。

逐漸“失靈”的貸審系統

  馬某山曾任科右中旗信用聯社理事長,期間曾多次為朋友張某奎辦理多筆大額貸款。2013年10月,馬某山調任科右前旗信用聯社任理事長。

  2014年初,張某奎找到時任科右前旗理事長的馬某山,稱在科右前旗好仁修路需要資金,想在科右前旗信用聯社辦理大額貸款。

  面對老朋友的求助,馬某山明知張某奎不符合在該社貸款的主體條件,且明知張某奎仍有陳欠貸款尚未還清的情況下,出於個人目的,指派、強令該聯社工作人員簡化貸前調查程序,或直接提出不予核實抵押物的真偽,或在信貸人員明確提出抵押物不足值、不予發放貸款的意見後,仍強令信貸人員為張某奎發放貸款。

  馬某山在在供詞中指出,在科右前旗聯社給張某奎營銷貸款的目的,在於幫他借一些貸款,讓他的工地正常運轉起來,這樣張某奎掙了錢也能還上中旗聯社的陳欠貸款。

  在馬某山的“義氣之舉”下,2014年5月26日至11月24日不到半年的時間內,馬某山向張某奎營銷並同意發放了姜某、隋某、唐某、孫某名下四筆貸款,共計1700萬元。

  那馬某山一人的強令指派,是如何讓層層把關、多人審查的貸款流程成為走過場的呢?

  首先,來看時間線上的第一筆貸款。2014年5月,馬某山指派王某去為張某奎以姜某名義貸款500萬元。時任信貸大廳經理的王某、信貸員白某來到好仁三家子採石場核實抵押物後發現抵押物不足值、產權不清晰、建議不予發放此筆貸款。

  但王某擔心被馬某山埋怨,便讓白某在抵押物評估報告裡將抵押物價值標為800萬元。對此,王某在供述中承認,因其害怕馬某山,在沒上貸審會前其讓白某在貸前調查抵押物的價值上寫800萬,但同時標註抵押物不足值不建議發放。

  王某規則意識的淡漠和對上級的盲目聽從,成為系統“失靈”第一道裂縫,而一面寫著抵押物價值800萬,另一面卻又標註著抵押物不足值不建議發放,這份自相矛盾的評估報告卻並沒有引起貸審會的追問,也為系統徹底“失靈”埋下伏筆。

  該筆貸款未通過貸審會審核,該聯社主任馬某也未簽署貸款核准通知書。面對這一情況,馬某山手段升級,利用職務之便,要求時任信貸大廳副經理的叢某直接為此筆貸款授信。

  叢某在證詞中承認,是馬某山給其打電話讓為貸款授權並當天就放款的,當時沒有收到放款通知書。

  叢某在貸款手續不完備的情況下授信,發放500萬元。叢某的言聽計從成為系統“失靈”第二道裂縫。

  雖然已經放款,但貸款手續畢竟尚不完整,後續審查的過程中仍有發現問題、及時補救的可能。但身為聯社主任的馬某發現此事後卻並未捅破,系統“失靈”的第三道裂縫由此出現。

  馬某承認,後為應付銀監局檢查,業務員找自己補簽名字沒同意,馬某山又找到找自己讓補籤,說這筆貸款由他負責收回,於是補簽了字。

  王某也承認,貸審會審批是後補籤的,其沒有按照規章制度辦理貸款,明知張某奎不符合貸款條件還給張某奎貸款,是迫於馬某山的壓力等事實。

  在問題貸款放出後,抱有僥倖心理的馬某最終選擇妥協,補簽了字。至此,這樣一筆在最初評估報告中就明確標註“抵押物不足值不建議發放”的貸款最終還是放到了張某奎手中。而在開啟這一“先例”之後,層層把關的貸款審批系統便已形同虛設。

雪崩之下沒有無辜的雪花

  在“失靈”的裂縫貫穿上下之後,系統運行也愈發偏離軌道。

  事實證明,馬某山在此之後幫助張某奎又接某放出的三筆貸款再也沒有遇到第一筆時那樣的阻力。

  2014年7月,張某奎在辦理以異地抵押時,借用隋某軍、唐某名義申請貸款700萬元,信貸員劉某和高某聽從叢某轉達的馬某山的要求,甚至未進行貸前調查,未核實抵押物。

  馬某則在明知這兩筆貸款是異地抵押物且未對抵押物進行核實,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情況下,找馬某山簽了貸款清收責任保證書後,在貸審會上通過了這兩筆貸款的審批,並簽發貸款核准通知書核准發放貸款,最終致使650萬元的貸款本金至今未能收回。

  高某在供述中證實,在為張某奎辦理唐某、隋某名下的貸款時,曾想要去核實抵押物,但當時負責信貸業務的叢某告訴自己和劉某,說馬某山不讓去核實抵押物,直接辦理貸款手續。

  如出一轍。2014年11月,張某奎以孫某名義辦理貸款500萬元時,因為又是張某奎找馬某山辦理的貸款,劉某便未對抵押物產權的真偽進行核實,遂填寫了貸款手續後發放貸款,致使這筆貸款被張某奎騙取。

  系統的徹底“失靈”讓問題逐漸放大並最終爆發。放給張某奎的50萬元最終有1650萬元未能收回。

  最終,張牟奎因騙取貸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馬某山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金融法眼」“失靈”的貸審系統和未能收回的1650萬

  雪崩之下,沒有一片雪花是無辜的。對馬某山言聽計從卻漠視規則的馬某、王某、高某、叢某、劉某也因違法發放貸款罪分別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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