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30 國家林草局:國家公園、公益林地等嚴禁礦藏勘查、開採

近日,國家林草局發佈《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於從嚴控制礦產資源開發等項目使用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林地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範重點林區林地使用。

《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0日,《國家林業局關於從嚴控制礦產資源開發等項目佔用東北、內蒙古重點國有林區林地的通知》(林資發〔2013〕4號)同時廢止。

根據《通知》,重點林區範圍內,依據《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確定的禁止開發區域、國家公園、按照《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劃定的國家級公益林地以及Ⅰ級保護林地為禁止建設區域,除國家組織開展的公益性地質調查可以臨時使用二級國家級公益林地外,禁止建設區域不得進行礦藏勘查、開採。

嚴禁風電場項目使用重點林區林地;林資發〔2013〕4號文件下發前已經辦理勘查許可證並獲准延續的商業性勘查項目可以繼續臨時使用禁止建設區域外的林地,但原則上不得采用坑(井)探方式臨時使用重點林區林地,其他商業性勘查項目一律不得臨時使用重點林區林地。

《通知》提高了開採礦藏項目使用林地准入門檻,並要求重點林區淘汰落後企業,減少重點林區礦山數量。

現有礦山改擴建不得使用禁止建設區域內的林地;新建花崗岩、玄武岩、石灰岩等石料生產加工項目不得使用重點林區林地;新建的大中型礦山,可以使用禁止建設區域外的林地。

此外,有關森林經營單位應與項目建設單位簽訂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合同,項目建設單位使用林地期滿後,要及時恢復其林業生產條件。相關部門也將加強監督,嚴打未批先佔、少批多佔林地等違法違規行為,查處超期限使用林地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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