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6 遭遇他人虛假訴訟,應如何救濟


遭遇他人虛假訴訟,應如何救濟

法諺曰:“沒有救濟的權利不是真正的權利”。

被侵權者可以選擇的救濟途徑主要有:案外人申請再審、第三人撤銷之訴、執行異議和執行異議之訴。


1.他人為逃避債務進行虛假的訴訟,法院已經作出生效裁判的,能申請再審嗎?

案外人申請再審:法院的生效裁判涉嫌虛假訴訟的,案外人可以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案外人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且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的,可以在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利益被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處理。”


2.如果抗訴再審時,第三人撤銷之訴正在審理過程中,兩種程序並行應該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01條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審理期間,人民法院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裁定再審的,受理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將第三人的訴訟請求併入再審程序。但有證據證明原審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先行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裁定中止再審訴訟

第三人撤銷之訴審理終結,據以再審的原裁判若被撤銷,則應終結再審程序。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款第6項的規定,裁定終結訴訟。


3.他人為逃避債務進行虛假的訴訟,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嗎?

法院的生效裁判涉嫌虛假訴訟的,案外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為逃避財產被執行的目的,惡意串通,虛構借款事實,進行虛假訴訟,損害案外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第三人撤銷之訴: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沒能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對其民事權益造成了損害,可在一定期限內,向作出損害其民事權益裁判人民法院提起撤銷該裁判的訴訟。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用需同時滿足以下的條件:

(1)適用主體。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還包括被遺漏的必要共同訴訟人。

(2)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對於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管轄作了特別規定,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不適用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的規定。

(3)提起時限。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三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訴訟,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予駁回。

(4)提起事由。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需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而未參加訴訟,且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生效裁判部分或全部內容錯誤,導致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5)適用客體。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訴訟客體是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


4.第三人撤銷訴訟,法院作出判決後能上訴嗎?

法院對第三人撤銷之訴裁定不予受理、依法駁回或者判處敗訴的,第三人可以提起上訴。

第三人提起的撤銷之訴是依據新事實提起的新訴,有獨立的訴訟請求與訴訟進程,與其他的訴訟一樣適用二審終審制,對新訴的裁判,當事人和原訴的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條:“對第三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請求,人民法院經審理,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請求成立且確認其民事權利的主張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變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錯誤部分;

(二)請求成立,但確認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權利的主張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確認其民事權利請求的,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錯誤部分;

(三)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對前款規定裁判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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