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5 企业破产债权人债务人可以达成和解吗?如何办理才具有法律效力?


企业破产债权人债务人可以达成和解吗?如何办理才具有法律效力?

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制度是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三大制度。我们经常接触的大多是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对破产和解几乎不说或者从不多说。

树人律师对破产和解做了如下梳理,希望通过阅读本文,可以使您对破产和解有一定了解和认识。

企业破产债权人债务人可以达成和解吗?如何办理才具有法律效力?

什么是破产和解

破产和解是破产预防程序,主要着眼于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协商,减免债务数额及延缓债务履行期限,使债务人摆脱经济困难、避免破产,从而维持社会正常交易秩序,兼顾债务人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


破产和解主要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小或者债权人人数较少,有挽救可能但是适用重整程序又成本过高的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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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债务人符合破产情形时,只有债务人自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和解的申请,其他任何利害关系人均不得提出破产和解,人民法院也不能依职权启动和解程序。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只有债务人才对其自身的资产及负债情况,以及自身的偿债能力最为清楚,只有债务人拿出破产和解的诚意,债权人才有可能同意和解。

申请时间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但也有人提出,考虑到破产和解的作用,防止债务人破产清算,实践中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债务人仍然能够申请和解。

破产和解的核心为和解协议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是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时,提交的请求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办法、清偿比例和清偿期限等进行协商的方案。《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


由此可见,和解协议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则破产和解程序终结,所以和解协议是破产和解程序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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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关于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企业破产法》并未列明。根据破产业务操作实践,同时考虑破产和解作为一项破产预防制度,其不仅是为债务人恢复生产经营提供机会和条件,更重要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清偿权利。


鉴于此,和解协议应当主要包括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债务人的债务状况、债务清偿办法、清偿比例、清偿期限、清偿资金来源、和解协议实施的保证措施等方面内容。

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的效力

对债务人: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债权清偿比例、清偿时间等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对债权人:和解债权人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全体债权人有约束力。


对破产别除权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对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要求债务人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清偿条件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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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程序中宣告破产的情形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已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的,人民法院经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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