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0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修訂:強化人權司法保障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修訂:強化人權司法保障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為《規則》)是檢察機關全面正確適用刑事訴訟法和有關法律的重要司法解釋。12月30日,《規則》迎來第三次修改。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童建明表示,修改後的《規則》強化人權司法保障,為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完善了不批准逮捕後監督撤案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條開宗明義地規定,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是刑事訴訟的重要任務之一。檢察官法也規定,檢察官履行職責,應當秉持客觀公正立場。既要追訴犯罪,也要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規則》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切實維護當事人訴訟權利。”最高檢檢委會專職委員萬春說,其中細化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的相關規定,明確非法證據的認定,完善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訊問合法性核查的規定,有效防範刑訊逼供和冤錯案件。

  同時,《規則》明確偵查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後未有效開展偵查工作或者偵查取證工作沒有實質進展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決定,防止拖延辦案、長期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

  在羈押必要性審查方面,《規定》明確羈押必要性審查的考察因素以及不需要羈押的具體情形,以減少不必要的審前羈押。辦理自偵案件時,明確必要時可以對勘查、詢問重要證人等偵查活動進行錄音錄像。

  如何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辯護權以及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對此,《規則》提到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後應當瞭解犯罪嫌疑人委託辯護人的情況,對於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應當在場。

  在提高訴訟效率方面,《規則》也有明確規定。例如,將轉交法律援助申請材料的期限由“三日以內”縮短至“二十四小時以內”,將辯護律師申請向被害人收集證據的許可決定期限由“七日以內”縮短至“五日以內”。落實“群眾來信件件有回覆”的要求,建立7日內程序性答覆和3個月辦理進展或者辦理結果答覆制度。

  “為減輕訴訟參與人經濟負擔,還明確規定辯護人複製案卷材料,不收取費用,對證人在審查逮捕階段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給予補助。”萬春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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