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入职时公司已说明不买社保,而且签了放弃声明,但离职时再要公司补交,这样合适吗?

职场行者


这样做不合理,但是合法。


确实有一些职工在入职时并没有考虑到社保问题,大多数人只是为了经验有工作岗位即可,并没有考虑太多。甚至有的人签了放弃社保的声明。但是这些人离职时,要求单位补缴社保,于情于理是不合适的,毕竟你当初写过放弃社保的声明。但是,为什么要说合法呢?

缴纳社保究竟是可不可以放弃呢?

但是,国家是什么态度呢?国家的态度实际上是要求所有企业必须合法经营,所有劳动者也必须遵纪守法。

绝大多数人只以为缴纳社保是企业的义务,是职工的权利,这是理解错误。

劳动法是明确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承担社会保险费。


所以说,缴纳社保既是企业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可能很多劳动者误认为让企业给缴纳社保是自己的权力,不好意思,国家规定缴纳社保也是你的义务。并不是说两个义务人商量一下,就可以避免这个义务的。

遵守缴纳社保法定义务的过程中,企业的责任更大一些

企业在缴纳社会保险费过程中占据了主导责任,因为缴费是有用人单位来缴纳。《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用人单位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的权力。

注意其他权力是不具备的,比如没有按时发放工资、克扣职工工资、对职工进行罚款等等。尤其是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只有行政机关才具有的权力,即使是事业单位和法院都没有权力罚款。

《社会保险法》要求用人单位自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为职工办理社会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办理登记手续,那么用人单位就是违法了。

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为职工参加社保,《社会保险法》也明确了罚则,一方面是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另一方面是有社会保险征收机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履行责令改正的,可处于欠缴金额的1~3倍罚款。

单位不缴社保,如何保护职工权益?

如果用人单位不缴社保,职工发生社保可以报销的事项时,这样就会非常吃亏。比如工伤、生育和住院报销等待遇。国家明确规定,如果因用人单位没有履行缴纳社保的责任,产生的社保基金应报销的事项由用人单位承担。也就是说如果发生工伤,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所有的工伤待遇要有用人单位负责。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都一样。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6条要求经济补偿的规定中,也明确按照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与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相伴随的,往往还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自应签订劳动合同次月起至一年止,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所以,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都在保护职工参加社保的权益。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保,不管是否是职工的意思,都是无效的。只要劳动部门查实,甚至不管是否职工维权,都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暖心人社


对这种另有目的的员工表示严重的鄙视,虽说公司这样的操作已构成违法,但是既然大家已经协商一致,本人已经签写放弃声明,那么离职后就不要再回过头来再找公司的麻烦,如果不愿意放弃社保,那么当初就不应该同意与公司签定放弃的声明。


我原来所在公司也有一位这样的同事,因为该员工是外省人,在老家有购买社保(后来经确认是当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是当时公司要求为其购买社保时,该员工也是态度非常坚决表示不买,不接受公司再次扣除相关费用,为此还提供了他在外省购买社保的缴费发票。

经多次协商无果后,公司当时并没有太重视不购买社保会给自己带来的麻烦,而该员工又不断要求公司把购买社保的费用通过现金的方式直接折算给他,他本人也强调不会因此找公司任何麻烦或事后算帐,为此还写了书面的承诺书等。

后来不知是本人恶意报复还是清楚社保的好处后,本人为了补救自己的社保,最后该员工在公司离职后,居然到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去举报公司未按规定为其购买社保,并要求公司按规定进行补缴。

公司最后出实该员工所提供的承诺书,并回复还原了当时的场景,最后公司没有为其补缴社保。但是通过此事也让公司与相关从业人员长了一次教训,也清楚很多事情发展到最后,可能会超出大家的掌控范围。

对于题主所讲到的,公司已向员工说明不会购买社保,员工同意并与公司签了放弃社保声明,但离职时再要公司补交社保,员工这样的作法就严重不合适了,我的看法是这样的。

01.公司不为员工购买社保,已是严重是的违法行为。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为此公司就算与员工协商一致,员工同意不购买社保,那么公司这样的行为也是属于违法行为,也是不被《社会保险法》认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二十七条的管理规定,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那么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权益受到伤害时,包括题主所述的员工因为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保的行为,那么劳动者完全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进行举服,并要求公司补缴。

02.员工的行为虽说合法,但是不够诚信,这样的行为不应该支持。

对于员工的行为,我不清楚是因为本来就另有他意还是迫于获得工作的机会而暂时性的放弃购买社保。虽说这位员工最后的行为是合法的,但是这违背了当初劳资双方的声明本意。

如果劳动者在意自己的社保,不愿意放弃自己的社保购买权利,那么最开始就不应该接受公司的声明,既然接受,那么最后就没有秋后再来算帐的道理。


案例分享:

陈某霜于1999年12月进入岳阳某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陈小君的工资包含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合同附附件《社会保险费缴纳申请书》,载明:“本人知晓公司核定的工资中包含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金的企业承担部分,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本人申请以自行缴纳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陈某霜在申请书上签名。

  2015年10月19日,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015年12月21日,陈某霜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未缴纳社保导致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仲裁委不予支持。

陈某霜不服,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缴纳社保属法定义务,不取决于员工的意思或自愿与否,该义务不因员工与公司的协议得以免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用人单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员工的意思或自愿与否,该义务不因员工与公司的协议得以免除。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对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劳动者有过错,本应分担一部分,但考虑实际情况,本院不作调整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不愿意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其实已经违背了《社会保险法》的管理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当企业与劳动者经过友好协商并取得一致同意,公司并将相关费用经现金的形式发给劳动者后,劳动者再以用人单位未购买社保为由状告公司时,原则上不会受到支持。

作者简介:阿良姜-专注于职场领域的优质创作者,通过自己的视角观看职场,分享职场快乐。有兴趣朋友可以【关注】我,我将持续为大家提供最新职场资讯。

阿良姜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那为何企业却不为员工购买社保呢?原因有以下两种:

(1)员工自己不愿意买

我曾任职于一家生产制造型企业,工厂位置在城郊,很多员工来自周边村镇。他们大都是失地农民,国家会为失地农民购买了社保,所以很多员工并不愿意自己掏钱再买职工社保。

另一种情况是,工厂的员工稳定性较差,他们大都抱着做副业的态度出来打工,现在缴纳的保险费用,至于退休时够不够资格领取养老金都不知道,很可能这笔钱就打水漂了,所以他们更看重眼前利益。并且他们在老家都有购买居民保险,所以他们也不愿意额外花钱参加职工保险。

(2)企业不愿意购买

在人工成本日益增长的今天,企业还需要为员工购买社保,很多企业不堪重负。但是发现社保局对企业是否全员参保,监管不力,审查不严,所以很多企业都存有侥幸心理。因此很多企业为了让其看上去合法,让员工签字申明放弃购买社保。

那为什么又会出现员工离职后又要求公司补交呢?

员工离职后又要求公司补交社保的,不会是那些失地农民和临时工,而是那些员工自己想买,但企业不缴纳的情况。

企业相对于员工是处于强势地位的,当你周边的企业都普遍默认不买社保时,员工为了生活,依旧会接受这不公平的条款,签订了放弃购买社保的申明。但当员工离职后,他也就无所顾忌了,深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所以再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实属正常。

就好比,你有一天被人绑架了,绑匪威胁说,不许报警,再给我10万块,我就放了你。你为了活命,肯定会答应绑匪的条件。当你重获自由时,请问你会报警吗?

我认为这两者的道理是一样,所以当你被迫接受了不公平条款时,知道自己的利益被侵害,务必拿出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这也是社会走向文明的必经之路,只有人们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时,不公平的事情才会发生得越来越少。


凤凰万小点


入职时公司已说明不买社保,而且签了放弃声明,但离职时再要公司补交,这样合适吗?是否合适,实际上大家对这个问题的看法,都见仁见智,有各自不同的见解。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很多用人单位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往往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加入一些对自己有利而对员工明显不利的不公平、不平等条款,在当前劳动者就业比较困难、处于劣势的情况下,面对“要么走开、要么接受”的协议,一些劳动者为了能够得到一份维系生计的工作岗位又不得不忍气吞声,无奈之下只好先接受单位不买社保的声明。殊不知,社会自有法度,当单位自认为占了便宜而沾沾自喜时,已触犯了先关法律,到头来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不仅要为劳动者补交保险,还可能面临赔偿或罚款。

首先,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重要权益。《劳动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死亡、失业、生育等情况发生时给予必要的补偿和救助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类型主要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五种类型。社会保险主要是通过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调剂至劳动者遭遇劳动风险时给予必要的帮助,社会保险对劳动者提供的是基本生活保障,只要劳动者符合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即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者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即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可以说现在越是发达的地区,劳动者对社保的重视程度越高。尤其是一线城市,因为和买房买车资格挂钩,社保已经成为找工作的重要标准。

其次,单位为职工交社会保险是强制的。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保险的项目、收费标准、待遇水平等内容,不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自主选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各自的范围内履行缴费义务。

《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由此可见,为劳动者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开户,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承担的劳动合同的义务,也是法定义务。

再次,单位和劳动者自行约定无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劳动者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毕竟缴纳社会保险也是用人单位的一项重要成本开支,因此在生活中总有不少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尽可能去逃避应有的法律责任,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甚至有些规模较小的用人单位根本不知道未缴纳社会保险是违法行为,还有的通过补偿现金的方式,协议不缴纳社会保险。但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特征要求劳动者必须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该义务的履行是通过委托用人单位来实现的,即通过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方式来完成的。由此,用人单位定期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向国家履行的强制性义务,具有强制保险性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不能就是否缴费以及缴费的金额和比例问题自行协商来规避法律的明文规定。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的减轻或者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条款,也会因为约定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

那么,有国家法律的规定和保护,劳动者在公司上班时委曲求全,离开公司时,又为什么不能要自己的保险呢?当然,劳动者主张自己的保险还要提交相关的材料来证实具有劳动关系,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服务证和考勤记录等。

谢谢阅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也请您顺手“关注”、点个“赞”哦!


法律门里门外


【杏豆】为你解答,员工入职时单位说明不交社保并且让员工签署放弃缴纳社保的声明,离职时再要求公司补缴,这个事情从一开始就是公司给自己挖了“坑”,如果员工同意这种做法那么则是对单位这种行为火上浇油,如果员工不同意,那么则对自己就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所以这个时候员工其实是用了缓兵之计,先让自己成功就业,然后等到东窗事发时再与企业新账、旧账一起算。

相信很多人都遇到过类似的境遇,但从来没想过要求公司补交,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如何实现逆转,我们接着往下分析,主要是基于两点:

一、协议的无效性

表面上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纸协议,双方达成一致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虽然订立协议的双方都接受协议的任何条款,单位主张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接受单位的这种行为。在大家看似合情合理协议背后实际上潜藏着巨大的用工风险。

这就必须回到协议的有效性,一份儿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仅要看他内容的合理性。同时也应注重它的合法性,显然让员工放弃缴纳社保的这种协议,不论是从劳动法的角度,还是从社保法的角度都属于超出法律范围之外的无效协议。

所以在签署的时候员工完全可以签署,因为即便签署了这这个协议都属于无效协议,在发生劳动纠纷的时候,员工仍然可以以单位不缴纳社保为由争取自己的利益;因此说这种协议是根本无效的,属于单位相关负责人员自欺欺人的一种表现。

二、单位未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办法

这一点我们就要完全回到社保法的内容中去,可以说社保法对于企业非常的宽容,我们就拿第58条来说,第58条的原文应该是企业应该自员工入职30天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之所以说宽容,是因为这里用到了应该二字,而没有说必须,并且对于单位未及时履行第58条的内容做法是有社会保险相关部门责令单位改正为员工补交社保,逾期未改正的处应缴保险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且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题主的这种情况,属于有理有据,合法合规的请求,完全可以在离职时提出这样的诉求,因为在当下社保越来越严格的情况下,单位的这种违法行为会越来越被重视,所以,在劳动者提出这样的诉求的时候,相关部门一定会依法处理,保障员工的根本利益。


感谢阅读,我是杏豆,企业培训师,劳动纠纷咨询师,社保专家,专注职场干货分享,感谢阅读、点赞与评论,欢迎关注向我提问!@笔记簿杏豆


笔记簿杏豆


〔职说社保〕观点: 作为员工,入职签了放弃交社保声明,离职却把公司举报,要求补缴社保,从道德层面不合适,但是从法律层面来讲却合法。

对于公司,不为员工交社保,还签署所谓的放弃社保声明,明摆着就是自己给自己挖“坑”,既不合法又不合理,强烈不建议用人单位不要再继续这样做!

员工签了放弃社保协议,离职时要求补缴社保还用补吗?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这样描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也就是说,只要员工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就有为员工在用工之日起30日之内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由于双方约定的放弃缴纳社保声明,因为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所以员工举报时,社保局一般都视作无效。

员工在离职2年之内(劳动仲裁的有效期内),只要携带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表、考勤表、工作证等),去公司所在地社保局举报,当地社保局就可以受理,并要求公司及时足额补缴员工正常工作期间应缴未缴的社保年限。

公司不为员工交社保的行为划算吗?

很多公司为了节约人工社保成本铤而走险,跟员工签署放弃缴纳社保声明,自我感觉有了声明,员工就不可能再举报公司补缴,其实弃保声明只是公司“掩耳盗铃”的措施,只能双方道德制约,而不能作为合法的法律依据哦。

约定不交纳社保,不仅需要给员工补贴部分社保费作为工资,离职时员工一旦举报,公司仍然需要为员工及时补缴社保,放弃缴纳社保声明并不是公司不交社保的“免死金牌”,而是公司自己给自己埋下的“定时炸弹”,离职时懂法的员工一定会引爆它!

而且,补缴社保还需要用人单位支付社保费用万分之五每天的滞纳金,拒绝为员工补缴社保,情节严重者,不仅可以被强制划款,而且还会被行政处罚1~3倍欠缴社保费用,是不是赔了夫人又折兵,非常不划算呢?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

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公司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如何应对?

1.缴纳社保对员工的好处有哪些?

作为员工,不要觉得社保需要扣个人部分、少领工资就不当回事,城镇职工社保的每一个险种都非常重要:

养老保险累计15年,退休后终生领取养老金;

②医疗保险正常缴纳就可以实时报销医保范围内的看病花费,退休时累计够一定的年限还可以享受终生医疗报销待遇,且女性参保人合法生育两胎都可以领到生育津贴

③失业保险累计缴纳满一年,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失业就可以领到失业津贴补助

④员工发生工伤,可以最高享受80万左右的工亡一次性津贴

⑤一二线城市工作的员工累计缴纳社保够一定的年限才可以享受当地城市特权:如北京市规定非户籍人员需要缴纳满5年连续社保,才可以享受购房和买车摇号资格,连续缴纳满7年才符合积分落户的资格孩子上学资格需要3~12个月的连续正常缴纳社保。

2.员工如何应对公司未及时缴纳社保的情况?

首先,入职一定要注意谈薪资待遇和劳动范围时,一定要咨询公司会不会正常缴纳社保,以防入职后,公司不给缴纳,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公司提出不交纳社保的请求,并要求签订放弃缴纳社保声明时,一定要及时拒绝,并告诉公司其危害,并要求公司尽快给员工缴纳社保

最后,如果公司不给员工缴纳社保,最好尽快协商离职,因为不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公司,也就不会为员工的未来着想,一个不为员工谋福利的公司,不值得员工为此奋斗。

写在最后的总结:

作为员工,不要图一时之利,而放弃缴纳社保,而丧失享受社保福利的机会;更不要一时冲动,拿了公司的社保补贴,而离职时举报公司,留下坏名声

,从此成为公司不敢要的员工而失业。

作为公司,不要试图拿员工的社保做代价节约成本,更不要“掩耳盗铃自欺欺人”和员工签订无效的放弃缴纳社保声明,而是把精力放在发展公司主业务增加营收,更好的造福员工,共同发展。

员工入职和公司谈缴纳社保,合法享受社保福利,和公司互利共赢,共同达到彼此的事业巅峰,相互成就。

欢迎【关注懂社保、懂退休、懂职场的〔职说社保〕】,一起学习更多职场和社保实操知识。更多【分享】,更多【收获】!


职说社保


合法,但是不太厚道。要不入职时你就不要接受好了,可以再找别的工作,或者哪怕直接去举报公司都是可以理解的。但你接受了,公司也给你提供了这份饭碗,离职的时候又要求公司给你补,不太厚道。说白了公司计划花在你这个岗位上的资金,比如说是一个月1万元,完全可以按合法的方式来,比如给你6000,交4000社保;但是这样对你来说每个月到手的工资你觉得不够,于是经过你同意,改成不交社保,每个月给你一万。这个操作虽然不合法,但毕竟你每个月多拿了4000,你也接受了。你要不接受那也没什么说的,肯定是你做得对做得好,你就是原则性正义感那么强的人。但是你接受了,然后最后又那样,做人来讲有点不地道。


梅明远


员工要求公司补交,是一定能够成功的。但这个做法太不厚道了。我要是公司,在你下家单位说些坏话,让你做不长久,才能平息心头的怒火了。

01

社保是法定要求的,必须购买,签的任何协议都是无效的

有些企业不论是员工自己不想买,还是企业也不想买,为了规避所谓的风险,签署了员工放弃购买社保的申明。

可这份申明,写得再完善,也依旧是无效的。

之所以无效也很简单,协议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从法律层面来说,下层规定不得违背上层意思,除非下层是在上层的意思上做延伸和扩展。

比如,社会保险法要求企业必须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那么,签署的不购买协议,就是相违背的,就不符合要求。

可如果,国家法定规定春节假期休息7天,但公司要求休息14天,就是可以的。因为比原定的7天还要长。

02

既然无效,那么员工要求企业补交,企业是没有任何理由不补交的

此类的劳动仲裁,基本上没有企业胜诉的,都是员工占了便宜。

不过,不全是如此。

有些地方认定,如果是出于双方意思的自愿表述,员工回头又要企业缴纳,属于员工的问题,企业可以不补交。

做出这个规定其实是出于人性化的考虑。

在仲裁庭看来,员工这种行为有背于诚信原则,不符合人们的正常道义,因此,作为对员工的一种变相“处罚”,同意企业可以不补交。

但做这种规定的是极少数,大多数情况下,企业都是需要补交的。

所以,对于一个员工来说,一开始说不交,随后又要补交,确实很不厚道。

03

不交社保,还有一个风险就是,员工可以以此为由,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里有说明,公司有义务给员工交社保,如果不交,员工能够以此理由,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这对企业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弊端。企业出于“节省成本”的考虑,签署了不购买社保的协议,就是给自己埋下了一个不定时炸弹。

所以,合规的企业,都不会答应员工的这种要求,自己也不会为了节省这点钱,就不给员工购买社保。

另外,员工也不要太不厚道了。

企业都冒着风险,签署了不购买社保的协议,自己要离职了,还来坑企业一波。说实话,这种人,在职场太难混了。

圈子就这么大点,山不转水转,说不定哪天这个圆就又连了起来。

如果因为这些事,把自己的口碑做坏了,以后看谁还敢录用自己。心思不纯粹,走哪都会遭排挤。

我是@次等大叔,豆瓣读书认证作者。著有《从零开始学招聘》,合著《HR软实力》,头条等多平台签约作者。10年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经验,擅长生涯咨询、职业规划与心理辅导。欢迎关注,为您解惑!

次等大叔


这是一个典型的两面派做法,是极不光明正大的做派。看来他并不是不想要社保,或者对社保呈漠糊认知,而是清醒装糊涂,这让人匪夷所思!

对这种做法不敢苟同,也不会认可。但在职时公司未给他缴纳社保,却是木板上钉钉子,这是明显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因此,他提出社保的补缴诉求,是会得到法律的认可与支持的!

接受公司的违法要求,并且签订放弃声明,这是完全错误的做法。很显然,这样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被裁定违法无效是可以预期的。因此,通过劳动仲裁追回需要补缴的社保,不存悬念。但是,在赢得官司的同时,却会丢失无价的操守!

在职场耕耘打拼不易,求职困难多多,但头脑必须始终保持清醒,坚持该有的原则或底线,甚止高擎红线思维,这是绝不可以马虎从事的。

总之,本题目所提问题,如果客观存在,必须打消顾虑与畏难情绪,争取自已该有的权益是必须的。如果仅是一种意念或者预案,则应尽早打消策划,放弃这种出力不讨好的愚蠢作为!


刘正民


这就真的是不知者不畏!劳动者不知劳动法,难道企业也不吃劳动法吗?企业这是在给自己挖坑,属于掩耳盗铃。员工因为无知和不懂劳动法,一句信誓旦旦的签了这种放弃声明!但最终而言,如果劳动者一旦诉诸法律,吃亏和被处罚的只能是企业,劳动对确是接受赔偿或者被补交全部社保。

一、公司入职所说的给员工不缴纳社保,并且签署社保不交了,放弃协议,真的是一种非常无知和无畏的行为,完全是在给企业自己挖一个法律的大坑。

其实就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而言,劳动者在一家企业去上班,企业给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最为基本的一项劳动者所享受到的权利,也是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

因为,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员工在企业上班,并且订立了劳动合同(无论劳动合同签订还是没签订,这个劳资关系已经产生)企业都要无条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且是员工入职30天以内企业就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这个社保缴纳是强制性的,没有任何理由和借口的,也不存在什么因为签署了社保放弃协议,就可以规避法律的责任。

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如果企业以各种变相的理由和手段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一旦劳动者诉诸法律途径,其不仅面临劳动赔偿,还有为员工缴纳清楚员工在职时的所有社保,甚至还要面临法律的处罚等行为!

因此,从本质上来说,让员工签署不缴纳社保放弃协议从属是一种迂腐和无知的行为!

如果员工没有这种意识或者不诉诸法律,那么吃亏的是员工,你让员工失去了自己的社会保险。但如果员工一旦诉诸法律,完完全全吃亏的就是企业!

二、签署社保放弃协议是没有法律效益的,更是违法的基础上再违法。那么你在临时时要求企业给你缴纳清楚全部社保,实际是在挽救企业,也是在维护你自己的权益。

我在想,既然企业都已经声明不给你缴纳社保,并且试图通过让你签署不缴纳社保都放弃生命来规避这样的企业义务。

就完全表明了,这家企业不会给你缴纳社保!

这样的情况下,你再离职让企业给你缴纳社保,其实就是最终让不给你缴纳社保这件事浮出水面。一旦企业拒绝,你就会诉诸法律,那么企业就会面临法律的制裁,你也能拿回属于你自己的职业权益和职业利益。

一般情况下,那个签署的声明是完全无效的,不起任何效果,相反是违反法律的,一定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或者警告。另一方面,劳动法部门会责令企业给你缴纳清楚你在这阶段的所有社保,并且还要给你一部分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拒绝或者延迟,还会面临行政处罚,以及一到两倍的赔偿。

因此,这样的行为,企业真的是在自己玩儿自己,劳动者虽然无知,但是这样的情况下绝对不吃亏!就看你能不能勇敢的去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你自己的权益。

希望有所启发。


个人职场经验见解,欢迎一起探讨;更多职场和新媒体运营知识欢迎关注本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