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31 双方之间争议尚未完全解决 法院仍可强制执行

董某与杨某签订承包建房工程合同,合同履行完毕后,董某尚欠部分施工款未给付,在杨某索要未成的情况下,将董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董某应当向杨某支付剩余施工款60000元。

判决生效后,因董某未主动履行,杨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与董某取得联系后,其表明杨某的施工有质量问题,给自己造成了损失,自己正在起诉,双方之间对此事的争议还未完全确定,不应该也不同意缴纳案款。执行法院向其释明法律规定后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

董某与杨某2013年签订承包建房工程合同书,杨某自愿包工包料承包董某建民房工程,合同履行完毕后,董某支付了部分施工款,剩余施工款拒绝给付。杨某在2016年起诉后,董某辩称工程存在未完工情况,工程交付使用后,原告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墙体漏水、裂缝、空砖现象严重。杨某对此不予认可并坚持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董某给付剩余施工款。审理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行使权利,董某提出未完工和质量等问题,可另行主张解决。法院判决董某应当向杨某支付剩余施工款60000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向董某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董某既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法院与董某取得联系后,其表示杨某的施工对自己造成了损失,且自己正在起诉杨某,双方之间的争议尚未解决,法院无权执行,自己无履行能力也不会缴纳案款。法官告知董某,法院已就剩余施工款支付争议作出判决且判决已生效。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其与杨某正诉的案件即使案情相关亦不影响该生效判决的执行。后经杨某提供线索,通州法院依法将董某带至法院并欲对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迫于压力,董某同意缴纳案款,但表示如自己在另案胜诉有可能要不到钱的担忧。在法官的告知下,董某向法院交缴纳了全部案款及执行费,同时其向审判法官提出诉讼保全,冻结了此笔案款,待另案有生效结果时再行处置。

法官提示,法院或仲裁、公证机构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执行证书等文书一经生效即产生强制效力,如义务人不主动履行,权利人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且执行法院有权强制执行。如当事人对同一时间还有未了争议可通过另诉或其它方式解决,不影响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一旦作为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其财产、信用会受到影响,情节严重的还将受到拘留或刑事处罚。如担心后续胜诉权益得不到保障,可及时向法院申请诉前或诉中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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