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0 收到非营利性组织开具的收据能否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在审计过程中,总会遇到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过程中将收到的非营利性组织开具的社会团体会员费统一收据(如下图)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情况,而此收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是需要根据情况而定的。

收到非营利性组织开具的收据能否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此非营利性组织开具的会员费收据若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比如a建安工程公司取得b税务协会开具的会员费1万元收款收据,此费用的产生是因a公司希望公司的财务人员通过入会学习交流专业财务知识,提升财务技能所产生的会费,此费用是合理的支出,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

此非营利性组织开具的会员费收据若不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是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比如a建安工程公司取得b环境协会开具的会员费10万元收款收据,此费用产生的合理性是受到质疑的,一家建安工程公司为何会花10万元的会员费加入b环境协会,业务的合理性无法得到解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因此,此费用企业所得税前调增的可能性非常大。

根据经验,建议企业在取得成本发票或者费用发票时,都需要有商业的合理性为支撑,不然损失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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