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0 收到非營利性組織開具的收據能否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在審計過程中,總會遇到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彙算過程中將收到的非營利性組織開具的社會團體會員費統一收據(如下圖)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的情況,而此收據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是需要根據情況而定的。

收到非營利性組織開具的收據能否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此非營利性組織開具的會員費收據若屬於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是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的。比如a建安工程公司取得b稅務協會開具的會員費1萬元收款收據,此費用的產生是因a公司希望公司的財務人員通過入會學習交流專業財務知識,提升財務技能所產生的會費,此費用是合理的支出,是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的。

此非營利性組織開具的會員費收據若不屬於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是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的。比如a建安工程公司取得b環境協會開具的會員費10萬元收款收據,此費用產生的合理性是受到質疑的,一家建安工程公司為何會花10萬元的會員費加入b環境協會,業務的合理性無法得到解釋。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所稱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因此,此費用企業所得稅前調增的可能性非常大。

根據經驗,建議企業在取得成本發票或者費用發票時,都需要有商業的合理性為支撐,不然損失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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