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老賴名下無財產,與妻假離婚,財產在其子名下,怎樣以拒執罪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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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說法律的規定。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通過法律條文我們可以得知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條件主要有以下幾點:一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二是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包括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全部或部分;三是指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沒有能力執行的,不構成本罪;四是情節嚴重。那麼什麼是情節嚴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情節嚴重”做了更為詳細的解釋:一是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二是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三是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四是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五是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要注意的是,法律為了避免刑法的濫用,明確了拒不執行的情節必須達到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情節尚不屬於嚴重,即使具有拒不執行的行為,也不能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回到這個問題上來,那麼題主必須提供證據證明以下幾點:一是被執行人與妻子是假離婚,二是被執行人與妻子的假離婚導致了財產的轉移(轉移到孩子身上);三是財產的轉移直接導致判決不能被執行。簡單的說,就是要證明生效判決後,被執行人雖然與妻子離婚,但是繼續生活在一起,沒有真正的離婚;同時在離婚的時候,明知道存在生效的判決,但是惡意的將財產轉移給了妻兒,故意迴避法院的執行。因此證據才是關鍵,建議題主從證據方面著手,有了證據,才能啟動拒執罪的司法程序。當然,在這也呼籲國家,要加強對判決的執行力度,加大對拒不執行行為的懲處力度,真正的讓每個群眾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與正義。

以上所述,個人觀點,僅供參考。如有不同看法,歡迎評論區討論。


龍城小將軍


一、關於拒執罪(即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拒執罪,即是刑法第313規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刑法條文表述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對此罪認定及審理的法律或司法解釋依據主要有:刑法313條、200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201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另外,有的地方公檢法制定了具體辦理拒執罪案件的地方性規定。最高院及一些法院也發佈了一些拒執罪的典型案例,在司法實踐中也可予以參考。

二、關於具體案情

1、與妻假離婚問題。

假離婚一般指男女雙方為了某種目的領取離婚證後,仍然與離婚前一樣,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領取離婚證,在法律上就是真離婚。或真或假離婚並不重要,重要的是首先搞清楚強制執行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夫妻共同債務的,那麼魚被執行人真假離婚就沒有關係,只要起訴或者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如果不是夫妻共同債務的,被執行人離婚的,就要看被執行人在離婚協議中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所作的安排,以及離婚前後財產權屬及狀況的變化,以確定被執行人是否有轉移財產,逃避債務,抗拒執行的行為及意圖。

關注離婚協議中被執行人沒有分得或很小一部分財產的約定,查詢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屬登記與下落。通過債權設立時間點、離婚時間點、財產權屬變更時間點、強制執行申請時間點之間的前後順序,就能判斷被執行人是否有逃避債務,轉移財產,抗拒法院執行。這種情況下,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離婚協議對財產安排的約定。

2、財產在其子名下問題。

現在有些被執行人,為了逃避債務而轉移財產,將房產汽車等大額財產通過贈與、低價轉讓、名買賣實為無償贈與的方式,變更登記到子女名下。這種方式比較隱蔽,執行法官如果不仔細查詢將很難發現。又由於律師的調查取證權比較有限,很難查詢到被執行人的子女的財產狀況,也就很難發現被執行人是否有轉移財產的行為。因此,申請人儘量請求法院去調查被執行人子女的房產汽車等大額財產得來源、出資、權屬取得時間等證據材料。在查清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而轉移財產的基礎上,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被執行人將財產轉移給其子女的行為,或者將被執行人的子女追加為被執行人。

三、關於怎麼追究被執行人拒執罪問題。

追究被執行人拒執罪,主要靠執行法院。由執行法院初步調查被執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事實,再由執行法院將案件交由公安機關進行深挖,從而追究被執行人的拒執罪。法院公安作為公權力,有調查取證的優勢,只要深挖,有很多被執行人是夠得上拒執罪的。但實踐中,通過法院公安主動追究被執行人拒執罪的案例數量及比例少之又少。缺的就是認真態度、配合意識、責任意識。

追究被執行人拒執罪的另一種方式,就是申請人的自訴,但條件要求比較高,仍需要法院對被執行人罰款拘留的措施、公安不受理的配合,司法實踐中,這種方式也不多見。

總之,只要執行法院及公安作到認真負責配合、申請人合理合法地執著,對於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被執行人,終究難逃法網的。


揚州談律師


你好。

拒執罪全稱,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並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定義,我們分析一下這個拒執罪:

首先,權利義務必須是通過法院判決產生,即存在一個有履行給付內容的判決,且該判決已經生效。

另一個前提,也是最重要的前提,義務人有能力履行,但是,拒絕履行。這個就需要大量的信息證明這一點。提者已經明確,老賴名下沒有財產,這是一個客觀事實,即在法院能夠調查的範圍內,老賴沒有財產,若是按照法條規定,其情況屬於沒有履行能力。若是提者認為其隱匿財產,這需要提者舉證證明。



另,假離婚?我不知道這是一個什麼概念,至少在法律上是沒有這個概念。婚姻關係以民政局辦理登記或者有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書為準,若是老賴已經辦理了離婚登記,那麼客觀上就是離婚,所謂的假,是提者認為的假,即使他們離婚之後仍然同居,又能說明什麼問題?並不觸犯法律規定。

最後,提醒提者,提者所述財產在其子名下,這就需要看看這財產何時在其子名下,若是在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發生以前就在其子名下,那麼這部分財產本身與該案糾紛沒什麼關係。若是在權利義務發生之後,老賴將財產都轉移其子名下,那麼提者可以就該情況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老賴存在轉移隱匿財產的行為,即使老賴同其兒子存在贈與的行為,那麼債權人照樣可以通過法律程序撤銷贈與合同。

同樣,拒執罪也需要證明其轉移隱匿財產的事實存在。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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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Y說法


這類現象在日常生活中大量存在,不光在我國,在世界各國也普遍存在。惡意逃廢債務的執行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

很多人頭腦發熱借錢營商、投資失敗;或者壓根兒借錢之初就沒打算理性運營,“行借債之名,搞詐騙之實”,臨了一拍屁股說錢虧損完了,實在無力還債。甚至說“我實在沒辦法,要不你殺了我吧?”、“我下輩子給你做牛做馬”等等,實際就是耍無賴手段。

你說的這種情況,將自己名下財產悉數轉出;與老婆去婚姻登記機關籤個離婚協議領取離婚證,而離婚不離家;將重要不動產轉到兒子名下,就是當今中國典型的惡意逃避債務的行為。

要想以罪入刑,不是不可以。根據《合同法》第74條第1款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根據民法通則第58條、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對於無效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61條規定,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侵犯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返還第三人。

也就是說對明顯的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債權人可以向人面法院起訴行使撤銷權,撤銷之後返回的財產就是你的執行標的,並依惡意逃債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前提條件是你要提供法院認可的確鑿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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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色歸讀


這類問題的確非常難辦,但也不是沒有辦法。這就要債權人蒐集證據了。哪些證據呢?
第一,在婚姻續存期間之時,為躲債轉移財產,然後離婚的證據。這比較難辦。比如,夫妻雙方明知債務存在,而又將大額資產轉移至其妻名下,然後離婚。從債務產生,但雙方知曉,再到轉移資產,再到離婚,具備連續性。就可以惡意轉移資產為由,追回欠款。或者入刑。


第二,
其財產在其子名下,邏輯上也要查證上面的操作時間連續性。如果其子未滿十八週歲,部分民事行為權利受限,也是追債有利因素,如果已滿十八週歲,則其子有權處置饋贈資產。就不好辦了。
最後告誡這位朋友,放款或者出借資金,是有風險的,這種風險就要面臨各種損失。也是正常的。如果以收取利息為經營性出借(放款)的,還要涉及是否高利貸,而高利貸的起訴,法院原則上是不支持的。

最後要說的是,以收益為目的的放款行為,做好風險管控才是根本,真的面臨損失,也是經營行為中再正常不過了。


我是老碗哥


如果老賴先轉移了財產,也就是老賴在和你做生意的時候,已經準備黑人。那麼因為沒有法院判決,只能走民事途徑。具體而言,要掌握老賴的財產所在,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所以說信用體系建立很重要。只能避免和信用不好的人做生意。


律師獨角獸


首先要確定的是,他假離婚是否轉移了財產是否為了規避法律責任。如果他是以規避法律責任為由,進行了離婚並且轉移了財產同時也是在你採取訴訟之後才能以拒執罪入刑!


明法天下


拒執犯罪,最高法2015年有新的司法解釋,為了解決執行難,在修訂了1998版本的司法解釋上頒佈的,1998版已被廢止。拒執罪,有明細的判定條件。其核心主題的“財產”,因為你在追債。涉嫌犯罪的話,要判斷如下:時間點,轉移的額度,執行的情況,清償的情況等等。


Baggins


根據題意,結合現實,回答如下:

1.申請人調查收集失信人與其妻假離婚實夫妻的證據;財產轉到其子女名下的證據。

2.將證據提交給執行法官,申請追究失信人拒不執行裁定、判決罪。

3.執行法官認為證據確鑿,可能將相關資料證據移送檢察院偵辦,然後向法院公訴該失信人。現法院追究該罪也有案例參考。

4.申請人有足夠證據,在法院檢察院不啟動控告程序下,也可自己向被告所在地法院控告該失信人的罪。

5.罪名成立後,失信人將獲刑。


永樂園林66213892


從你描述的情況來看,這一家人,首先夫妻共同財產沒有了,夫妻已經離婚了。其實,他們夫妻雖然離婚了,債務是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的,誰也躲不了還債的義務。

另外,你說其財產都在其子名下,即使對方把財產落在了兒子名下,這也是家庭共同財產,也不能躲避其還債的義務。

還有,不知道其子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如果其子是未成年人,而其財產與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不相符,又不能說明其財產的來源,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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