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如何解决农村出嫁妇女的土地承包问题?

南粤新农人


如何解决农村出嫁女的土地承包问题?


农村出嫁女、离婚女的土地承包问题,新修订实施的土地管理法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出嫁的女儿、离婚的妇女,在土地承包期内,如果在夫家或者新的生活地没有获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能收回其承包的土地。也就是说,出嫁女在夫家没有获得承包地之前,其在娘家的土地还是由其继续承包,任何人没有权利剥夺这种权利。



农村出嫁女,在农村来说,是比较弱势的一个群体了,在传统观念中,只要女儿出嫁以后,就已经不属于家庭中的一员,出嫁女去娘家就成为了亲戚,娘家的一切事情似乎都和女儿没有关系了。尤其是遇到拆迁、土地、父母遗产等等方面的利益时,往往应该是出嫁女合法拥有的权益被无情的剥夺,有时候还会演变为家庭之间的纠纷争斗。



作为出嫁女来说,拥有娘家的土地承包权是法律规定的,如果出嫁女在夫家没有获得承包地,在娘家的承包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如果出嫁女在夫家获得了承包地,在夫家承包地的确权证书是作为共同承包人出现的,那么娘家的土地出嫁女就没有权利继续承包了,在承包期内其所承包的土地份额,由其娘家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村集体是不能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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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有一种糊涂认识,“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以为女儿只要出嫁了,就与娘家没有关系了,这是封建意识造成的对女人的一种歧视,新社会男女平等了,女人和男人享有同样的权利,在承包土地这个人生的根本问题上,无论出嫁与否,村委都不得收回承包地。



但是,由于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变,也导致了自土地实行承包以来,很多新出生或新增加的人口没有承包地的现象,这是政策的规定,没有办法,但也有个别村有退出承包土地的人员,为了不让土地荒芜,村委就把这样的土地调整给新增加的人员,这种情况要赶上机会,大面积的调整是不可能的。


总之,现在人们对土地不是十分重视,因为从事任何一项工作,收入都比种地要大得多,大多数农村人都选择了打工的道路,土地作为附属物,能长什么就让它长什么了,依靠它解决不了生活问题,所以也有人退出承包地或撂荒承包地,出嫁女只要早早和村委打招呼,在适当的时候,是可以得到承包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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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解决农村出嫁妇女的土地承包问题?

答: 为了解决农村出嫁妇女的土地承包问题,2018年国家对原有的《土地承包法》相关条款进行修订,2019年1月1日颁布实施。

最新《土地承包法》规定,妇女与男性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妇女结婚后,在丈夫家未重新获得承包地的,原娘家承包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妇女离婚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居住或者再婚后在新居住地未重新获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离婚妇女原丈夫家的承包地。


以上规定从三方面解决农村出嫁妇女的土地承包问题。

首先、未婚妇女的承包经营权。

法律规定,男女平等,妇女在家庭中跟男性一样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这里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国家统一调整分配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家庭承包地的继承权。凡是在国家统一调整土地重新分配的时候,未婚妇女在户籍所在地凭农村集体成员身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分配权。家庭承包地在承包期内,如果土地承包关系延期需要确权颁证,未婚妇女的名字应与家庭成员一并登记在土地证上,家庭承包人口去世后,未婚女享有土地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继承权。上述权益任何人不得侵犯剥夺。


其次、妇女出嫁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妇女结婚后,嫁到新居住地,妇女在娘家的承包地受法律保护,原土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出嫁妇女在娘家的承包地。妇女出嫁后有权回娘家经营自己名下的承包地,娘家不得非法侵占出嫁妇女的承包地。出嫁女不愿回娘家经营自己土地,发包方也不能收回,出嫁妇女的承包地由娘家生产经营。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出嫁妇女在娘家的承包地被依法征占的,出嫁妇女应依法获得土地征占补偿,娘家和土地发包方均不得侵占出嫁妇女的土地补偿款。


再次、出嫁妇女离婚丧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出嫁妇女在丈夫家获得承包地的,离婚或者丧偶的,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重新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离婚丧偶妇女有权从从丈夫家承包地中分出自己名下的承包地自己承包经营,其在丈夫家承包地被依法征占,离婚后丧偶的妇女有权获得经济补偿。离婚丧偶妇女放弃丈夫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土地由原丈夫家生产经营。

总上所述,出嫁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了明确的法律保护,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想真正得到保护是非常难的。一方面受传统观念重男轻女影响,法律与亲情关系很难平衡。二方面土地是不动产,带不走,妇女出嫁大多数是要远嫁他乡的客观实际,注定是会失去承包地的。最合理的方式是妇女远嫁他乡或者离婚丧偶再婚远嫁他乡不能生产经营自己土地的,娘家或其前夫家获得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给予出嫁妇女合理的经济补偿。但是这一点法律上没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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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洪168


如何解决农村出嫁女的土地承包问题?

解决问题,先得知道问题出在哪、什么问题,做到有的放矢。那么,农村出嫁女土地承包存在哪些问题呢?

第一,从娘家说

女儿出嫁了,就等于“泼出去的水”,跟娘家没有关系了。包括跟娘家的承包地也没有关系了。

不仅是娘家,连娘家的村子也这样认为。有些村子规定:出嫁的女儿,无论户口是否迁出,都不再享受娘家村的村民待遇。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征地补偿、安置房分配,以及村集体经济分红。

第二,从婆家说

由于土地承包以家庭为单位,而且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嫁进村的女儿(媳妇),及其孩子,多数分不到承包地。

第三,最无奈的农村离婚女人

如果农村女儿娘家没有哥哥或者弟弟,离婚后境遇会好些。否则,离婚回到娘家就是一个没人待见的“外人”、多余的人,如果还带着孩子,那么孩子就是“托油瓶”。

不仅是娘家,连娘家所在的村也这样对待离婚的女儿。虽然不是所有的娘家和娘家所在的村都这样做,但是肯定有。

而离了婚的农村女儿,在婆家多数要“净身出户”,即使有承包地,也是跟婆家的承包地在一起。不会分,也不能分、无法分。

所以,离了婚的农村女儿,就成了在娘家和婆家“两不靠”的人。

针对上述问题,个人觉得,保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包括土地承包权益的办法:

第一,破除重男轻女的封建习俗和观念。无论是在娘家还是在婆家,女儿和媳妇,都是平等的家庭成员,与哥哥、弟弟、丈夫享有平等的权益。

第二,立法,或者修改、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农村妇女财产权益。让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出嫁都有可以自立、独立的合法权益。要像城里的女儿那样,无论是否出嫁,娘家的财产都有她一份;离婚了也可以分50%的婚后财产。

第三,落实农村妇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农村女儿待嫁、出嫁、离婚,要么在娘家村,要么在婆家村,要保证在一个村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也就是村民身份。不能让她们“两不靠”。
解决农村出嫁妇女承包地问题,仅仅是解决农村妇女地位问题的一部分。而承包地问题,在这次土地确权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已经得到了重视,出台了一些政策。而保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提高农村妇女地位——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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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农村出嫁妇女的土地承包问题?

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基础,因此国家才通过立法来确认、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重男轻女的思想,使得在现实中农村妇女权利常常得不到保护。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专门强调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如《宪法》、《婚姻法》、《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都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和男子享有同等的权利。


1.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妇女同男子一样有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农村妇女从一出生时起,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只要妇女仍具有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就应享有与本村村民同等的权利。因此,本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包土地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数额来确定承包土地的份额。不能因为是妇女而不许其承包土地,也不能因为是妇女而不分配给其应有承包地份额。

2,妇女结婚的,承包土地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在现实中,农村妇女结婚后往往在男方家落户。一般情况下,如男方属于另外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该妇女在婆家如果未获得承包土地,其从娘家获得的承包土地发包方不得收回,这些规定体现了我国的男女平等原则及保障土地承包关系相对稳定的精神;如果该妇女婆家获得承包土地,其从娘家获得的承包土地发包方有权收回,但是由于农村实行家庭承包制,且30年不变,娘家收回承包地很难实现,需要等到二轮承包期满才有可能性。

3,在妇女离婚或者丧偶的情况下,如果妇女出嫁后在夫家分得土地,后又离婚回娘家居住,但是在娘家未分得土地,那么也不能因为离婚收回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我国农村妇女的维权 意识较差,不少人把离婚、改嫁看成是丢人的事情,不把出嫁和离婚女性当做集体 组织成员,她们的合法权利常常容易受到侵害。

4,出嫁女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以后出生,在娘家或者婆家均未取得承包地的,如果婆家村里有机动地,可以解决承包地问题;或者通过流转、开拓荒地的方式解决。

非法剥夺、侵害农村出嫁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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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出嫁女的土地承包问题?,这也是存在农村中的实际情况。由于承包土地有法律规定的。土地承包期几十年不变的大形势与政策。就会造成有好多土地分挣的事发生。姑娘多的家庭,出嫁了还得帮助老人种收的问题。还有娶媳妇有了孩子没有地种的,应该有两头都有土地人,也有两头没有土地种的情况。由于村规民约的规定不同。还有一些家族势力不同。总的这些情况农村有意见人是不少了。刚承包时,各组里的干部都会考虑留下少部分承包地,为人口增长时做调整用。随着时间推移,村干部的频繁的变动。有的人会有新规定,有做出以出嫁的闺女把承包地退给村集体的。可是农村人不会统一思想的。有强势的就不退的,因为现在社会发展的快。从检地开荒种,到搁荒的情况来看。只能说都是看补贴费才继续承包多些人。我不能代表全部各地,只能说各别的地方。这样说可能农村人不爱听,可是实际情况。2000年之前应该不是这个情况。最好解决办法还是多听听大部分群众意见。有好多事不会平等,但是农村里的问题还是結合农村人的大部分人的意见。男孩家庭的情况也是好多的,老人的土地孩子们挣,不种植是为了挣钱用。这些问题难道提问者不知道。谁说谁的理,有些事是规定的,可是群众意见也是当干部考虑进去的。总的说还是农村人急吧。要是种地都能富裕,谁肯卖地盖那么多房子呢。


耿周海






大美西域胡杨57312731


土地权属模糊,立法缺陷严重,传统与现代文化背离,还应以尊重个人意愿为主!


DW侠骨柔情MZS


有土地承包法,按法办!


用户8942866373165


如果村干强行收回土地,说按村规民约办,国家说的法规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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