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假如孫楊沒有搞這次聽證會,是不是就沒有被禁賽這個結果了?

視聽陽泉


你錯了。聽證會不是孫揚搞的,是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搞的。孫揚只能通過律師盡力爭取對自己有利的仲裁結果,他無權決定搞不搞聽證會。


說長道短


這個假如,確實很假如,假如沒有這個聽證會,確實孫楊就不會被禁賽了。因為孫楊當時的“暴力抗檢”之後,國際泳聯認為孫楊沒有任何違規之處。如果到這裡打住,孫楊確實一點事沒有。而且國際泳聯出了結果之後,孫楊還參加了世錦賽,拿了金牌。在世錦賽前、世錦賽上,遭遇了霍頓等人的“無聲抗議”。

但是,孫楊和國際泳聯樂意,興奮劑檢測機構不樂意。都像孫楊這樣,以後這興奮劑檢測機構還怎麼開展工作,而且像孫楊這樣讓人砸開檢測瓶、撕毀檢測表、自己留下血樣,可謂是十分罕見的舉動。興奮劑檢測機構提起了仲裁。

聽證會是孫楊要求全程公開賽,孫楊這樣做,讓人感覺,100%勝訴。然而,到了聽證會上,孫楊、孫楊母親等人的表現,最終讓人大跌眼鏡。真讓人懷疑,孫楊是哪裡來的自信自己一定會獲勝。拿金牌,需要刻苦訓練,那想勝訴,不就是需要認真準備聽證會嗎?然而孫楊一方的表現,不知道準備了什麼,最終在聽證會額表現,根本看不到勝訴的希望。結果就是禁賽八年。

再往前推,自然是這次暴力抗檢的風波,孫楊一方砸開檢測瓶、撕毀檢測表、自己留下血樣,這些行為,只要別人揪著不放,孫楊這件事肯定會有一個處理結果。


體壇大滿貫


幾個基本事實:

1:國際反興奮劑組織在2013年巴塞羅那游泳世界賽時就已經通知各國,曲美他嗪將於2014年1月1日開始,正式列入WADA新版禁藥目錄S6.b類裡。而孫楊是2014年5月被查,這個藥在體內代謝只保持12小時。

2:孫楊被查出陽性 是在2014年5月17日。國內公開報道並上報國際泳聯和國際興奮劑檢測中心是在2014年11月24日。 隨後2014年12月18日,國際泳聯和興奮劑中心表示不上訴。此時已經過了孫楊的處罰期,因為處罰期是3個月。

3:孫楊在2014年5月17日尿檢,陽性,沒有進行B瓶檢測,且沒有保存B瓶樣本,這樣就沒辦法日後再次檢測。基本上就是證據沒有了。

4:按國際泳聯和國際反興奮劑組織要求,一旦檢查出陽性,最遲不能超過20天,就必須上報到國際機構,便於複查和認定。而中國是在時過半年後才上報的,並且沒有保留B瓶,所以到半年後,國際泳聯已經沒辦法複查了,也沒辦法上訴了,因為沒有證據了。 因此,國際泳聯,給了中國嚴重警告。並且目前取消了 北京的檢測機構資質。

5:孫楊參加了該年的亞運會!




我就是來堵喬吹嘴的


大家好,我是一名體育領域的創作者,很高興為大家回答這個問題,讓我給大家解決一下!下面我說一下我的個人觀點,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同時也希望得到大家的認可!

這個假如,確實很假如,假如沒有這個聽證會,確實孫楊就不會被禁賽了。因為孫楊當時的“暴力抗檢”之後,國際泳聯認為孫楊沒有任何違規之處。如果到這裡打住,孫楊確實一點事沒有。而且國際泳聯出了結果之後,孫楊還參加了世錦賽,拿了金牌。在世錦賽前、世錦賽上,遭遇了霍頓等人的“無聲抗議”。但是,孫楊和國際泳聯樂意,興奮劑檢測機構不樂意。都像孫楊這樣,以後這興奮劑檢測機構還怎麼開展工作,而且像孫楊這樣讓人砸開檢測瓶、撕毀檢測表、自己留下血樣,可謂是十分罕見的舉動。興奮劑檢測機構提起了仲裁。

總之,這是孫楊一方太過自信造成的“決策失誤”,既然決策錯誤,必然導致最終被處罰的更重!

無論孫楊是否被冤枉,但是孫楊的做法顯然過於衝動,孫楊方面不斷質疑人家藥檢官的資質,其背後的目的怎麼能不被有心之人懷疑?反興奮劑機構之所以盯住孫楊不放,也有殺雞警猴的意味在裡面。如果孫楊可以赦免,那麼接下來反興奮劑機構的規定豈不是要更改?所以在我看來孫楊根本不必極力去辯護“無罪”,這樣的話職業生涯是毀滅性打擊。如果孫楊在上訴時端正態度,承認自己有一定的過錯,也許會在禁賽年限上縮短,至少職業生涯還有希望。

如果按照題主說的模式,並且辯護策略妥當的話(比如部分認罪辯護),那麼很可能只被判罰禁賽2年,這也符合WADA的“最低”處罰要求,大家都有臺階下了,屬於WADA有面子,孫楊也能夠承受的局面,畢竟2年之後孫楊如果體能保持的好,可能還能繼續遊2年。

希望以上為大家分享這一個問題對大家有所幫助,我希望我的分享關於這個問題能夠幫助到大家,也同時也希望大家能夠喜歡我的分享。

歡迎你們來互相討論


意甲分析解說


今天看了北師大法學博士副教授在庭審的表現,我確實開始懷疑人生了。可以說,這個法學專家的表現基本就是個法律門外漢,一句合理合法的發言都沒有。證件不全被他定義為犯法,並且是刑事犯罪,此觀點從頭堅持到尾。最為關鍵的是支持他觀點的證據,法律依據,現場發生的情況,以及國際法則相關規定,他的回答除了“不知道”就是“不清楚”。對一件事在不清楚,不知道的基礎上,卻敢言之鑿鑿的把這件事確定為犯法,什麼依據都沒有,就是我認為這樣我覺得這樣就是這樣。對方律師問他,當檢測官後來出示了證件還被認為是犯法嗎?他回答是的,律師又問他,對方用照片或複印件的形式展示了證件還是犯法嗎?他又回答是的,律師問他為什麼,他說要原件。律師又問他這種情況你知道興奮劑檢測機構怎麼規定的嗎?他居然回答不知道。這樣的法學專家你說他能不誤國誤民誤學生嗎!!!!另外,忘記帶駕照是刑事犯罪嗎?忘記帶工作證去上班是犯法嗎?四萬外地和解放軍醫務工作者去武漢抗擊疫情,他們都帶行醫證件了嗎,都辦理了武漢資格證了嗎?請這位專家給解讀一下!


正義zy110


搞懂規則,正視規則,是我們每一個人做任何事情之前,都應該做的,而題主跟孫楊犯了同樣的錯誤,那就是沒搞懂規則!

首先,需要解釋一下,沒有這次聽證會,當然就沒有這個禁賽結果,但這場聽證會,並不是孫楊搞出來的啊,而是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不滿2019年年初國際泳聯對於孫楊暴力抗檢無罪的判決,於是他們向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提出上訴,也就是說,原告是WADA,而被告是孫楊和國際泳聯。值得一提的,相信自己一定能贏的孫楊,要求CAS讓聽證會公開審理,結果弄成現在這樣,真的讓人唏噓不已!
其次,假設沒有搞這一次聽證會不現實,因為那是WADA發起的,但如果假設孫楊沒有帶那五個證人出庭,也許仲裁結果還會好一點,禁賽期也許會是四年,而不是八年!為什麼這麼說呢?正所謂不怕神一樣的對手,就怕豬一樣的隊友!孫楊帶上的這五位證人,這完全沒有起到積極作用,整個聽證會,面對對方律師的追問,他們的回答堪稱災難級別!



證詞前後矛盾,躲躲閃閃,就像在說謊一樣,他們的證詞前後不一,也讓孫楊不知道怎麼回答,一會是自己要求留血樣,一會是巴醫生要求留,總之給仲裁員留下極為不好的印象!這正是這五位證人當時替孫楊做的決定,或者說給孫楊撐腰,讓他敢違規拒檢,留下血樣!這是整個事件的導火索!
最後,既然結果都已經出來了,我們就別再掩耳盜鈴式的假設了,不管是孫楊還是我們,都應該好好總結一下這件事給我們的教訓和啟發,懂法,尊重規則,甚至比體育競技本身更重要!任何人挑戰規則,都會被規則懲罰!


體壇小龍蝦


假若沒有這個聽證會,孫楊有沒有可能被禁賽,這點我們看來應該是沒有的。但是呢,這個聽證會不是孫楊搞得,聽證會是世界反興奮劑組織把孫楊告了的,聽證會就相當於司法審判吧。這個聽證會不是你想搞就搞,不想搞就不搞,這個是要看人家的。

在這一系列的問題中,孫楊的仲裁結果是被禁賽8年。這是一個可怕的數字,相當於一個運動員生涯的結束。近日,檢查日報爆出專欄,探究孫楊被禁賽到底冤不冤。

幾篇報道說明了,要有規則意識。觸犯規則,你就要受到相應的處罰。

第二,體育新聞報道不要綁架國家,不要動不動就上崗上線。

個人認為,檢察日報是從比較理性專業的角度評論這件事的,大家有機會可以瞭解一下。


歐文小老弟


他成了被告,他必須參加聽證會,不是他想不想開的問題。孫楊後悔的是不應該堅持公開聽證,如果不公開聽證,他輸掉後還可以繼續欺騙中國人,是外國人不尊重中國,把自己和國家捆綁在一起。估計孫楊也是被他那個豬團隊和律師欺騙,他以為他們個個都是英雄,沒想到在國際法庭上是一群狗熊。


yzwangcn


孫楊被處罰與搞不搞聽證會沒有任何關係,即使沒有聽證會,孫楊仍然會被國際體育仲裁庭處罰,導致這個結果的根本原因還是孫楊抗檢所致,根據國際反興奮劑協會的有關規定,無理拒絕興奮劑檢驗最高將面臨終身禁賽的處罰。

雖然孫楊在接到國際體育仲裁庭判決後的第一時間便向瑞典高院提起申訴,但改判的可能性幾乎不存在,高院只是對仲裁庭的審判流程進行審核,只要其流程符合法律規定即可,對審判內容是不關注的。

筆者在這裡不得不說,孫楊為自己的衝動付出了沉重代價,他一直都是筆者很欣賞的運動員,希望他能在東京奧運會為中國再奪金牌,但被這突如其來的變故徹底打破了。

雖然心有不甘,但也必須接受這一殘酷現實,希望孫楊能走好自己未來的人生之路,祝他好運!


峰瞧頁博


聽證會不是孫楊發起的,而是反興奮劑組織對之前國際泳聯的裁決不服,上訴到國際體育仲裁法庭。聽證會是歐美的國家的叫法,類似於我們國家的司法審判,意見不同的雙方在聽證會上可以互相辯論。孫楊作為當事人出席聽證會,而並非是孫楊發起。值得一提的是,仲裁法庭的聽證會一般不會公開,但在孫楊的要求之下,仲裁法庭才特意公開審理。

孫楊自認為有力的證據,在人家仲裁法庭不被認可;

孫楊之所以要求公開聽證會,可以說自信滿滿,尤其是國際泳聯裁決藥檢無效後,孫楊團隊的底氣就更足。可是真正到了仲裁法庭,孫楊的證據都好像蒼白無力,之前一直糾結的藥檢官身份體問題,在人家仲裁法庭看來根本沒有問題。而且孫楊方面所有出示的證據,都是自認為或是中國反興奮劑的程序,並不適用人家反興奮劑機構。而且孫楊團隊在聽證會的表現非常糟糕,所以不僅孫楊的證據沒有說服力,而且對於孫楊的處罰也是走的最上限。

孫楊用一己之力,去挑戰行業的權威;

無論孫楊是否被冤枉,但是孫楊的做法顯然過於衝動,孫楊方面不斷質疑人家藥檢官的資質,其背後的目的怎麼能不被有心之人懷疑?反興奮劑機構之所以盯住孫楊不放,也有殺雞警猴的意味在裡面。如果孫楊可以赦免,那麼接下來反興奮劑機構的規定豈不是要更改?所以在我看來孫楊根本不必極力去辯護“無罪”,這樣的話職業生涯是毀滅性打擊。如果孫楊在上訴時端正態度,承認自己有一定的過錯,也許會在禁賽年限上縮短,至少職業生涯還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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