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对花都摘杨桃老人摔死一案的判罚你怎么看?

我是中国人987654321


广州花都这起老人擅自爬树摘杨梅摔死案件的判罚,引起了众多不满的声音。舆论一致认为这样的判罚不合理。

一、老人爬树摔死,家属索赔

广州年近60岁的吴某,在花都区某景区游玩,攀爬到路边的杨梅树上采摘杨梅,不慎摔下,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吴某家属将景区告上法庭,认为景区未采取安全疏导或管理等危险防范措施,要求景区赔偿60余万元。

这种索赔理由,有“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之嫌,堂而皇之的规避了自身所犯错误。将自身错误行为造成的后果,无理的强加于他人身上,是一种不道德的做法。

二、法庭一审判决

花都区法院认为:吴某作为一名成年人,未经被告同意私自上树采摘杨梅。其应当预料到危险性,故其本身应该对自身损害承担责任。

被告作为杨梅树的所有人及景区管理者,应当意识到这种行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但其没有对这一行为的危险性做警示告知,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认定被告承担5%的责任,向吴某亲属赔偿45096.17元。

三、这则案件责任的判定其实很明显

1、首先,杨梅树无论所有人是谁,可以肯定不是归吴某所有的,他没有任何权利去摘取。连小学生都知道,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能随便拿。吴某作为年近60的成年人,不应该不明白这一点道理。但他却擅自攀爬树木去采摘,导致自己摔死,攀爬杨梅树是其自主、自愿行为,那他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负全责,而不仅仅是主责。

2、虽然景区有没有禁止采摘的提示,但是,也没有明确提示游客可以去随意私自摘取。吴某攀爬树木的行为,完全是在景区管理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这就形同于室内无人,小偷入室行窃,自己不慎摔死了,他的死明显与户主无任何关系。吴某的死等同于小偷的死,应该完全由自己来负责,景区并无责任。

四、景区应该反诉

1、吴某未经杨梅树所有方许可,擅自采摘杨梅,属于盗窃行为。

2、吴某随意攀爬景区树木,使得杨梅树枝断裂等,是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景区应该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驳回其家属上诉请求,并且向侵权方提出相关索赔。介于吴某已离世,予以体恤!既然其家属站出来代吴某索赔,就同样应该代吴某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的判别才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大家对这个事件的判罚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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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生活小世界解答:对于老人发生意外表示惋惜,但是作为一个有行为能力的正常人,而且已经是60岁的老人,人生经历哪怕用不上丰富这个词,起码是经历不少,难道会不清楚爬树摘杨梅是一件很危险的事情吗?况且自己已经60岁了;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觉得非常模棱两可。


事情经过,在17年的5月19日,近60岁的吴某在花都区某山区村景区游玩,后爬上树采摘杨梅,但由于树枝枯烂断裂,导致吴某从树上跌落,经送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

吴某的家属认为,该景区作为国家3A旅游景区,在核心区域河堤旁边种植杨梅树,而景区从未采取安全疏导或管理等安全风险防范措施,所以将该景区告上法庭,索赔60万元。


法院认为,吴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预料到上树采摘杨梅的风险,但是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环境下,仍然坚持上树采摘杨梅,直接导致摔落坠亡,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而景区作为管理者和杨梅树所有人,应当意识到景区内有游客或者村民上树采摘杨梅,可能存在危险,但是没有对采摘杨梅及攀爬杨梅树的危险性做出一定的警示告知,并及时劝阻,存在一定的过错。


对于这个结果,觉得非常模糊,这样会让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抓住机会,比如现在马路上到处都是芒果,很多人都会上树去摘,那么万一有一个人摔倒了,也像这样去告,结果又会如何呢?是否要马路边所有的树都用栏杆围起来,然后挂个警示牌呢?


景区的果树是景区所拥有,吴某未经同意而私自上树摘和偷无异,另外当时是否有家人陪同呢?如果有的话他们是否制止过?

另外那些自己家里种植有果树的人是否也要将果树围得严严实实,不然哪天有人上去摘果子,摔下来也要赔偿,果农还得负责任;以后这样的延伸可能会更多,比如路上有人走路不小心踢到了石头摔跤,说不定也会有人跳出来要告,毕竟路上没有警示牌!

感谢各位读者朋友的阅读,大家对于老人上树摘杨梅坠亡的判决怎么看?


生活小世界


这又是一个法律与道德碰撞,秩序与情感交织的案件。

一、新闻背景

据报道,广州近60岁的吴某在景区游玩时上树摘杨梅,树枝枯烂断裂,吴某从树上跌落,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吴某的亲属认为,该景区未采取安全疏导或管理等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向景区索赔60多万。

二、一审法院判决

景区是否应该担责?

花都区法院审理查明,某山村民委员会系某山村情人堤河道旁杨梅树的所有人,其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免费采摘杨梅的活动。

花都区法院日前对这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吴某作为成年人,未经被告同意私自上树采摘杨梅,其应当预料到危险性,本身应当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作为杨梅树的所有人及景区的管理者,应当意识到这种行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但其没有对这一行为的危险性作出一定的警示告知,存在一定的过错。花都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承担5%的责任。

三、律师见解

律师建议:被告上诉!

律师认为,花都法院判决被告承担5%责任,比例非常小,但即使这么小的比例,也必须合法合理才行,咱们“勿以恶小而为之”,再小的司法错误,也是“污染水源”的!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法律人都知道,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法律最基本的功能之一,判决书更是对人们未来行为的明确的确定的指引;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如果司法这道最后的防线缺乏公平、公正,源头被污染,河流哪有清澈之日?

在本案,法院已查明“被告是杨梅树的所有人,其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免费采摘杨梅的活动”,且认为“吴某作为成年人,未经被告同意私自上树采摘杨梅,其应当预料到危险性,本身应当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却又判令被告赔偿原告5%经济损失,岂不是自相矛盾?

如果财产所有人的财产受损害,不仅得不到赔偿,反而要给侵权人(本案中,侵权人死亡,是其家属)以赔偿,“是”和“非”颠倒,“善”与“恶”不分,污染和败坏的是整个社会的做人的道德底线,使法律成为摆设,使坏人或恶人或无德无序之人成为榜样,使破坏秩序和规则的人的强词夺理得以被支持,必然污染社会风气、败坏社会品格!

景区的果树不可以攀爬、树上的水果不可以随意采摘,这是常识,还需要警示吗?

上树有危险,这也是成年人应知必知的,还需要告知吗?

如果这些常识,需要告知;

这些常理,需要警示,那将是一种什么荒唐景象?

是不是每一个在社会上正当经营、生活的人,都要提心吊胆,都要时刻提防,准备着哪一个偷东西的、抢东西的会因为偷您的抢您的而伤而死、您因此要赔他?!

那所有的种水果的、开景区的、卖东西的,那不都要把你的产品、把你的商品、把你的山林和果树,要树很多的告示牌、警示牌、说明牌?

即使如此,那些偷的抢的如果因为偷或抢伤了死了,偷的抢的及其家属不还是可以说,你的警示牌、告示牌、说明牌,警示的不到位,告示的不清楚,说明的难以理解?!

显然,吴某已死,本应体恤。

但其家属提起这样一个诉讼,是很无理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行为人以一个错误的行为开头,造成一个错误的悲哀的结果。应该自负其责。

正常的成年人应知爬树有危险,别人的水果不能摘。你非得爬,你非得摘,你就自负其责。

怎么反过来还要果树的主人去赔偿呢?


咱们的法官请摒弃“维稳思想”,不要畏首畏尾,闹庭、闹访是违法的甚至是犯罪的。您挺直腰杆判决,守法的人、正直的人都支持您!


陈群律师


在树上摘杨梅跌落地面致死,好听的说叫因小失大。想起来之前看过一个问题,小偷半夜偷东西,屋内主人发出声音导致小偷紧张过度,心脏病发身亡,房主该不该负责任?

回到这起事件,似乎二者有相似性。

景区水果能不能采摘大多数人心里面都会有点数,六旬老人爬树的情景在众人眼中也是罕见的现象,不能说绝无仅有,我愿意相信这不能算是个常见的现象。

老人也没能料想所爬树枝会发生断裂,就像景区人员可能也不会想到有人会因采水果而去世一样。

判决认为:吴某是成年人,未经被告同意私自上书,其应当预料到危险性,应该对自身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或许景区也会要负次要责任,因为是公共管理区间,假如景区有警示牌,那可能责任会更小一些。

之前还有一个打鱼者,不顾警示,触电身亡。

当你处于不该在的位置上,那危险就要来临,还是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即使平常万般幸运,发生的一次危险就会改变一个人甚至是一生。

还是希望死者安息吧。。。


泊图泊途


假如有人爬黄山迎客松,树断了人没事,估计这人要被处罚,人摔死了,树没事,景区被处罚,法律不是和稀泥,对与错在法律面前应立竿见影,当今中国很多不要脸的人和事已经不会被人看不起,而是一种有能耐的代名词,如果法律再变相提供帮助,只会让社会风气越来越差。


死皮7


谁让你爬的啊?是树让你爬的还是公园让你爬的?爱护公共一草一木连三岁小朋友都知道,你活了七十多岁还不知道?没罰你就算不错了、你还要赔偿?足见这一家人公德之低、人品之差。人死啦还不能让人同情、还不值得反思一下自已吗?法制提倡的是公道、正义而不是訛人和无赖。


用户5930961326


首先我是老人,对这去逝的老人表示心痛,现在生活有必要这样做吗?有的老人的行为确给年青人没有做好的标帅。什么上车占坐,公共场所大声吵架,不排队,,,,等,我认为我们老人也要多学习,别丢队!


榴莲68765202


事件回顾:2017年5月19日,60岁的吴某在广州花都区某景区河道旁的杨梅树上采摘杨梅,由于树枝枯烂断裂,吴某从树上跌落,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认为景区未采取安全疏导或管理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向景区索赔60多万。

花都区法院日前对案件做出审理,认为吴某作为成年人,未经被告同意私自上树采摘杨梅,其应该预料到危险性,本身承担主要责任。景区没有做出警示告知,承担必要责任,承担百分之5责任,向老人家求赔偿45096.17元。

诗词公寓观点:这算是碰瓷吗?这不就是碰瓷吗?法院的判决虽然有理有据,但我还是认为有了这样的先例,在以后必然会有更多的人因为自己的过错而向不同的景区索要赔偿。


现在的人不管是在公共场所还是私人领地,只要出了事不是先从自身找原因,而是千方百计的拉个垫背的,在厕所摔倒了,怪你厕所太滑,灯太暗,在饭店吃饭摔倒了,怪你饭店楼梯太陡,骑车在路上摔死了,怪你路不平,反正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赔钱。

这也在说明人们的维权意识在不断提升,也在促使各个管理单位不断的把自己工作做单到位,这是个好现象。

只是有时候我却觉得这也是人们道德确实的一种表现呢?


情感公寓


家属不该找公园麻烦,,因为小孩子都懂爱护花草,难道你家老人连这点道理都不懂,出事故了故让人难受,但是你家老人错了,就让他入土为安吧,再闹只会让你家里人难堪。


纪西北


是个成年人都知道爬树有风险,更何况你是在景区,这是偷盗行为,破坏公共财物。国家已有法律条文规定了,还要景区管理部门提示么?国家法律条文对你都没起警示作用,景区插一牌牌就能阻止你了么?这个案件判的景区管理部门太冤啦,这就与交通事故一样,明明是行人闯红灯被撞,而车子也要负责,因为小车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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