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10日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的文件《禁止傳銷條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禁止傳銷條例》第26條規定,為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至50萬元的罰款。
有些房東也許一開始並不知道租客是傳銷者,但缺失監管,客觀上對傳銷是一種助長行為。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都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在此,鄭重地提醒廣大群眾:挑選租客很重要,傳銷租客要不得!一旦舉報被查實,屋主跟著倒大黴!親愛的們,只要發現你們身邊有人在搞傳銷,最好能夠收集相關證據,然後就拿起電話舉報吧,舉報電話:110、12315。
利川市工商局
利川市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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