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如果保險公司倒閉了。在他們公司買的年金險怎麼辦?

王振華


可能倒閉的。

《保險法》當中就有明確的相關說明。在《保險法》第90條有說到:“保險公司或者其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這也代表著保險公司在理論上是可以倒閉、破產清算的。不過大家也不需要太擔心,畢竟我國自從1980年恢復保險業務以來,就還沒有一家保險公司倒閉。

就算保險公司真的倒閉了也無需擔心,因為有相關的《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這其中就明確說明了保險公司倒閉後的解決辦法。

當財險公司倒閉後,其個人客戶損失5萬元以內的部分,是會有保險保障基金的全額救助的;而5萬元以上的部分,也會給予90%的救助。若是壽險公司公司破產,保單也會有人“接盤”,會轉給其他公司,即便沒有公司願意接管,保監會也會指定一家接管。保險保障基金也會進行救助,個人保單最高會給90%的救助。


沒有資格叫疼


保險公司是不允許倒閉的。 首先先看看最近發生的一件大事兒——“安邦”重組改名“大家”。 2018年2月23月,原保監會鑑於安邦集團存在違反保險法規定的經營行為,可能嚴重危及公司償付能力,依照保險法第144條規定,決定對安邦集團實施接管 2018年3月28日,為穩妥有序推進安邦保險集團風險處置工作,確保償付能力充足,維護穩定經營,銀保監會批覆同意保險保障基金向安邦集團增資608.04億元。 2019年7月11日,大家保險揭牌成立,從此再無安邦。 銀保監會官網顯示,經中國銀保監會批准,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上海汽車工業(集團)總公司共同出資設立大家保險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203.6億元。 重組後第一塊是設立了大家財險,依法受讓安邦財險的部分保險業務、資產和負債; 第二塊是安邦集團,負責善後工作,做好以前的保單兌付,履行好合同義務,切實保障保險消費者及各有關方面合法權益。 所以,之前買了安邦保險的人,大可不必擔心會影響已投保的保險理賠問題。 保險公司會倒閉嗎 從安邦的結局,想必也不難看出,基於保險公司自身的經營與風險控制,加之監管機構的重重監管保障機制,勢必會保障好大家的利益! 我國法律體系中,確保保險公司安全性有以下幾條明確規定。 01 保證金制度 保險公司在成立的時候,是要先交納一定的保證金的,保證金的目的是萬一保險公司破產等情況出現時,用於清償債務之用。 《保險法》第78條對保險保證金的繳存規定:"保險公司成立後應當按照其註冊資本總額的20%提取保證金,存入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除保險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02 保險責任準備金提取 《保險法》第98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障被保險人利益、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提取各項責任準備金。 03 保險保障基金 《保險法》第100條規定所有保險公司都需要統一繳納保險保障基金,在保險公司被撤銷、破產、重大危機、可能危及社會公共利益和金融穩定的情形用來救助保險公司。 04 再保險機制 《保險法》第103條規定保險公司對每一位風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範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自有資本加公積金總和的百分之十;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05 資金運用監管 《保險法》第106條,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原則。 06 監管幹預 當保險公司存在重大風險,可能嚴重危及社會公共利益和金融穩定時,政府的監管部門會提前干預。 比如本文中的安邦保險事件,就在風險爆發前,由原保監會介入對安邦集團實施接管。 所以,保險公司破產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請放心買保險!另外,在購買產品時,比起保險公司,建議更多的關注保險產品本身的保障範圍、合同條款、性價比等,以更好的匹配自身保障需求。


斜槓青年的一天


按《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不允許倒閉,對經營不良、資不抵債的保險公司銀保監會指定另一家保險公司接管業務,保險合同繼續仍然有效。

關於年金保險產品,為使廣大客戶能夠更加清晰地瞭解年金產品特點及原理故做一個詳細的介紹。

年金產品合同中非常重要的內容是對於累積時間給付期間的約定。根據這些約定,年金領取人在不同的期間內死亡,保險公司會因為法律或者市場的原因,承擔不同的給付責任。

年金產品的累積期間指的是年金資金累計的一段時間,一般是保險合同生效,保單持有人開始支付保險費到保險公司開始支付年金之間的時間。不同產品累計期間的長短各不相同,根據合同約定而定,通常是在退休年齡之前,比如60歲。

如果保單持有人在年金產品的累積期間內死亡,你美國為例,根據大部分粥法律的規定,保險公司必須向指定的其他受益人退還全部或者部分的現金價值。。法律同時還規定了最低的現金價值。

給付期間是指從保險公司開始支付年金到停止支付年金的期間。各種年金產品對於給付期間的規定也各不相同,可以是明確的一段時間,也可以是某個年齡後的生存期,很顯然,年金產品購買者很想其購買的年金產品在上述兩段期間都有最佳的效益。如果將給付期間規定為某人的某個歲數後的生存期,就可能會出現如下情況;該保單持有人長期繳納了很大一筆保險費,而其在開始領取年金後不久即死亡。這種情況即使不考慮技術或者公平性的問題,對於絕大多數的客戶都是無法接受的,因此公司會在這種情況下提供一些向其他受益人退還剩餘保費的選擇。在這一做法上,不僅國外的保險公司如此,國內的絕大多數保險公司,包括中資、外資、合資,等各種所有制的保險公司,幾貨都介紹了這種觀點。

要避免以上情況的發生或解決情況發生後帶來的問題,具體的做法有很多,

1、最低保證年金,規定有保證的領取期間或者次數,無論年間領取人在此期間是否生存,保險公司都將持續至付年金。這個保證的時間通常為5年、10年、或者20年等,保證時間越長,則領取金額越低。若年金領取人生存時間超過此期限,則保險公司將繼續給付,,直至年金領取人身故。

2、分期退費年金,如果年金領取人身故時已經領取的年金金額低於其購買年金產品所支的成本,則保險公司將繼續支付年金給付其他指定受益人,直至其中的差額領完為止。若年金領取人生存時間超過此期限,保險公司將繼續給付,直至年金領取人身故。

3、現金退費年金,如果年金領取人身故時已經領取的年金金額低於其購買年金產品所支付的成本,則保險公司將一次性給付其中的差額。同樣,若年金領取人生存時間超過此期限,保險公司將繼續給付,直至年金領取人身故。


東方上院


萬一保險公司倒閉了,我的保單怎麼辦?

有人問了萬一老闆笨蛋,經營不善,銀保監會也沒管住,保險公司就不會倒閉嗎?

我看好多人說不會倒閉

想什麼呢

當然會啊!!!

保險公司也是一個企業,是企業就有可能發生風險,當然包括“倒閉”。

但是,保險公司又和其他公司不太一樣,不能 “隨便倒閉” 。

《保險法》第八十九條:

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解散。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併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保險公司解散,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保險法》第九十二條: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轉讓或者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轉讓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舉個形象點的例子 👇

中國銀保監會相當於每個保險公司的爸爸。

當其中一個兒子因為經營不善倒閉了,去和他爸爸說,銀保監會就會核實他的情況,確實經營不善只能倒閉了的,問其他兄弟公司是否願意接管。

如果因為虧損太多沒有一個兄弟願意幫忙,這時候銀保監會就自己接管,誰讓他是爸爸呢?

所以在保險公司裡面,真正能憑實力破產的,非常非常難。

中國保險業一共有人身保險公司91家,財產保險公司88家,至今為止,只有一家公司發生瞭解散。

2015年,國信人壽成立不到4個月便因資本出逃等違規問題解散。

銀保監會之所有同意它解散,除了成立時間太短,最重要的是還沒有開展保險業務,不存在消費者權益問題,散就散了吧。

那有沒有開展了保險業務又面臨破產的保險公司呢?

有,比如2007年的新華保險、2011年的中華聯合和2018年的安邦保險。

拿最近的安邦來說:

2018年初,安邦保險原董事長兼總經理吳小暉被爆出經濟犯罪,安邦保險出現違規經營行為,可能嚴重危及公司償付能力。

事發之後,銀保監會第一時間啟動保險保障基金並全面接管安邦保險集團,原安邦高層全部停職接受檢查。

安邦被銀保爸爸接管一年多,各路小道消息不斷,在2019年6月終於有了下文,分立出了“大家保險集團“。

根據銀保監會提示,重組完成之後呢,就不讓安邦賣保險了,只管好好照顧存量保單(就是以前賣出去的保險),有問題就跟爸爸提,新業務的開展由大家保險集團去做。

截至2020年1月,接管前安邦集團發行的1.5萬億元中短存續期理財保險已全部兌付,未發生一起逾期和違約事件,保險消費者和各有關方面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保障。

爸爸一出手,就給消費者安排的穩穩當當。

保險還是那個保險,放心,還姓保。

現在登錄原安邦保險的官網,會跳出下圖所示公告:

所以,保險公司想倒閉沒那麼容易,保險行業關係到國計民生,國家在這方面監管十分嚴格。

就衝著保險牌照這麼難拿,哪個保險公司要倒了,根本不用擔心無人接管,反而會有無數大佬等著當接盤俠。

然後在銀保監會和保險保障基金的扶持下,原有保單利益絲毫不受影響,照樣正常理賠。

反而是不少人當時聽到安邦要倒閉了,盲目退保,造成了不必要的損失。

與其擔心保險公司會不會倒閉,還不如儘快完善自己的保障。

當然,如果保險公司真倒閉的話,理財險還是會有一定影響的👇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其清算財產不足以償付保單利益的,保險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規則對非人壽保險合同的保單持有人提供救濟:

(一)保單持有人的損失在人民幣5萬元以內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予以全額救濟;

(二)保單持有人為個人的,對其損失超過人民幣5萬元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的救濟金額為超過部分金額的90%;

所以並不是年金險一點損失都沒有哦。


保貳代l展展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87條的規定,保險公司破產,首先要經過保監會的同意,方可由法院宣告。保險公司被宣告破產後,由法院組織保監會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保險法》第88條的規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準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並且在此過程中,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而在《保險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 轉讓或者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轉讓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有了上面的幾條法律後,是不是投保人的利益就一點都不會受損呢?

《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保險公司的清算資產不足以償付人壽保險合同保單利益的,保險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規則向保單受讓公司提供救濟:

(一)保單持有人為個人的,救濟金額以轉讓後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90%為限;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其清算財產不足以償付保單利益的,保險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規則對非人壽保險合同的保單持有人提供救濟:

(一)保單持有人的損失在人民幣5萬元以內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予以全額救濟;

(二)保單持有人為個人的,對其損失超過人民幣5萬元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的救濟金額為超過部分金額的90%;

所以並不是年金險一點損失都沒有。


Keung2009


遠慮君測評過很多產品,很多背後的保險公司名氣都不大。所以經常會有人諮詢:“小保險公司破產了怎麼辦?”完全理解大家的顧慮,畢竟買保險,尤其是重疾險,是一件大事,謹慎一點總是沒錯的。

其實說白了,很多人選擇大公司產品無非就是其本身的規模效應以及自帶的踏實感,對小保險公司的擔憂主要在兩個方面:

一是小保險公司將來會不會破產倒閉,倒閉之後我的保單怎麼辦?

二是小保險公司的後續服務比如理賠怎麼樣?在理賠的時候會不會有很多麻煩?

下面遠慮君就以“監管”、“小”、“破產”“理賠”等關鍵詞依次來給你一個相對客觀的答案。

一、保監會的管理

大家都聽說過“一行三會”: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

保監會作為“三會”之一,對保險行業的監督管理也是十分嚴格的,近些年來,保險牌照越來越搶手,但監管卻是越來越嚴。

設立

如圖所示,保險公司的成立需要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2億人民幣,一般的公司寫的註冊資本500萬,可能實際只交了50萬,其中還有很多是資產估值;而成立一間保險公司需要實繳註冊資本2億元起步,這個規模的資金,無論放在什麼行業都是很大的體量了。

其次,大到股東架構、管理制度。小到核心管理層每個人員的素質、違規記錄、營業場所等等,都有嚴格要求。即光有錢還不行,你還得有相應的經驗、資質、專業知識等等,所以,保險牌照是比任何牌照都金貴的存在。

在遠慮君看來,保險公司並無大小之分,大和小更多隻是個人的主觀判斷。每個公司都有自己的發展歷程,並且在國家的嚴格監管之下。

監管

我國不僅在成立階段國家對保險公司有嚴格的要求,之後的監管才是重頭戲。

1、資金運用監管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保監會令2014年第3號的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

·不能存款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不能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

·不能從事創業風險投資

·不能購買st股票

以此確保保險公司的資金能夠穩定,該賠的時候有錢賠。

2、“償二代”監管體系

償付能力,通俗點就是保險公司的理賠能力,目前我國採用的是: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機制(C-ROSS)。

根據監管要求和指引,在每季末、每年末,保險公司會通過建立詳盡的數學模型和壓力測試後能確保自己有能力在99.5%的概率下無論發生什麼事件都不會倒閉。

另外,根據銀保監會規定,保險公司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於50%,綜合償付能力充


天宸恆瑞


保險有十大安全機制,客戶的利益是不會損失的。在我國買哪家都是一樣的,關鍵選一個返還額度高的。不要買分紅險,根據歷史分紅,都非常低,基本就是噱頭。既然養老是確定的事情,那就要買確定收益的產品。


bengbeng短短問問黃人


保險法規定,經營有壽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解散,必須找到下家接手,才可以倒閉。如果沒有下家接手,那麼國家就會出手接盤。

年金險也是壽險的一種,所以你大可不必擔心了。

是不會出現保險公司倒閉,年金險無人接手的。

也不會出現不兌付的風險。所以,你不必有這樣的擔憂。

畢竟保險首先是要保障作用,所以這也是保險產品的特點。也是區別於銀行證券等的特點。

銀行是為了存錢和貸款,基金證券為了投資,保險為了保障,所以,一般不會出現風險。

所以,現在年金利率也從4.025下調了預期利率到3.5%,就是為了保障安全,而不是收益


celine82


關於這個問題,安邦已經給了一個現實版的答案,我用最簡單的方式總結一下:

1、銀保監接管

2、破產清算程序

3、引資或指定公司接管

4、保險保障基金啟動對新公司補助

5、對到期的保險合同進行給付,未到期的合同由新公司負責到期後的給付。

所以,簡單理解就是,到期的就舊公司給,未到期的由新公司給。長年期的年金保單也是一樣,年金返還按上面的方式給付。[大笑]


老蔥的識險視角


你多慮了,在中國的國情下有保險法明確規定,保險公司是,不必倒閉的,可以分立或合併,也就是說你買的那家,保險公司是不會倒閉的,出現的風險就是他們會有不同的老闆,不同的股東,但是你買的是一份合同,具有合同效應,有合同法保護,無論這份保險的股東是誰?那保險公司必須按照保險合同的內容進行給付,所以你你只管放心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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