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9 “陰陽合同”絕不是合理避稅!

在寫這篇文章之前,筆者不僅翻閱了我國的稅收政策和稅收法律,也查看了大量關於霍爾果斯這個“避稅天堂”的報道。拋開其他的不說,霍爾果斯本身作為一個有稅收優惠的自由貿易區,吸引了我國大量企業的註冊以及資金投入這是不爭的事實。

“陰陽合同”絕不是合理避稅!

稅點點:霍爾果斯

從稅收優惠成果上來看,歷經數年發展,入駐霍爾果斯的不少公司暫時享受到了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帶來的減負減稅,可事物的發展具有雙面性,正是因為它們在霍爾果斯的合理避稅引來並導致了社會上不少人的誤解,認為這些公司的合理避稅行為實質上是在偷稅漏稅。

“陰陽合同”絕不是合理避稅!

稅點點:陰陽合同事件

事件大爆發!毫無疑問的是,明星范冰冰“陰陽和同”事件給“避稅天堂——霍爾果斯”來了一記重刀!瞬間,“霍爾果斯”成為全國的熱點詞與聚焦點!一些報道更是讓很多吃瓜群眾認為霍爾果斯里面的企業公司就是偷稅漏稅,“一棒子打死一群人”。恢復一下理性,我們在討論“范冰冰陰陽合同事件”這個話題的同時,希望大家能夠尊重一個事實,那就是“陰陽合同”絕對不是合理避稅!也不是合理避稅的眾多方式之一!更不屬於合理避稅的範疇!

為什麼會這樣說,因為兩者的根本性區別是——合法!!!

首先,我們需要從兩者的定義來區別

“陰陽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的內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對內,不公佈、不公開、外界不知道,隱藏性的合同,但卻包含雙方的真實意圖;一份對外公開,公佈,僅僅是讓外界知道這份透明的合同而已。相比較下,合理避稅,國家規定的,至關重要的前提是,在我國法律允許的情況下,以合理、合法、合規的手段和方式來達到納稅人減少繳納稅款的經濟行為。

兩者的本質目的不同:“陰陽合同”的產生,純粹就是明星與合作方私下違規違法行為,真實目的就是逃避國家稅收,不繳納個人所得稅(題話外,小編就很納悶了,都已經是天價片酬了,還要逃稅?);而合理避稅,目的很簡單,依據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實現企業創業與發展過程中減負減稅的目的,提高大中小型企業的經濟活動能力以及市場經濟的競爭力!

監管的可控性不同:“陰陽合同”,因為屬於雙方私下的,暗地裡的,口頭或者書面的合同行為,不在金稅三期的網絡監管下,不可控性很重!而合理避稅,企業是要實際註冊以及入駐稅收優惠園區的,從企業註冊開始,就會受到國家“金稅三期”系統的監控,屬於可監控的合法合規行為。

“陰陽合同”絕不是合理避稅!

稅點點:稅收優惠政策

兩者達成的條件不同:合理避稅,達成的條件是,在國家或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園區內,依據法律法規,根據稅收的優惠政策,降低稅率,一方面符合經濟園區的稅收指標,另一方面滿足很多中小型企業,實際運營發展中合理減稅負的需求,提高企業的經濟活力。而“陰陽合同”,屬於個別明星與合作方,著眼於自身利益,或者說利益心過重,兩者都有產生逃稅漏稅的心裡,從而達成合作。

當然,還有一個重要的法律點,根據我國最新《刑法修正案(七)》【已經沒有“偷稅罪”這條罪名了。第二百零一條為“逃稅罪”。】“偷稅漏稅”是這麼規定的,客觀要件是:“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主觀要件是:故意和過失。 進行虛假納稅申報行為是在故意的心理狀態下進行的。不進行納稅申,報一般也是故意的行為,有時也存在過失的可能,對於確因疏忽而沒有納稅申報,屬於漏稅,依法補繳即可,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從這一點我們可以看出,霍爾果斯這個稅收優惠地區註冊影視公司並不是偷稅漏稅的違法行為,要不然的話,《刑法修正案(七)》會對其予以嚴厲懲罰,更別提不少企業在風口浪尖上註銷公司。

另外還有媒體的佐證,筆者也搜素國家稅務總局以及一些媒體的報道:

“陰陽合同”絕不是合理避稅!

稅點點:稅務局發文

“陰陽合同”絕不是合理避稅!

稅點點:人民日報發文

影視行業稅收熱點到此結束?或許才只是開始吧。不過有一點可以明確和牢記的是,“陰陽合同”絕不是合理避稅!我們相信稅務部門會加大對影視行業的稽查稅收力度,對於偷稅漏稅的行為依法懲處。(本文為稅點點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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