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同人小說是否享有創作自由?

序言

如果,「227大團結」僅僅淪為一場此方粉絲與彼方粉絲的自殺式較量,那麼,它可能從最初心的保衛文藝創作異化為最荒誕的《2020人間喜劇》。

如果,「227大團結」可以給未來留下些什麼價值的話,《之媒》希望,它是推進著我們,更加充分地探討、更加辯證地思考創作的自由與法律的邊界的關係,這是縈繞世界文明發展經久不衰的問題,而每個時代有每個時代的答案。

它既在此時爆發,就是在追問這個時代的答案。


#227大團結#讓一直在各圈,不限於明星飯圈根植的同人文化走向了國內社會大眾的視野,一時間關於同人文化、同人創作、AO3的科普層出不窮,之媒之前也曾撰寫過一篇科普文《AO3、OTW與雨果獎》

但回望此次事件焦點的這篇同人文,其實不是狹義概念上的角色同人創作,而是涉及真人的同人小說。OTW作為非盈利組織,AO3作為純用愛發電的平臺,文章kudos數量不與任何收益掛鉤,很大程度上幫助同人作者避免了虛構角色人物使用權的風波。

但在真人同人小說中,非盈利與虛構是否真的可以讓作者「自由創作」,真人同人小說的邊界又在哪裡?《之媒》與《傳媒1號》聯合多位律師、法學研究者、司法工作者進行了共同探討,在此文中與大家分享。

RPF,真人同人

同人小說是否享有創作自由?

此前的科普文中,我們沒有涉及到這次事件的焦點,RPF與RPS,RPF是Real Person Fiction,即以真人為角色的同人小說,人物之間的感情關係沒有特定;RPS則為Real Person Slash的縮寫,即以真人為角色,且包含同性戀愛關係的同人小說,或為真人同志/同性同人,之所以沒有說耽美是因為耽美的範疇更窄一些,更偏向一些唯美脫離實際的同性感情。

而此處的同人小說取其廣義的定義Fan Fiction,由於文章的主角對象不一樣,可以說,真人同人創作與狹義概念的同人創作是兩條平行線的關係。

RPF真人同人雖然現在流行於各個圈內,它的歷史卻相當悠久。國外普遍認為莎士比亞是最早的真人同人作品創作者,他撰寫了一系列金雀花王朝君主的歷史劇。國內則是古人流傳下來的「真人假事」戲說與演義,即「借史實和歷史人物的軀殼,呈意筆端」。魯迅先生曾這樣描述該類作品「大抵或託古人,或記古事,託人者似子而淺薄,記事者近史而悠謬者也。」

同人小說是否享有創作自由?

真人同人小說的對象不止於明星偶像,覆蓋古今中外所有人,甚至有創作者在自己的真人同人中展開跨越時空的拉郎配、拉娘配,讓完全無交集,甚至沒有相見過的兩個人在自己的作品中相愛。

而真人同性同人常見於娛樂圈明星與已成為全球娛樂行業營銷手段的「營業賣腐」分不開,以女性受眾為主導的內容產品,從偶像團體到影視作品,大多喜歡在宣傳時營造兩個男人之間與眾不同的關係,將原本為粉絲單向輸出的文化轉為官同一起努力產出,圈內繁榮的同時,官方也吃盡兩個男人「在一起」的紅利。

同人小說是否享有創作自由?


真人同人創作有法律風險

同人文化一直在熱愛與法律之間撕扯,角色同人創作曾飽受著作財產權的困擾,那真人同人創作,本著不商用、不出版、圈內自嗨的原則,發佈在AO3等網絡平臺,是否可以自由創作?

雖然,根據OTW服務條款,AO3允許真人同人創作,其服務條款的第四節G段闡述:「真人同人的創作行為本身不夠成人身騷擾,但是,禁止任何作品內容宣傳、慫恿針對真人的實質性傷害,這包括且不僅限於死亡恐嚇及要求讀者對某個特定人群進行騷擾的行為。」

同人小說是否享有創作自由?

但是之媒在與多位律師、法律界人士探討後得出的結論為——真人同人創作有風險

首先,圈內不是避風港,雖然同人圈各圈之間有很強的封閉性與排他性,且作品的極具群體針對性,跨圈大面積傳播的可能性不高,但網絡平臺與圈內在法律上仍屬於公共場所,所以發佈的真人同人創作可能會構成侵權,如沒有獲得本人授權,它可能對他人的人身權利造成侵犯,包括:姓名權、隱私權、肖像權、名譽權等

而使用化名或標註虛構文學創作並不能成為侵權行為的免責條款。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吳怡萱律師表示,「雖然文章註明是虛構文學創作,但不管是作者的創作意圖,還是讀者閱讀作品的認知感受,都能夠清晰的將作品中的人物與現實中的人物一一對應。實際上已經產生了對權利人侵權的實質影響。」否則該類文體創作將成為散佈謠言信息、侮辱他人名譽權者的溫床。

其次,創作大旗之下的肉體意淫。在風格不同的真人同人作品中,有一類為高H肉文,即充滿激烈「開車」運動、體位描述的作品,該類作品將不被界定為創作,而是對文章主角身體的意淫。它不僅限於同性RPS分類下,正蘇、泥塑明星與自己的文章發佈在公共空間也一同包括在內。更重要的是,該類「開車」文更涉嫌傳播色情淫穢信息,違反中國法律。

最後,需要說明的是,侵犯人身權利屬民事訴訟,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是指民事糾紛的一方當事人,爭議的權利義務直接影響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民事權益。間接受本案影響的人,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糾紛的一方當事人提起訴訟。」

簡單地說,是否採取法律措施得由被侵害人本人決定。基本沒有公眾人物對此提起訴訟是因為成本較高,且文章沒有引起大面積傳播造成社會影響。但是,藝人產業往往採取的冷處理,甚至以此玩梗並不能成為真人同人作品沒有風險的佐證。

同人小說是否享有創作自由?


真人同人創作有爭議

「許多文壇巨匠都寫過真人同人。」一些網友搬出莎士比亞、普希金、大仲馬、芥川龍之介等文豪的作品為真人同人的文學性撐腰。

沒錯,他們都寫過,比如芥川龍之介的《山鷸》,就是一篇托爾斯泰與屠格涅夫的同人短篇,文章的結尾是這樣的。

同人小說是否享有創作自由?

但是,我們在承認作品擁有極高的文學性時,也不能忽略它們的爭議性。該類作品會造成受眾對歷史誤讀,並使人物評價受損。

在創作過程中應遵循歷史真實原則還是藝術真實原則一直是文學界與歷史界的一大紛爭。清代劇作家李漁認為歷史劇不得有捏造之處,必須全然寫實。「若用往事為題,以一古人出名則滿場角色皆用古人,捏一姓名不得; 其人所行之事,又必本於載籍,班班可考,創一事實不得。」

同人小說是否享有創作自由?

不僅真人同人小說,傳記電影、歷史劇也一直飽受爭議,部分學者認為不按歷史史實與真實事件拍攝會嚴重影響觀眾對歷史的認知,因為相較於影視作品與文學作品的受眾群,閱後再去研讀史料的人不多。

此外,真人同人受創作者主觀感受影響,多有OOC(Out of character)之處,會造成真實人物形象受損,哪怕作者是羅貫中或莎士比亞,也影響了曹操、周瑜以及理查三世等金雀花王朝君主在大眾中的形象。周瑜和曹操甚至成為心胸狹窄與奸狡詭譎的文學符號,理查三世成為暴君的代名詞。

同人小說是否享有創作自由?

史學家、歷史人物粉絲為其翻案的人不計其數,莎士比亞筆下的理查三世被描寫成一個跛腳駝背,一隻手臂蜷縮的暴君,但事實證明,理查三世是脊柱側凸,肩膀會略有一高一低,可走路和外貌與常人無異,並無手臂蜷縮。

同人小說是否享有創作自由?

但也無法抹去人們腦海中對其如卡西莫多一般行走的形象印記。

在人類文明的洗禮中,歷史被忽略,錯誤與罪惡常常因為文學與藝術被原諒,也一直是學術界battle的話題,如陳丹青先生在《局部》中所說,文藝復興三百年,多少血光烈焰,種種罪惡,因為藝術,好像被歷史原諒了,留下的是三個名字與無盡的藝術作品。

人們總想了解人性的邊界,當現實無法滿足時,便喜歡在文學與藝術作品中發起對人性深淵的探知,而法律也是伴著人類前進的步伐不斷完善的,根據不溯及既往原則,許多處在灰色地帶,有爭議的作品被保留了下來,影響著你我的今日。

而談及創作自由,吳怡萱律師表示,「文學創作,涉及公共利益維護、社會文化及個人著作權權益的平衡」。

在此引用美國伍爾西法官,裁定《尤利西斯》可以在美國合法出版,在判決書中向公眾作出的可以載入歷史的回應,「在『經典』和『汙穢』之間、在傳統和墮落之間沒有永久的藩籬。」

之媒說

最後筆者想說,不知閱讀此文的您有無發覺,「爭議性」是真人同人從古至今無法擺脫的屬性之一,縱然有流傳千古的文學鉅作,它仍是有爭議的創作題材類型,處在灰色地帶。

但這個世界本就不是非黑即白的,特別是在人文社科領域,許多問題並沒有唯一正確的答案,可以battle,可以例證自己的觀點,但最重要的是,要允許與自己不同的觀點和聲音出現,接受差異的存在,而不是抱著所有自己看不順眼的事物都必須消失的態度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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