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哪些情況可以拒繳物業費?業主拒交物業費多少次上徵信?

為什麼很多地方業主不交物業費,違約成本低,維權成本太高。業主違約不交物業費,物業公司維權成本高;物業公司違約不能提供“合乎要求”的服務,業主物權成本高。

業主拒繳物業費的5種理由記清楚了!(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業主拒絕繳納物業費需要基於正當理由。司法裁判中對正當理由的認定要從嚴把握,一般限於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存在重大瑕疵。

哪些情況可以拒繳物業費?業主拒交物業費多少次上徵信?


一.業主拒繳物業費是否基於正當理由的認定

從合同法理的角度而言,合同一方抗辯權所賴以產生的法律基礎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中賦予一方抗辯權就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體現。誠實信用原則對抗辯權的指導作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 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如果發生特殊情況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失去平衡時,應當進行調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復,由此維持一定的社會經濟秩序。

2.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和他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彼此尊重對方的利益,並建立密切的協作關係。

3. 誠實信用原則允許當事人行使抗辯權,但不得濫用這項權利。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判斷業主拒繳物業費是否基於正當理由,主要通過審查業主的拒繳行為是否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作出判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的“正當理由”,應當限定在服務企業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重大瑕疵,或者業主不交費用是基於正當的、合理的理由,才能構成業主拒繳的“正當理由”。

二.以下幾種情況可以拒繳物業費:

1. 因為房屋質量問題還未交房,物業費是由開發商繳納;

2. 物業公司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責任的,全體業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證據;

3. 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質量達不到物業合同約定的標準;

4. 物業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各項審批文件原件;

5. 物業公司擅自增加的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的。

三.這幾個誤區一定要避開!有的物業費不能拒繳:

1. 未居住使用可拒繳物業費,錯!

根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物業費一般包括清潔衛生費用、綠化養護費用、秩序維護費用、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及維護費用等。所以,就算你買了房沒有入住,同樣不能拒繳小區的物業費(物業明確指出不交鑰匙可以不交物業費除外)。

2. 未籤物業合同可拒繳物業費,錯!

根據《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所以,只要業主委員會同意了與物業公司協議中的條款,且業主事實上已經接受了物業公司所提供的物業服務,就應該按照實際發生的服務向物業公司繳費。

3. 原業主欠費可拒繳物業費,錯!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若房屋產權發生交易後,原業主所欠的物業費須及時補繳,否則將影響新業主的正常居住。

法律依據

1. 《物業管理條例(2007修訂)》

第四十二條,業主應當根據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供收費標準或者重複收費,業主以違規收費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其已收取的違規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第六條,經書面催交,物業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的通知》

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可以要求減收物業服務費用或要求返還多交的物業服務費用:

(1)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項目和質量與合同約定標準差距明顯的;

(2)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重複收費的。

業主拒交物業費多少次會上徵信

哪些情況可以拒繳物業費?業主拒交物業費多少次上徵信?

1.物業公司不作為,業主拒交物業費,這也是很多業主常說的理由。但是,一旦物業公司和業主打官司鬧上了法庭,那麼僅憑一句物業不作為恐怕無法減免自己的物業費。所有的一切都以證據說話。

2.物業公司收費,業主不肯繳費的時候,這都是有一個過程的。或許物業公司委託律師發了律師函,而業主無動於衷。然後物業公司將業主告上了法庭,而業主也不應訴。只要是不出庭,也不委託律師出庭,那麼最終業主肯定是敗訴的。這種情況下,可以判決業主敗訴。但是,會將判決書寄送給業主。

3.在物業公司勝訴後,判決書寄送到業主房屋所在地。業主並不履行判決書,那麼物業公司很可能會要求強制執行。一般情況下,只要能夠執行到物業費款項,基本上是不會上徵信系統的。除非無法執行到款項,那麼物業公司可能會要求法庭將業主納入失信人員名單。

4.如果真的被納入失信名單,那麼最好的辦法就是趕緊履行判決,然後請求對方諒解,由對方出具諒解書,法庭會根據相關的手續解除黑名單的。

自從各地試行公民個人徵信制度以來,哪些失信情形應列入記錄範圍就成了一個引人關注的問題,而“拒交物業費能否列入徵信記錄”也往往會引起爭議。物業公司自然希望通過徵信制度來促進物業費的及時徵收,不少業主卻對此意見紛紛。南京市的住宅物業管理條例制訂時,也遭遇了這個問題,現在解決的辦法是:既要將物業費繳納列入徵信記錄,又要設置嚴格的前置條件,在物業和業主權利之間尋求平衡。

把欠交或拒交物業費的業主列入失信記錄,首先是因為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第六項明確規定,業主有繳納物業費的義務。而且,少數人拒交物業費確實損害全體業主的公共利益。調研中發現,南京一些地方的物業管理走進了惡性循環的死衚衕:業主不願交費,是因為物管企業服務質量不行,不交費之後物管企業怠工,服務質量變得更差……業主、物管企業、地方政府三方為此都苦不堪言,老百姓尤其不滿。通過徵信制度來促進物業費的繳納,也就成了應該採取的手段之一了。

不過,不少業主反對把不交物業費列入徵信記錄,也有其道理,因為欠交物業費是一個複雜的問題,不排除個別人無理拒交,但就大多數情況而言,可能與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令人不滿有關,很難說完全是業主的錯誤和責任。如果不加區別地把業主納入失信記錄,是不公平的。再說了,法律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用,難道在物業不依法依規充分履行責任時,業主還要及時、足額地繳納物業費?業主的救濟渠道又在哪裡?

把不交物業費列入失信記錄有其必要性,但前置條件是必須證明業主屬於“惡意欠費”,即沒有正當理由,也不存在物業的責任——這個“惡意”不是由物業認定的。對此,南京市設置了權威的第三方裁定的原則,其最初規定是:業主有欠交物業服務費用等違反物業服務合同以及違反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等行為,經生效判決或仲裁裁決確認的,按照個人信用信息管理有關規定錄入個人信用檔案。

但這條規定在當地媒體的一項調查中遭到了80%的網友反對,一是因為物業服務有問題,也要照交物業費,是對公眾權利的剝奪,也可能並不符合雙方的合同約定;二是,公眾因為自身權利受損而認定物業有錯,到法院尋求救濟也是業主的權利,法院即使判決應該全額繳費,也不能說明業主是惡意拒繳的不誠信行為。所以,南京市的立法最後修改為:業主有欠交物業服務費用、公共水電分攤費用等違反物業服務合同以及違反法律法規、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等行為,經司法判決或仲裁裁決確認後仍不履行的,按照個人信用信息管理有關規定錄入個人信用檔案。修改前後的不同點在於,只有在法院裁決之後還拒不履行,才會被認為不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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