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敲诈勒索罪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郭云鹏在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派驻其至×××街道城管队任保安队长期间,在本区×××等地,多次擅自以查扣黑摩的方式向他人索要赎车费用,其中向被害人黄某索要人民币2700元,向被害人王某1索要人民币1500元,向被害人王某2索要人民币500元,向被害人旋某索要人民币800元,向被害人张某索要人民币800元,向被害人许某索要人民币400元,向被害人师某索要人民币600元,上述赃款均已损失。被告人郭云鹏后被抓获归案。现扣押手机2部在案。另,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郭云鹏的家属已代为退赔人民币7500元在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云鹏为谋私利,多次敲诈他人钱财,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郭云鹏当庭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且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故本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在案之款物一并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郭云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云鹏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在案之人民币七千五百元,其中人民币二千七百元发还被害人黄某;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发还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五百元发还被害人王某2;人民币八百元发还被害人旋某;人民币八百元发还被害人张某;人民币四百元发还被害人许某;人民币六百元发还被害人师某;余款人民币二百元,发还被告人郭云鹏。

三、扣押在案之苹果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在案之小米手机一部,发还被告人郭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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