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法律工作者問話筆錄可以作為證據嗎?

曬哥1


法律工作者問話筆錄可以作為證據嗎?

記錄有文字內容的紙頁,其記載的內容能夠證明案件事實,就符合【書證】的法定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屬於書證。

類似於書證的東西,是否具有法律意義上的證據效力?這才是該“問話筆錄”能否作為證據使用的關鍵所在!

訴訟中的證據屬性及其證明效力不是一層不變的!原告提交的證據,經過質證後有可能成為對被告有利的證據。被告提供的證據也有可能變成對原告有利的證據,等等、等等。這些就是‘’證據的屬性及其證明效力不是一層不變‘’的具體體現或含義。

假定法律工作者是民事訴訟原告代理人,法律工作者找到被告瞭解情況,以問話筆錄這一書面形式告知被告:自己是法律工作者,是原告代理人,想要了解什麼情況?被告如果回答了提問,並在問話筆錄上簽名認可談話內容,這樣就是固定了一份證據。

如果法律工作者以【詢問筆錄】的形式將其提交法庭,法官可以法律工作者無法定調查權而從證據形式上予以否定其證據效力。

如果法律工作者以【當事人陳述】的形式將其提交法庭,從證據形式上說,這樣可以算是一個擦邊球。

如果法律工作者以【書證】的形式將其提交給法庭用以證明法律工作者與被告談話的客觀真實性,法官是不能否定該書證的證據形式的,如果被告不能否定該書證記載的談話內容,該書證在訴訟中就具備了證據的證明效力,待與其他證據組合形成了證據鏈,該書證就成為了案件的定案依據之一。

如果案件中就只有這一份【問話筆錄】的證據,如果法庭採信這唯一一份證據予以定案,那就應當適用‘’孤證不能定案‘’的證據規則予以否定,而不是質疑【談話筆錄】中談話人的取證資格問題。


不糊塗時塗糊不


依我之見:在部分簡易民商事案件中法律工作者依法制作的當事人或相關證人證言等“問話筆錄”,經庭審質證符合證據”三性”原則的是可以作為證據採信的。

那麼哪一部分民事案件的“問話筆錄”符合什麼條件就可以作為證據採信呢?

A,比如簡單的民間借款丶鄰里糾紛丶家庭內部財產和繼承案糾紛案件中(非離婚案件等非親歷性訴訟案除外),原告或被告“全權委託”法律工作者為其代理承辦案件,該法律工作者辦理委託手續後,依法律規定和格式製作的委託當事人的“問話筆錄”只要在該案件開庭審理經庭審質證,聽取了原被告雙方訴訟代理人,以及無獨主請求權第三人戓代理人對當庭出示的“問話筆錄”的質證意見,就符合證據採信的基本條件;

B,同時,上述經過質證該“問話筆錄”還必須具有法定證據的“三性”,1,證據的客觀真實性,能真實客觀地反映訴訟案件的事實,2,證據的相關性,即問話筆錄與案件的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3,證據的合法性,即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精神:製作的雙方當事人陳述及證人證言(問話筆錄)應當客觀丶真實,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並符合書面筆錄的製作格式,比如威脅丶賄買丶偽造有關當事人陳述或相關證人證言。

綜上,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當事人陳述或證人證言”問話筆錄”經庭審質證符合證據的“三性”就應當採信。


唐先明75443043


現在基本上不採信筆錄了,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質詢,證人出庭時還要籤保證書,保證不作偽證。證人不出庭由律師或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作的詢問筆錄一般法院不會採信。基層法律服務者是取得資格的法律服務人員,有權調查取證,但所敢證據的證人還是應當出庭接受對方當事人質詢,未經質證的證人證言,法院是不會認定的。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是明確了的,律師也一樣。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只是不能辦刑事案件,而且受地域限制,其它基本與律師差不多。


陵江人


1.從證據的法定形式上看,法律工作者的問話筆錄不是法定的證據形式,民事證據有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鑑定意見、勘驗筆錄等8種,刑事證據則在當事人陳述部分表述為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辯解;在勘驗筆錄部分表述為勘驗、檢查、偵查實驗筆錄,檢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認等筆錄,其它則相同。

2. 問話筆錄的對象若是證人,筆錄內容顯然是證人證言,根據民訴法相關規定,證人除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外,應當出庭作證,根據2020年5月1日生效的民事證據規定,證人不出庭作證的,其書面證言“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老的證據規定是“不得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3.問話筆錄內容若是當事人陳述內容,即便當事人出庭陳述,新的證據規定“不得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要有其它證據予以佐證、印證,別說當事人不出庭的情形了。有的代理人常常“剝奪”委託人出庭參加庭審的權利,這樣不利於法庭查清案涉事實,因為當事人出庭陳述事實的效果遠遠大於代理人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的庭審效果,同時,委託人出庭也是對於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現的一種評價和監督,又有啥不好的呢。

4.如果問話筆錄對象為相關單位,單位的相關人員的的筆錄內容為書證的話(若是證人證言另說),或因不符合單位證明的形式要件而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單位出具證明除應具有資格外,還要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即加蓋單位公章、法人以及具體經辦人簽字或者蓋章。即便符合了法定證據形式,並不當然具有了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在法庭調查的舉證質證階段,可以繼續從證據“三性”方面發表自己的質證意見。

5.問話筆錄若作為證據使用,顯然沒有實際意義,但也不是沒有任何意義。問話筆錄可以作為相對人陳述內容的固定,防止相對人出庭陳述或者作證時出現較之先前相反的陳述或者證言,因為他們不得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禁止反言原則”。在沒有證據證實的情況下,法庭一般會採信先前的陳述或者證言,而不是採信後者。


中國非著名大律師


法院筆錄斷章取意記錄。


用戶5625504454554


不可以作為證據。嚴格按照題目所說,這份“問話筆錄”就是添亂的垃圾而已,根本就不合法。

首先,做這份筆錄的人資格不夠。什麼叫“法律工作者”,很多人不知道,打刑事案件必須由律師出面,而民事案件可以由不具備律師身份的“法律工作者”出面。

換句話說,在題目裡,“法律工作者”既可能是檢察官、法官、律師、仲裁人等,也有可能不具備專業資質。

且不論案件性質,不具備專業資質,可能連詢問的資格都不具備,做哪門子筆錄?法庭不可能接受。

其次,在法律層面上“問話”與“詢問”是不盡相同的。“問話筆錄”基本不具備筆錄效力,更何況就算是正經的“詢問筆錄”也要同時有其他證據佐證。

綜上,嚴格按照題目所說,“法律工作者問話筆錄”不論從形式上還是實質上,很大可能根本就不合法,不僅不能作為證據,還可能因為這種不合法行為而被控告騷擾證人。


純鈞LHGR


在沒有刑訊逼供的情況下,當事人如實陳述,並對所述內容的筆錄簽名、按指紋,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不過,陳述人要保證內容的真實性,否則要承擔做偽證的責任。


桐柏山農


還是重物證,輕口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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