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8 從電票詐騙第一案看金融刑案無罪辯護思維

從電票詐騙第一案看金融刑案無罪辯護思維


張王宏:廣強律師事務所黨支部書記、合夥人、金融犯罪案件辯護律師暨金融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從電票詐騙第一案看金融刑案無罪辯護思維

電票,是電子商業匯票的簡稱。順應降低風險、完善監管、適應金融電子化的趨勢,2016年以來,央行建立了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即ECDS。本案所涉及的電票第一案,無論是20億的涉案金額,還是代理電票的作案手法,都給電子金融行業敲響了警鐘。本文結合近年親辦的承兌匯票涉金融詐騙案,就電票所涉金融犯罪中司法認定難點,以及辯護方法問題進行總結。

一、案情簡介


逯某某、崔某、張某等,利用對銀行電票系統的瞭解,偽造相關證照,違規辦理了焦作中旅銀行的電票系統接入手續,並在工行廊坊支行開設同業戶,串通他人,共計開出價值20億元人民幣的電子承兌匯票。2018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國內首例電票詐騙案作出一審判決,逯某某等三人被判處無期徒刑。本案被稱為國內電票詐騙第一案。

二、電票詐騙第一案中的詐騙手法


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是詐騙犯罪中的核心構成要件。在這起電票詐騙案中,以下三步是本案的重要環節:


第一步,是接入電票系統。


電票具有便捷、可追溯的特點,但並不是每家銀行都有相關資格。


現實中,只有實力雄厚的國有商業銀行,可以直接接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而資金總量較小的地方城商行等,不能直接接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只能通過大的國有商業銀行代理接入電子商業匯票系統。


本案中,張某在當地工行票據部工作,熟悉電票接入業務,而逯某某曾在焦作中旅銀行工作十多年,對該銀行內部也非常熟悉,並利用這一便利,弄到了焦作中旅銀行的營業執照、金融許可證、印鑑模板等相關執照複印件,並製作出以假亂真的原件。


銀行系統對辦理電票接入業務審核嚴格,但也有些較寬鬆。為此,逯某某通過私下結識的工商銀行鄭州票據部的趙某。趙並不知道逯某某已經不是焦作中旅銀行公司部的副總經理,在收到逯某某蓋有焦作中旅銀行印章的電子打印版《代理接入協議》後,蓋了工行鄭州分部的章。雖然,這份協議上工行鄭州銀行的章是真實的,中旅銀行的蓋章卻是逯某某私刻的。


第二步,是開立同業戶。


銀行為其他銀行開立同業戶,除了需要核實銀行資質材料的真偽外,還要通過大額支付系統核實銀行身份,並派人到申請開戶銀行上門核行面籤。


由於焦作中旅銀行的大額支付系統逯某某無法掌控,三人商議後採取了迂迴變通的方法:經多次試錯,終於通過中間人,找到工商銀行廊坊支行副行長李某,崔某以焦作中旅銀行員工的身份,解釋說焦作銀行被收購後,大額支付系統無法收到核行信息,但可以接受工作人員親自核行面籤。李某同意變通,就安排本支行人員配合,通過核行面籤的方式,為焦作中旅銀行開立了同業戶。面籤當天,逯某某利用私人的熟識關係,在焦作中旅銀行借一間辦公室,並拉人冒充是銀行的法定代表人,還對面簽過程進行了“雙錄”。拿到同業戶U盾後,張某指導工行廊坊支行人員,給焦作中旅銀行完成了電票系統的接入操作。


第三步,是找到開票企業。


能開具電票的企業很容易找,但是為了讓票據在市場上流通,最好是有國企背景的企業。


這樣,三人又找到胡某和黃某某,利用他們手中的國企資源,分別開具40份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每張票據金額5000萬元,合計開出電票金額20億元人民幣。40張電票由於有工行的背書,很快在幾家金融機構內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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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的罪名問題


目前,關於逯某某等三人判決書尚未公開,所涉罪名為詐騙或是票據詐騙尚未明確。不過,根據人民法院指導案例中的已決判例,可判斷具體罪名應為票據詐騙罪。


在人民法院公佈的指導案例中,涉承兌匯票的票據詐騙罪,包括王世清票據詐騙案、張平被認定為票據詐騙罪。其中,前者一審時被認定為合同詐騙罪,後者一審時被認定為盜竊罪,二案都是二審後改判為票據詐騙罪。


之所以存在前後的變化,原因是該罪在犯罪手法上與所採取手段存在識別的難度。

先看王世清案。王為了給公司貸款,以幫拉存款為誘惑,向銀行工作人員劉耀提出借用銀行的承兌匯票幾天,從而拿到了已貼現的承兌匯票。對此行為,因為王世清夥同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使用已經貼現的真實票據質押貸款,屬於冒用他人匯票實施票據詐騙,雖然案件中也有使用合同,但並非案件的本質特徵。


在實務認定中,對於以非法手段獲取的匯票,無論是欺詐或偷盜手段,或者是沒有代理權而冒用代理人名義,又或者是擅自使用代為保管的匯票,都是冒用的具體表現形式。王世清屬於第一種情況。


再看張平案。張平盜竊他人記名的承兌匯票,用於兌換現金數萬元,為什麼不認定為盜竊罪呢?


分析案件可知,被盜的銀行承兌匯票是記名、可掛失、不能即時兌現的有價證券,失竊人林衛亞於被盜次日,向付款行電話掛失,後又向付款行所在地法院申請除權判決,免受了財產損失。但是,被告人張平用所竊匯票向楊偉兌換現金、向王惠剛償付貨款及兌換現金的行為,使匯票接收方遭受財產損失。因此,張平的冒用票據行為,是他人受到財產損失的原因,而張平的行為也損害了國家對金融票據的管理制度和正常秩序,符合票據詐騙罪的特徵。


所以,刑法一百九十四條關於票據詐騙罪的五種方法,只是票據詐騙罪的形式要件,而認定是否構成票據詐騙罪,還要考察實質要件,也就是對金融管理秩序、金融市場是否造成衝擊。


回看本文開頭所講的電票詐騙第一案,由於被告人違規接入電票系統、開立同業戶,進而轉貼票據的行為,使接收匯票的案外人恆豐銀行上海分行、邢臺銀行共計損失19.5億元。三人冒用企業名義,使用承兌匯票詐騙,藉助了金融電子化的便利,又通過票據行為,無疑給互聯網環境下的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極大的破壞。可以判斷,該案罪名應當為票據詐騙罪,而非詐騙罪。

四、電票金融詐騙辯護的難點


作為辯護律師,筆者關注電票第一案,更多地是希望結合公開資料,研究此類案件中有哪些辯護空間。


刑事辯護,通俗地理解,就是基於涉案證據中無罪罪輕的分析和辯護意見如何有效傳遞的問題。證據分析,包括通過閱卷、會見、發問、質證,形成最終的辯護意見,有罪還是無罪,此罪或是彼罪,罪重還是罪輕等等。而辯護意見傳遞,就是通過刑事律師的口頭表達和書面表達,將意見反映給檢察官、法官,這部分更多的涉及方法與技巧。


在類似電票詐騙案件中,實務中應重點把握以下幾點:


首先,是金融專業問題。


金融專業問題,是橫在刑事辯護前面的第一道門檻。本案所涉,包括電子匯票、保證金、回贖期、接入協議、同業戶等。圍繞這些專業問題,還有電票系統政策、系統接入協議、同業戶設立管理規章等操作層面細節。只有通過基於對專業知識瞭解後的清晰梳理,才能還原刑事責任追究的脈絡。


同時,筆者認為,專業刑事律師當然需要熟悉相關專業知識,這需要平時的涉獵和積累,沒有長期的積累,無法迅速把握案件中的實質問題,但更重要的是對專業法律問題中,刑事法律關係的抽象和提煉,所需要的撥雲見日能力。因為刑事法律關係,實行穿透式審查,即需要透過電子化金融商務法律關係設計的表面,找尋其中,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並鎖定刑事責任的承擔主體。只有具備這方面的抽象和提煉的能力,才能把握其中核心問題,而不至於劍走偏鋒。


其次,是非法佔有目的認定。


本文所涉電票第一案,就公開報道看,較多地渲染了詐騙手法的運用,而遺漏了對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部分。當然,這一內容也受報道文稿體裁的限制,不應過多苛責。以下主要從辯護角度,解析本案非法佔有目的認定問題。


刑事實務中,對行為人非法佔有目的,是包括票據詐騙在內的詐騙罪認定的難點,實踐中往往採取司法推定的方法。本案中,存在以下行為會被推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1.攜款潛逃,2.造假帳,3.明知沒有償還能力而借款,4.肆意揮霍。


雖然本案披露信息有限,但對照以上四點,可知行為人並不存在相關行為。相反,僅從報道看,反而存在行為人不具備非法佔有目的之反證。比如貸款企業為國企背景,為了生產經營需要,是具有償還能力的,而如果逯某等人曾有相關溝通,而會成為定罪量刑中的有利辯點。另外,根據涉案胡某等人介紹的國企,借款用於正常生產經營,則不排除騙取貸款罪的可能,相比票據詐騙罪的無期徒刑,最高七年的騙取貸款罪無疑屬輕罪。


以上是基於公開報道的分析,可以發現,即使根據公開信息,案件定性也是存在可圈可點處。同理,在辯護實務中,表面的陳述,與客觀事實、法律事實,也都是有所區別的,因此,辯護律師一定要具備反向的辯護思維能力,具備以法律構成要件思考問題,並構建己方敘事的能力。相反,如果只是一味地跟隨一邊倒的信息走,猶猶豫豫,搖擺不定,一旦遇到錯誤指控的情況,不具備辯護思維的能力,不掌握有效辯護的方法,只能是被法庭、公訴人牽著鼻子走,只能是無所作為。


那麼什麼是辯方思維呢?以下結合去年辦的金融犯罪案件,談談自己的思考。


在去年2月結案的江蘇某市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詐騙案中,《起訴意見書》《起訴書》都陳述了一個“事實”:史某某以投資承兌匯票為名,騙取陳某投資款,將資金實際用於償還他人借款,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事實一起,史某某被指控還構成詐騙罪,金額為930萬元(起訴時改為450萬元)。


支撐上述指控的,是在案證據材料中,史某某有“我就是騙騙她”、“我這樣只是隨便說說”等表述,同時,史某某確實沒有償還陳某的借款。而受害人陳某的筆錄,也強調了自己被“騙”的過程。當然,還有兩人之間打款的銀行流水及史某某出具的借條等書證。


按照這個敘述,史某某構成詐騙就是板上釘釘的了。


確實,從偵查階段到審查起訴階段,一直到提起公訴後,史某某都被指控詐騙了陳某。但經過筆者和主審法官溝通,案件以檢察院撤回起訴後變更起訴的形式,免除了對詐騙罪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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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會這樣?


這裡涉及一個事實認定的問題,也涉及到客觀事實如何向法院陳述的方法問題。


其實,關於本案還有另一個事實,隱藏在公訴方所講述的事實之外:史某某與陳某系認識十多年的好友。史某某一直到被羈押時,都在與家人協調怎樣變賣商鋪償還陳某某款項,因此,其沒有非法佔有目的。案件中史某某是主動投案的,而其之所以主動歸案,是被涉案其他債權人催債甚急,而她的自首也導致無法償還陳某錢款的重要原因。


以上,是對案件分析的過程,但信息怎樣傳遞的方法問題可以說更加重要。


在與主審法官溝通時,筆者點到即至,從構成要件講了案件中的問題,更著重地說出了一個“通俗”的判斷標準:史某某的詐騙如果成立,那就不存在非吸罪了。因為非吸之所以案發,就是因為後面的欠款無法償還,那樣的話所有的非吸都會變成“非吸+詐騙”了。


這次與主審法官的溝通只有約6分鐘,筆者利用提交委託材料的機會精練地陳述了上述觀點。事後得知,正是通俗的表達,讓法官關注到案子中的問題,而將案件建議檢察院撤回變更起訴。這個涉案1.6億元的非吸案,後來史某某被頂格輕判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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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相比輕判,防止了450萬詐騙的錯誤認定,同樣是比較成功的。這個成功,來自於對公開指控意見這一單線述事的否定,並在此外,建立了一個基於在案證據的“辯方述事”。


辯護律師的工作方法,決定著律師對“非法佔有目的”認定所依賴證據的掌握,而包括書面表達在內的辯護意見傳遞,則對後來的辯護效果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


如果,把利用隱於公訴方敘事之外的事實,建立自己的一套敘事,稱為另起爐灶,刑事辯護,有時還需要宏觀敘事。


宏觀敘事,需要綜合全案證據,排除控辯雙方存在的矛盾之處,並使矛盾得以自洽,揭示案件真相,實現無罪辯護的目的。宏觀敘事,是解釋案件中難以解決的矛盾的需要。這樣做的目的,是防止建立在片段取證基礎上的片面認定、錯誤定罪。


回到電票詐騙第一案,其中存在多處矛盾。這裡僅舉一個例子,關於損失金額,就辦案律師公開信息和北京大學金融中心的研究文章看,有兩個版本。一為涉案20億的贓款“人去財散不知所蹤”。另一個說法是上海經偵接到報案後將涉案銀行賬戶全部凍結,“凍結到部分涉案資金”,崔某、逯某某等人分得的款項還未來得及轉移即被凍結。


兩相對比,20億款項全部無法追回,與崔某、逯某某贓款及部分涉案賬戶資金被凍結,存在明顯差異。


涉案財產是金融犯罪案件中的重要量刑因素,怎麼會有這麼明顯的矛盾?


鑑於信息披露本身破碎的特點,筆者猜測,原因可能在於信息渠道不同,也可能是統計方法問題,這裡不再深究。筆者想講的是,宏觀敘事,正是面對刑事辯護中,對可能出現類似矛盾之處的一種解決辦法。比如,表面上的受害者被作為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時,如何辯護?


以去年辦結的另一起因股權投資被控合同詐騙案為例。根據偵查機關的《起訴意見書》中,胡某涉嫌以股權投資為名,與受害人莊某某簽訂借款合同,後在還款期滿前出逃,構成合同詐騙罪。單從起訴意見書所載內容看,這是較典型的合同詐騙案。


但其實當事人胡某是套路貸的受害者:胡某系被債權人介紹給套路貸出借人,又因為無力償還出借人過高的欠款而“逃命”。這也是當事人家屬看到我的信息後,千里迢迢從外地過來委託我想要為家人洗脫冤屈的原因。


這個案子,最終由我和李偉律師一起辯護,經過5個月的努力,案件成功地在審查起訴階段,以不起訴實現了胡某的無罪。

從電票詐騙第一案看金融刑案無罪辯護思維


從電票詐騙第一案看金融刑案無罪辯護思維

其中所用,可以總結為宏觀敘事方法。簡要講,主要內容有兩步:一是刑事控告,二是申請不起訴。


第一步,是反被動為主動還原案件真相的重要措施,但因為當事人反對而告終,相關文書沒有啟用。


第二步,在具體實施中,出於穩妥考慮,還綜合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等措施,這裡均略去不述。其中核心部分,可簡要地理解為:通過將案件證據中的內容與會見時所瞭解到的案件細節進行整理,提煉出胡某“出逃”實際系“逃命”,同時出逃時保留了與債權人的聯繫,從未中斷的事實,而且實際上,對方套路貸的本金均已經得到償還。


通過以上工作,將偵查機關的“合同詐騙”,嵌套進一個“宏大敘事”中,還原了胡某實際為套路貸的受害人的真相,得到了檢察官認可。


當然,案件的辦理中還涉及到大量的金額統計、閱卷、會見及與檢察官溝通等工作,此處不再詳述。


雖然,並非所有案件都是無罪,但事實上又確有不少案件存在被冤屈、被錯誤認定的情況。刑事律師接辦這類刑案,必須有“讓無罪者無罪、讓有罪者罰當其罪”的追求,這也是筆者轉型為專業刑辯律師的原因。正是基於長期的困惑、思考、經驗總結,應該說,有了跨領域知識的積累,具備了特有的刑事辯護思維,並勤于思考和總結專業的刑事辯護方法,才有可能像獲取了無罪辯護的密碼一樣,摘取一個又一個成功辯護的勝果。


——張王宏律師於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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