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4 違建建完兩年內沒有進行處罰,就不能再處罰了嗎?有可能嗎?

我相信很多朋友已經知道,城市規劃法制定前的住房建設法律問題不能依據部法律,畢竟,法律是不溯及既往的,法律頒佈後,許多拆遷部門經常以拆除違法建築為名,採用粗暴的強拆方式,實現拆除違法建築的目的,這在法律上是違法的。

作為代表公共權力的行政機關,對某些違反行政法規但不能構成犯罪的最常見的處罰是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本身具有刑罰的性質,但也具有對抗私權利的屬性,因此,在法律上對行政機關增加了一些原則上的限制:公平與公開,懲罰與教育相結合,以及兩年的行政限制,在很大程度上,這種限制不僅保護公共權力,而且保護私人權利。

違建建完兩年內沒有進行處罰,就不能再處罰了嗎?有可能嗎?

在自己的宅基地李先生建立了一個工廠與相關證書宅基地宅基地

2000年,李先生因建廠被當地執法隊罰款1000元,相關賬單在付款後留下。2010年,張先生的宅基地在本地都會計劃拆遷的範圍內,相干的部分針對李先生的屋宇進行了相干的評價,只願意給李先生幾千元的拆遷補償費,李先生各式不願意的情況下收到了本地住建局的決定書,請求李先生在5日以內搬遷廠內設施,配合拆遷事宜。面對強拆部門李先生只能尋求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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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律師的建議,李先生將房屋委員會告上法庭,並要求法院命令房屋委員會撤銷該書面決定。

李先生律師認為:

1、房屋委員會的行政處罰超過兩年的行政時效,但法院認為,李先生廠房一直存在,非法建築一直存在,沒有超過時效,法院駁回了李先生項申請,李先生名律師提出上訴。

2、行政處罰針對的是行政違法行為,李先生工廠的建設是違法的結果不是犯罪,如果住建局不能證明李先生繼續廠的建設,不能成為行政處罰的對象,工廠的建設關係到“城市規劃法”的時間尚未生效,不與監管體系李先生的行為,當地大隊受到了懲罰,李先生在2000年,而不是同一事項重複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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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二審法院支持李先生的申請。

從這一實際案例可以看出,行政時效是為了更好地規範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也是為了保護公民的私權。但這一行政規定主要針對歷史房屋,新建房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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