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法治“疫苗”︱通过司法建议的诉源治理

  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暴发,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小的压力。在防疫抗疫的同时,长春汽开区法院党组充分考虑到了辖区生产加工型、劳动密集型、物流运输型企业众多,受疫情影响各类纠纷可能激增的形势,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法院提出的新收案件确保同比下降5%的目标,努力探索诉源治理机制。近期,长春汽开区法院向区管理委员会和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发多份司法建议书,通过温情暖意的“法治疫苗”,对潜在的矛盾风险进行评估,努力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力求实现对各类诉源的前端治理和协同共治。

  @区管理委员会

  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把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最高人民法院也提出“要融入党委和政府领导的诉源治理机制建设”。结合走访考察,我院提出以下建议。

  建议规范人民调解工作。辖区人民调解工作多由社区及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兼任,目前依然采用较为传统的方式解决民间纠纷。建议指导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加强组织和队伍建设,加快人民调解信息化建设,努力学习“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作用。

  建议选任专业的调解员。当前,社会矛盾纠纷主体更加多元,类型更加多样,调解难度不断加大。人民调解工作不能仅依靠居委会、村委会进行。为人民调解委员会选任专业的调解员,能够大幅提高民事纠纷的调解效率。

  建议积极发挥行业调解、行政调解作用。应进一步整合资源配置,针对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劳动争议、物业纠纷,要充分发挥各单位、各类组织作用,调动行业协会、仲裁委员会调解积极性,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建议建立诉调对接联动机制。应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机制,制定诉调对接举措。我院将按照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的原则,精准对接人民调解组织,着力加大道路交通、医疗事故、劳动争议等专业性、行业性纠纷的业务指导,与贵委“携手式”联调、不稳定因素“一体化防控”,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建议行业协会发挥企业和政府间的桥梁作用。行业协会要在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中展现自身优势。当前,行业协会对因疫情引发的企业之间及企业与个人、组织之间产生的矛盾纠纷应积极从中斡旋,努力推动争议各方达成谅解。

  建议加强行政管理。辖区内劳动者与用工企业之间的纠纷逐年增加,而与之匹配的劳动监察、仲裁力量明显不足,应加强行政管理、充实力量,有效化解劳动争议。

——摘自给区管理委员会的《司法建议书》

法治“疫苗”︱通过司法建议的诉源治理

法治“疫苗”︱通过司法建议的诉源治理

法治“疫苗”︱通过司法建议的诉源治理

  @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延长假期、推迟复工复产、弹性工作制等多种疫情防控应急措施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了较大影响。贵公司所辖企业众多,为预防可能激增的合同类、劳动争议类等法律纠纷,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我院提出如下建议。

  建议充分发挥工会职能。在因疫情而导致的劳资双方发生矛盾争端时,企业工会应积极从中斡旋、调解。企业在制定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相关规定时,要充分听取工会意见,明确相关政策法规,避免因此产生劳动用工、薪资发放等方面的纠纷。

  建议落实工资支付政策。在延长春节假期期间(1月31日-2月2日)和灵活安排工作期间(2月3日开始施行)的工资支付标准上,建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吉林省政府《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执行。

  建议落实受疫情影响的员工待遇。对于湖北籍或者近期有过湖北工作、旅居史的劳动者,建议根据员工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落实符合国家政策的相应待遇。员工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的,符合《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建议不以疫情导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裁员或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通知》的规定,对于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建议正确运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法律规定。如遇因疫情产生的合同履行纠纷,要通过调整价款、延期交付、部分履行等方式协商变更合同,争取做到合同双方共同减损,必要时采取协商方式解除合同,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

——摘自给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司法建议书》

法治“疫苗”︱通过司法建议的诉源治理

法治“疫苗”︱通过司法建议的诉源治理

法治“疫苗”︱通过司法建议的诉源治理

  院长述评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推进诉源治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切实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仲裁等纠纷解决机制作用,推动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才能缓解当前案件过快增长的压力。为此,我们要在党委领导下,充分整合司法资源,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主动融入基层治理。

  司法建议在诉源治理方面具有有效沟通、及时协调、对症抓药的比较优势。通过权威性的法律实施意见,努力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给企业和人民群众提供法治“疫苗”,可以有效地达成矛盾纠纷的前端治理。今后,我们要在司法建议的功能设置、内容体例、对接方式上进一步创新,努力提高司法建议的公信力,力求通过司法建议的诉源治理模式常态化、法治化。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王寅 整理 汽开区新闻中心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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