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取得专用发票,能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也就是说,能否抵扣,须看是否合规?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对于预付款来讲,只有“预付租金”,则对方即为“预收租金”,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可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除此之外,对方预收款项之时,既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也不符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条件,(注:二者确认时点其实一致,乃是货物发出或者服务提供之时,)因而不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时;若此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乃是违规开具,因此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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