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 人民銀行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聯合發佈《關於對中小微企業貸款實施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的通知》並答問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應對工作的決策部署,進一步紓解中小微企業困難,推動企業有序復工復產,提高金融服務的針對性、有效性,經國務院同意,銀保監會、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近日聯合印發《關於對中小微企業貸款實施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要求,對於2020年1月25日以來到期的困難中小微企業(含小微企業主、個體工商戶)貸款本金,以及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業需支付的貸款利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企業申請,給予企業一定期限的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安排。還本付息日期最長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罰息。對於少數受疫情影響嚴重、恢復週期較長且發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與企業協商確定另外的延期安排。

《通知》強調,湖北地區各類企業適用上述政策。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為湖北地區配備專項信貸規模,實施內部資金轉移定價優惠,力爭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業綜合融資成本較上年平均水平降低1個百分點以上。

《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開通線下和線上等多種渠道,為企業延期還本付息申請提供便利。要及時受理企業申請,限時回覆辦理。要對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貸款進行專門統計、密切監測。

《通知》指出,將從監管政策、貨幣政策和財稅政策等方面給予配套支持。對於實施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的貸款,應堅持實質性風險判斷,不因疫情因素下調貸款風險分類,不影響企業徵信記錄。

一、出臺該《通知》主要目的是什麼?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銀保監會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先後出臺多個專項政策,督促金融機構切實加強疫情防控金融服務,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目前已經取得積極成效。受疫情影響,不少企業復工復產延期,中小微企業開工率不足,現金流收入大幅減少,流動性壓力亟需紓解,有必要進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出臺針對性的幫扶政策。對中小微企業貸款實施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將有助於緩解企業財務支出和流動性壓力,給予企業一段時間的緩衝期,有利於企業儘快復工復產,支持實體經濟恢復發展。

二、延期還本付息政策的主要適用對象是哪些?

本政策強調精準支持,重點幫扶前期經營正常、受疫情影響遇到暫時困難、發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業(含小微企業主、個體工商戶),不搞一刀切。

三、延期還本付息政策的核心內容是什麼?

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期間,如果中小微企業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時還本付息,可以向銀行提出延期申請。銀行可根據企業受疫情影響和經營狀況,給予企業一定期限的延期還本付息安排,最長可以延長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罰息。對於需要延期支付的貸款利息,其具體償還計劃,由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企業雙方自主協商、合理確定。

四、對於湖北地區有沒有特殊安排?

《通知》對湖北地區有特殊安排。一是擴大政策覆蓋範圍。湖北地區各類企業(包括大型企業)都可以享受貸款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政策。二是給予專項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為湖北地區配備專項信貸規模,實施內部資金轉移定價優惠,力爭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業綜合融資成本較上年平均水平降低1個百分點以上。

五、延期還本付息政策的主要操作流程是什麼?

主要操作流程為:首先,受疫情影響的企業提出貸款延期還本付息的申請,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為企業開通線下和線上等多種申請渠道。其次,銀行要及時受理企業申請,客觀評價企業受疫情影響情況和經營狀況,限時回覆辦理,給予企業一定期限的延期安排。此外,對於少數受疫情影響嚴重、恢復週期較長且發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業,如果企業有更長期限的貸款延期還本需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與企業協商確定另外的延期安排。政策操作流程要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不搞行政命令,不搞一刀切。

六、實施延期還本付息有哪些配套政策?

監管政策方面,對於1月25日至6月30日期間實施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的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堅持實質性風險判斷,不因疫情因素下調貸款風險分類,不影響企業徵信記錄。企業復工復產後,經過一段時間的正常經營,如果這些企業仍不能按時正常還本付息,貸款該認定為不良的就要認定為不良。

貨幣政策方面,人民銀行綜合運用公開市場操作、中期借貸便利、常備借貸便利、再貸款、再貼現等貨幣政策工具,保持流動性合理充裕,維持銀行負債端平穩接續。

財政政策方面,各級財政部門對於國有控股和參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2020年的經營考核,應充分考慮應對疫情、服務中小微企業的特殊因素,給予合理評價。

七、政策實施過程中,銀行應如何做好風險防範?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貸款進行專門統計、密切監測,對於貸款期間企業經營出現實質性變化的,及時予以相應處置。同時,應完善反欺詐模型運用,推進信息共享聯防。一旦發現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應立即停止融資支持,並通過上報徵信、訴訟等懲戒措施,有效防控道德風險。

銀保監會 人民銀行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關於對中小微企業

貸款實施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的通知

銀保監發〔2020〕6號

各銀保監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應對工作的決策部署,進一步紓解中小微企業困難,推動企業有序復工復產,提高金融服務的針對性、有效性,有關部門作了深入研究,確定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對符合條件、流動性遇到暫時困難的中小微企業貸款,給予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安排。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關於貸款到期本金安排

對於2020年1月25日以來到期的困難中小微企業(含小微企業主、個體工商戶)貸款本金,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企業延期還本申請,結合企業受疫情影響情況和經營狀況,通過貸款展期、續貸等方式,給予企業一定期限的臨時性延期還本安排。還本日期最長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對於少數受疫情影響嚴重、恢復週期較長且發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與企業協商確定另外的延期安排。上述貸款涉及擔保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與企業、擔保人等協商處理。

二、關於貸款利息支付安排

對於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業需支付的貸款利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企業延期付息申請,結合其受疫情影響的實際情況,給予企業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貸款付息日期最長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罰息。延期利息的具體償還計劃,由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企業雙方自主協商、合理確定。

三、關於湖北地區特殊安排

湖北地區各類企業適用上述政策。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為湖北地區配備專項信貸規模,實施內部資金轉移定價優惠,力爭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業綜合融資成本較上年平均水平降低1個百分點以上。

四、關於企業新增融資安排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對接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建立綠色通道,簡化貸款審批流程,適度下放審批權限,應貸盡貸快貸。要改進績效考評、盡職免責等內部資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努力提高小微企業信用貸款、中長期貸款佔比和“首貸率”。地方法人銀行應主動申請人民銀行的新增再貸款、再貼現額度,積極配合政策性銀行的新增信貸計劃,以優惠利率向民營、中小微企業發放貸款。

五、落實要求

做好需求對接。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對接企業貸款延期還本付息需求,開通線下和線上(網上銀行、手機銀行、電話銀行)等多種渠道,為企業延期還本付息申請提供便利。要及時受理企業申請,限時回覆辦理。

明確支持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合理評估企業狀況,調整完善企業還本付息安排,重點支持前期經營正常、受疫情影響遇到暫時困難、發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業。對於受疫情影響特別嚴重、遇到特殊困難的行業,例如交通運輸、批發零售、文化娛樂、住宿餐飲等,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傾斜。

有效防範風險。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貸款進行專門統計、密切監測,對於貸款期間企業經營出現實質性變化的,及時予以相應處置。同時,應完善反欺詐模型運用,推進信息共享聯防。一旦發現弄虛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應立即停止融資支持,並通過上報徵信、訴訟等懲戒措施,有效防控道德風險。

六、有關配套政策

對於上述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的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堅持實質性風險判斷,不因疫情因素下調貸款風險分類,不影響企業徵信記錄。

人民銀行綜合運用公開市場操作、中期借貸便利、常備借貸便利、再貸款、再貼現等貨幣政策工具,保持銀行體系流動性合理充裕,維持銀行負債端平穩接續。

各級財政部門對於國有控股和參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2020年的經營考核,應充分考慮應對疫情、服務中小微企業的特殊因素,給予合理評價。

銀保監會 人民銀行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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