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公司炒信被罰兩百萬,員工曾反思“刷單太快不夠真實”

兩年不到,以虛假下單、發空包快遞的方式幫助商家刷單3.2億元,浙江金華市一家公司被市監部門頂格罰款200萬元——6月12日,浙江省工商局在全省反不正當競爭“百日執法”專項行動實務公示會上公佈了金華吉森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組織虛假交易案的查處情況。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省工商局瞭解到,該案是新《反不正當競爭法》今年實施後,全國查處組織刷單炒信涉案金額最高、罰沒款最高的案件。

經查,吉森公司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為入駐第三方交易平臺的商家提升網店信譽,增加銷量記錄。公司自建服務器,使用刷單平臺系統,利用計算機模擬手機客戶端操作的方式虛假下單採購商品,使用網絡採購的空包物流單號或商家自行聯繫的物流發送空包裹,欺騙第三方交易平臺取得交易記錄,完成刷單炒信全流程。

經統計,僅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3月21日案發,該公司有刷單記錄18.9萬單,涉及刷單商品金額2015.8萬元,獲取佣金209.5萬元。從2016年7月至2018年3月21日,該公司收取商家用於刷單的款項合計3.2億元。

金華市監部門發現,吉森公司呈現組織嚴密、系統智能化的特點。技術團隊開發了智能刷單系統,可“全自動”下單完成虛假交易。管理者還組織員工每週寫週報,有成員在週報中“反思”:“刷單速度太快,16秒1單,比秒殺還快,不夠真實”。 


澎湃新聞了解到,新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增加了禁止組織虛假交易的條款,明確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銷售狀況、用戶評價刷單,作出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內容。

浙江省工商局相關負責人向澎湃新聞表示,吉森公司通過組織虛假交易,幫助其他經營者提升網店信譽,提高銷量,獲取佣金,已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屬於組織虛假交易行為,“由於組織虛假交易金額、刷單交易筆數特別巨大,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處以頂格罰款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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