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公正的判決,為何百姓總覺得冤枉?談判決理由闡明的重要性


明明是公正的判決,為何百姓總覺得冤枉?談判決理由闡明的重要性

筆者在頭條發表了大量法律方面的文章,尤以刑法學為主業。不少的讀者就相關問題提出諮詢,更多的是喊冤,認為法院對自已的判決不公。我國地大人眾,法院分佈眾多,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一致,也導致了文化及認知方面的差異,實屬正常。可以說,我國絕大多數的司法判決是公正的,不否認個別存在。為什麼公正的判決,百姓總是覺得自已是冤枉的,甚至還與司法腐敗關聯到一起。筆者認為:司法判決不僅僅追求結果的正確與公正,判決理由的闡明更重要。以下筆者結合一起真實的案件展開論述,僅代表筆者個人觀點。

一起真實案件的司法處理結論

明明是公正的判決,為何百姓總覺得冤枉?談判決理由闡明的重要性

[案例] 陳某長期駐外地辦事處工作,夫妻兩地生活。其妻閒來無事,經常到當地某遊戲室打麻將。2017年5月,陳某回家休養,遊戲室老闆劉某提出向陳某借20萬,期限半年,劉某出具欠條並用其哥哥的房產作抵押。半年後,劉某不能還款,經陳某多次催要後,將劉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尚還借款。法院判決後,進入執行程序,劉某向公安機關自首,法院以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緩刑,陳某被判處拘役六個月。

本案,從判決結果來說是公正的,筆者與陳某溝通中,瞭解到一些情節:

01 劉某說陳某提供的20萬是投資款,劉陳兩人是合夥關係,但陳說根本沒有合夥的事,也沒有在所謂的合夥協議上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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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劉某向公安機關提供一份三方協議,證明陳某是合夥人身份,但劉某並沒有簽字。

根據上以事實,認定陳某與劉某共同投資遊戲室,即陳某系合夥人之一,劉陳兩人構成開設賭場罪,系共同犯罪。

如果認定陳某借給劉某的20萬元系投資,則該20萬元系犯罪構成之物,應依法隨案移送法院。

陳某借給劉某的20萬元系借款,非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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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陳某陳述,所謂的合夥協議及三方協議,均系劉某偽造,陳某並不知道也沒有在上面簽字,因此,陳劉是否系合夥關係存疑。

陳某提供給劉某20萬元的時候,劉某向陳某出具了欠條,並以其哥哥的房產作抵押,證明了陳劉之間系借貸關係,而非合夥關係

《合夥企業法》第十六條規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

由此可見,個人合夥的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沒有以對該合夥企業的債權出資的的。

因此,陳某與劉某之間為借貸關係,而非共同投資的合夥關係

陳劉兩人涉嫌開設賭場罪,系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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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共同犯罪的理論,行為人基於共同的意思聯絡,一起實施法益侵害的行為,構成共同犯罪,基於每個共同犯罪參與人的故意內容不同,分別認定各自的犯罪,基於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故意的內容分別認定實行犯、教唆犯或幫助犯。

01

假如陳劉系合夥關係,則兩人涉嫌開設賭場罪,系共同犯罪,兩人均為實行犯,系主犯;

02 假如陳劉系借貸關係,兩人仍涉嫌開設賭場罪,系共同犯罪,劉某為實行犯,陳某系幫肋犯,為從犯。

筆者認為,陳劉之間為借貸關係,鑑於陳某妻子長期在該遊戲室打麻將,陳某對該遊戲室的性質有明確認識,陳某借給劉某錢,客觀上對劉某開設賭場起到了幫助作用,陳某也有幫助的故意,因此,陳某系本案的幫助犯。所謂幫助的故意,是對幫助內容的認識,有客觀的判決標準,不以陳某自已認為為必要。

對20萬元借款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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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陳劉之間系合夥關係還是借貸關係,該20萬元均系犯罪構成之物,不是賭資,公安機關應隨案移送法院,最終沒收收歸國有,而公安機關不能以賭資為由予以沒收。

換言之,無論如何,陳某的這20萬元是要不回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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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筆者認為,依據現有事實,法院對陳劉的判決是公正的,令陳某不解的是自已只是借錢給陳某怎麼就構成犯罪了,也許其對共同犯罪的理論尚不太清楚,對自已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沒有認識。因此,需要法院在判決時闡明對每個犯罪人的判決理由,讓其心服口服,減少百姓對法院的誤解,多一些對法律的瞭解。不知法不等於無責,因欠缺違法性認識可能性而免責的事例,當今極其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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