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當場發現妻子被強姦而殺死強姦犯被判無期徒刑

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XX刑初字第111號

被告人田某信。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於2014年X月X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現押浙江省某市看守所。

某市人民檢察院以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田某信犯故意殺人罪,於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胡某、張某滴、張某浩、張某龍、王某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依法通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不到庭,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某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吳曉節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田某信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某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2月份開始,被告人田某信及其妻子羅某到某市塘下鎮金太陽汽車裝修服務部上班,並被安排到該服務部員工宿舍三樓住宿。被害人張某乙與田某信夫妻同住一個某2006年3月18日零時許,被告人田某信回到宿舍三樓房間時,發現張某乙正從其妻子羅某身上下來並提褲子,遂與張某乙發生爭吵、扭打,被告人田某信持菜刀砍中張某乙頭部、頸部、上肢等部位,致張某乙當場死亡。

經鑑定,張某乙因遭銳器多次砍擊,致使右頸總動脈、頸內靜脈斷裂,由此引起大出血而死亡。公訴機關據此認為被告人田某信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並提供了相關證據。

被告人田某信對本案的事實和認定的證據均無異議。其辯護人辯稱,辯護人存在重大過錯,被告人田某信有自首情節,請求對田某信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3年2月份開始,被告人田某信與妻子羅某到某市塘下鎮金太陽汽車裝修服務部上班,並被安排在員工宿舍三樓房間與同事張某乙合住。同年3月18日晚,被告人田某信從外面回到宿舍房間,發現張某乙對羅某進行性侵犯,遂與其發生扭打,後持菜刀砍擊張某乙頭部、頸部、上肢等部位二十餘刀致其當場死亡。經鑑定,被害人張某乙因遭銳器多次砍擊,致使右頸總動脈、頸內靜脈斷裂,由此引起大出血而死亡。

2014年2月20日,被告人田某信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證明以上事實的證據有:

1、證人羅某的證言,證實案發前其和丈夫田某信平時與被害人張某乙合住在瑞案市塘下鎮金太陽洗車店宿舍三樓房間。案發當晚,丈夫田某信外出散步,張某乙強迫自己與他發生了性關係,後田某信從外面回來,見狀與張某乙扭打,田某信持白酒瓶砸張某乙頭部,又持菜刀砍張某乙致其倒地,脖子被砍了一個很大的口子,兩人逃離現場。2014年2月20日,其和田某信到公安機關投案。羅某的辨認筆錄,從多張照片中辨認出其中7號照片上的男子就是被害人張某乙。

2、證人陳某的證言,證實2006年3月17日晚上12時多,其接到員工劉某的電話,趕到現場,發現三樓房門關著,房內的燈亮著,踹開房門後看到員工張某乙被人殺死在地上,頸部張開一個口子,房間地面上有一些玻璃碎片,與張某乙同住一個房間的員工田某信夫婦不知去向,其與其他員工懷疑是田某信夫妻所為。

3、證人劉某的證言,證實其和工友朱某等四人住二樓,田某信夫婦和張某乙住三樓。案發當晚12時許,其被三樓的吵架聲吵醒,聽到樓上田某信說“太欺負人了”的話,後聽到張某乙呼喊救命,聽到三樓有人從樓梯往下跑的聲音,其怕三樓有人出事,便打電話叫來老闆陳某,後其同陳某等五人到三樓,發現房門關著,打開門後看到張某乙被人殺死在地上,脖子處開了一個很大的口子,地上全是血,而同住一個房間的田某信夫婦已不知去向。證人何某、朱某的證言與劉某的證言相印證。朱某的證言還證實隱約聽見張某乙說:“你饒了我吧”。

4、證人張某甲的證言,證實在案發次日確認死者就是其哥哥張某乙。

5、某市公安局製作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及現場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現場位於某市塘下鎮張宅村天穎西路佳檔網吧的後面(南首)一幢出租房內三樓,木門下部門板被破壞,木門門框上有擦拭狀血跡;室內南邊床鋪前地板上見仰躺一男屍,屍體僅穿一件短褲,有多處刀傷,屍體的下側地面上見有一面積為40×85釐米的血泊。

北首床鋪的東側地板上一床棉被,棉被上見滲透狀血跡,南邊床鋪南首東側被褥上見有一把不鏽鋼的菜刀,予以提取;刀刃及刀柄上有血跡,刀柄的左側面一花紋下側見一枚減層血指印(照相提取);衛生間門前地面上有印有“杜康”字樣的標籤玻璃碎片(實物提取);衛生間洗臉盆上的水龍頭開關柄上見一處血跡,洗臉盆沿邊見有多處甩狀血跡,衛生間的東首牆壁中間的衝浴器南側牆壁磚面上見有多處甩狀血跡;房間的南首窗戶呈半開狀態,窗戶內側掛有布窗簾,窗臺上見有一枚血鞋印,鞋尖朝南,前掌寬9.5釐米,花紋呈方寬狀,窗戶的東側窗框邊上見有擦劃狀血跡,窗戶的鎖部見有擦劃狀血跡。

6、某市公安局物證鑑定室出具的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書,證實死者張某乙因遭銳器多次砍擊,致使右頸總動脈、頸內靜脈斷裂,引起大出血而死亡。

某市公安局物證鑑定室出具的手印鑑定書,證實張某乙被殺案現場菜刀柄部照相提取的血指印與羅某的右手小指捺印樣本指印認定同一。

某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法醫學dna檢驗鑑定書、某市公安局司法鑑定中心法醫物證鑑定書,證實所送檢菜刀上血跡、衛生間水龍頭把手上血跡,屍體下方血跡、現場南首窗框上血跡及三樓門框上血跡均為死者張某乙所留。

7、貴州省德江縣公安局泉口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經過,證實2014年2月20日下午,田某信、羅某在家人的陪同下,主動到其戶籍地派出所投案,並如實供述了本案主要犯罪事實。

8、被告人田某信的供述,供認2006年3月17日晚上,其和妻子羅某回到塘下的三樓宿舍,就一個人到外面去玩,當自己回到三樓自己宿舍門口時,聽到宿舍裡傳來羅某在叫“不要、不要”的聲音,自己就從旁邊的窗戶裡爬了進去,看到老婆羅某仰躺在床上,張某乙壓在羅某身上,羅某還在掙扎,張某乙看到自己進來就從床上下來,並有提褲子的動作。

我進去後就和張某乙扭打在一起,因為自己打不過張某乙,就拿了一把菜刀朝張某乙亂砍,將他砍倒在地。看張某乙倒在地上沒動了,就把菜刀就扔在房間裡,換了條褲子,帶上羅某一起逃跑。田某信的辨認筆錄,指認某市塘下鎮菜場街153號後面的出租房三樓就是其用菜刀砍死張某乙的作案地點,並確認拿菜刀、砍倒張某乙等行為的具體位置。

9、貴州省德江縣公安局泉口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田某信的身份情況。

本院認為,被告人田某信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田某信有自首情節,可從輕處罰。

根據田某信的供述和羅某的證言相互印證,並有證人劉某、何某、朱某等人的證言佐證,證實案發的主要原因是田某信目睹被害人對其妻子實施性侵犯,故應認定被害人在本案中具有重大過錯,可對被告人從輕處罰。辯護人的辯護理由成立,予以採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田某信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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