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那些事


增值稅專用發票那些事

稅者,利莫大焉。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監製、設計、印製,是反映納稅人經濟活動的重要會計憑證,是記錄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是增值稅計算和管理中重要的決定性的合法憑據。今天,我們一起來學習關於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那些事。

一、統一增值稅專用發票代碼管理

為了加強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管理,有利於增值稅專用發票計算機交叉稽核工作,從1995年起,將專用發票上的地區簡稱、製版年度、批次、版本的語言文字、幾聯發票、發票的金額版本號等改用10位代碼表示。具體表示方法:

第1-4位代表各地市、第5-6兩位代表製版年度、第7位代表批次(分別用1、2、3、4……表示)、第8位代表版本的語言文字(分別用1、2、3、4代表中文、中英文、藏漢文、維漢文)、第9位代表幾聯發票(分別用4、7表示四聯、七聯)、第10位代表發票的金額版本號(分別用1、2、3、4表示萬元版、十萬元版、百萬元版、千萬元版,用“0”表示電腦發票)。

例如:“1301951141”其中:一至四位“1301”表示河北省石家莊市,五、六兩位“95”表示1995年版,第七位的“1”表示第一次,第八位的“1”表示中文,第九位的“4”表示四聯,第十位的“1”表示萬元版。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編印1995年增值稅專用發票代碼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8號 )

二、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

(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1.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2.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不屬於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

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於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2.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3.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並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三)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

1.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未就其虛開金額申報並繳納增值稅的,應按照其虛開金額補繳增值稅;已就其虛開金額申報並繳納增值稅的,不再按照其虛開金額補繳增值稅。稅務機關對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違反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抵扣其進項稅額。 

3.受票方納稅人取得的符合不屬於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政策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徵補稅款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3號 );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

三、納稅人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

(一)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

1.定性善意取得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

(2)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

(3)專用發票註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

(4)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

2.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

對購貨方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但應按有關規定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

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准許其抵扣進項稅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不準其抵扣進項稅款或追繳其已抵扣的進項稅款。

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屬於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不適用該條“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定。

(二)納稅人非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

1.定性非善意取得滿足以下條件其一即可:

(1)從銷售方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專用發票(購貨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註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與其進行實際交易的銷售方不符);

(2)從銷貨地以外的地區取得專用發票(購貨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銷售方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外地區);

(3)受票方利用他人虛開的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進行偷稅(其他有證據表明購貨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系銷售方以非法手段獲得)。

2.非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

存在上述條件之一,無論購貨方(受票方)與銷售方是否進行了實際的交易,增值稅專用發票所註明的數量、金額與實際交易是否相符,購貨方向稅務機關申請抵扣進項稅款或者出口退稅的,對其均應按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處理。

應當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處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追繳稅款,處以偷稅、騙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

利用虛開的專用發票進行偷稅、騙稅,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依法進行追繳稅款等行政處理,並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政策依據: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號 )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0〕182號 )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

4.《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7]1240號

四、關於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

(一)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定義:

自2020年2月1日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憑證範圍:

1.納稅人丟失、被盜稅控專用設備中未開具或已開具未上傳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2.非正常戶納稅人未向稅務機關申報或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稽核比對發現“比對不符”“缺聯”“作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4.經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大數據分析發現,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存在涉嫌虛開、未按規定繳納消費稅等情形的;

5.屬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即:

走逃(失聯)企業存續經營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對應屬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範圍。


  (1)商貿企業購進、銷售貨物名稱嚴重背離的;生產企業無實際生產加工能力且無委託加工,或生產能耗與銷售情況嚴重不符,或購進貨物並不能直接生產其銷售的貨物且無委託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蹤不納稅申報,或雖然申報但通過填列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規避稅務機關審核比對,進行虛假申報的。


(二)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處理

1.尚未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暫不允許抵扣。已經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除另有規定外,一律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2.尚未申報出口退稅或者已申報但尚未辦理出口退稅的,除另有規定外,暫不允許辦理出口退稅。適用增值稅免抵退稅辦法的納稅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應根據列入異常憑證範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適用增值稅免退稅辦法的納稅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規定對列入異常憑證範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的已退稅款追回。

政策依據: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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