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會構成“強姦罪”嗎?女性能否成為強姦罪主體?看法院怎麼判

女性會構成“強姦罪”嗎?女性能否成為強姦罪主體?看法院怎麼判

強姦罪是一種發生率極高、影響極為惡劣的犯罪,女性能否成為此罪的主體問題上,我國司法界一直存在諸多分歧。先看一下刑法第236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是為強姦罪,司法界據此對強姦罪的通說的解釋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正是基於此,理論界和司法界得出了強姦罪的主體通常只能"是年滿14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男性"這一結論,可以理解為婦女不能單獨構成本罪,但可以成為本罪的教唆犯和幫助犯,也可以成為間接正犯與共同正犯。

女性在強姦罪中起到教唆、幫助作用的,可以成為共犯,從而成為強姦罪的犯罪主體。女子成為強姦罪主體的可能性,這只是針對單獨犯罪而言的,在共同犯罪中,因為“部分行為共同負責”的特殊要求,婦女是可能成為強姦罪的教唆犯和幫助犯的。舉個例子,原配教唆第三人強姦小三,原配構成強姦罪的教唆犯。

女性會構成“強姦罪”嗎?女性能否成為強姦罪主體?看法院怎麼判

案例一、張某和司X霞(女)多次在微信討論如何誘騙未成年女性與張某發生性關係。張某邀約網絡認識的被害人小紅(化名)前往其所在地,並安排司X霞冒充其母親接待小紅,司X霞在明知張某誘騙小紅欲與其發生性關係的情況下,仍按按照張某的安排將小紅接到家中對其勸煙、灌酒,在小紅醉酒後,張某駕車將司X霞和小紅帶至賓館同住。張xx酒後進入該賓館房間,對小紅實施了強姦行為,期間小紅向司xx求救,司xx置之不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司X霞採取脅迫手段強姦未滿16週歲少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且導致被害人抑鬱症惡化,自殺死亡的嚴重後果,依法應予嚴懲。被告人司X霞明知被告人張某欲與未滿16歲的被害人發生性關係,仍按照張某的安排,冒充其母接待被害人,並對其進行勸酒、挽留,陪同、留宿於同一間賓館房間內,且對強姦行為的發生放任不管,對被害人的求助置之不理,其行為構成強姦罪的共犯。故對以上辯解及辯護理由,本院不予採信。被告人張某系主犯,被告人司X霞在共同犯罪中起幫助作用,屬從犯,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一、被告人張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二、

被告人司X霞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女性會構成“強姦罪”嗎?女性能否成為強姦罪主體?看法院怎麼判

案例二、2017年6月11日晚,在大連市西崗區一家酒店房間內,冷某、田女士、張女士三人共處一室,冷某初次想和張女士發生性關係,但遭到張女士的反抗。於是冷某指使田女士幫助他強行脫下張女士的衣服,之後冷某用身體壓住張女士,並讓田女士協助他強行與張女士發生了性關係。之後,冷某與張女士發展為男女朋友關係,期間多次與張女士發生性關係,並騙張女士為他購買衣服、平板電腦等物品以及支付生活花銷。

法院認為:被告人冷某某、田某以暴力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姦婦女,其行為侵犯了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已構成強姦罪。冷某某、田某共同故意實施強姦犯罪行為,系共同犯罪。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田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且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冷某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被告人田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女性可以成為強姦罪的實行犯。強姦罪是複合行為犯,實行行為包括兩個組成部分,具體強制行為,如拘禁、捆綁等姦淫行為。即使沒有實施姦淫行為,但只要有強制行為,也同樣屬於實行行為,婦女是不能實施姦淫行為,但完全可以實施強制行為。如在僱傭第三人去強姦小三的過程中,原配為了排除小三的抵抗,按住她的身體的行為,就是典型的實行行為。在上述情形中,原配應該構成強姦罪的實行犯。

女性會構成“強姦罪”嗎?女性能否成為強姦罪主體?看法院怎麼判

典型案例:著名黑龍江省“孕婦為夫獵豔殺人案”,2013年7月24日,黑龍江省樺南縣發生一起誘騙少女姦殺案。懷有身孕的犯罪嫌疑人譚xx以身體不適為由騙樺南醫院實習生胡xx送其回家,並喝下摻有迷藥的酸奶,譚xx的丈夫白xx趁胡xx昏迷欲實施強姦。事後,白xx和譚xx怕被人發現便心生殺念,將胡xx殺害並用皮箱把屍體運出後掩埋。

法院認為:被告人白xx、譚xx共同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違背婦女意志,以鎮靜催眠類藥物致人昏迷的手段強姦兩名婦女;以鎮靜催眠類藥物致人昏迷的方法搶劫他人財物,指向財物數額巨大,並意欲殺害被害人,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搶劫罪。應當實行數罪併罰。被告人譚xx在實施犯罪和被採取監視居住強制措施時系已懷孕數月的婦女,屬於《刑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對其依法不能適用死刑。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認定被告人白xx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 000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5 000元。認定被告人譚xx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 000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3 000元。

上述案例充分證實了女性可以成為強姦罪的主體,也可以構成強姦罪。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的觀念也越來越開放了,在這個男人變得越來越溫順女人變得越來越強悍的時代,我們還用傳統的觀念來看待這個已經發展了的社會似乎顯得有所過時。

當人的需要長期得不到滿足時,就會形成一定的積欲,這種積欲在適當條件的刺激下就會爆發。女性和男性一樣,會自然地出現性慾望和性衝動。當這種性慾求長期得不到滿足而惡性發展時,可能不擇手段地發洩這種慾望,也就有可能採取性侵男性這種極端的手段了。現代醫學發達,也為女性強姦男性提供了可能,即女性若想與男性發生性關係,可以趁男子不備之機而讓其服用“偉哥”之類的藥品,就有可能達到非法目的。女性同樣可以利用威脅、恐嚇等手段達到自己與男性發生性關係的目的。成年婦女也有可能採用暴力手段性侵未成年的男孩。暴力並非是強姦的唯一手段,也可以說在現代社會暴力並不是強姦的主要手段,女性照樣可以用其他手段來達到自己性侵的目的。

女性應該成為強姦罪的主體,把女性排除在強姦罪的主體之外、男性排除在強姦罪對象之外,對男性公民的不公是顯而易見的。性慾作為人生而有之的一種自然欲求,不管是男性還是女性都有,既然女性和男性都有性慾,那麼這種慾念急性的、惡性的膨脹就極有可能導致犯罪。在女性和男性都可能犯此罪時,只保護女性而不保護男性,這不能不說是對男性公民的極大不公平。按照傳統刑法理論,強姦罪所保護的客體是婦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也即婦女的性選擇權或性自由權,那麼是不是男性就沒有性選擇權和性自由權呢?所以,就有學者提出刑法關於強姦罪的“違背婦女意志”改為“違揹他人意志”,把女性也列為強姦罪的主體,也符合公平原則。如果淡化性別意識,從客觀公正的立場出發,當我們的正當合法權利遭到侵害時,就有依法獲得法律保護和救濟的權利,這是公平的必然要求,也是人生而有之的一項最基本的人權。刑法本身就是滯後的、僵硬的,需要不斷的完善、更新,適應社會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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