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非法放貸可能構成犯罪,之前的放貸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大家好,我是杭州鄒祺明律師,歡迎這期節目,有粉絲提問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在實施之前的行為是否適用?這期我就來針對這個問題做個解答。

現在非法放貸可能構成犯罪,之前的放貸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我國刑法遵循罪行法定原則,罪行法定原則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和“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即犯罪行為的界定、種類、構成條件和刑罰處罰的種類、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規定,對於刑法條文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不得定罪處罰。意見第八條規定對於本意見施行前發生的非法放貸行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中“國家規定”的有關問題的通知》辦理。通知明確指出若以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對非法放貸行為以非法經營罪論處的案件,均應當作為法律適用問題,逐級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

現在非法放貸可能構成犯罪,之前的放貸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於2012年對被告人何偉光、張勇泉等非法經營案作出批覆,明確對何偉光、張勇泉等人的高利放貸行為不宜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我本來是想查找到作出這個批覆對應的案例,瞭解這個案件的整個細節,特別想弄清楚被告人實施了哪些具體的高利放貸行為,但很遺憾,未能找到該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的這個批覆,長期以來在司法實踐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導作用,為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規範和指引。對於意見施行前發生的非法放貸行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中“國家規定”的有關問題的通知》辦理,在司法實踐中需著重把握以下方面:一是為貫徹罪刑法定原則,辦案機關應當準確理解和把握《意見》的時間效力問題,對於《意見》施行前發生的非法放貸行為,在實體處理上要注意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告人何偉光、張勇泉等非法經營案的批覆》精神保持一致。二是行為人非法發放貸款在《意見》施行前,收回本息在《意見》施行後的,應當認定為“本意見施行前發生的非法放貸行為”。三是個人在《意見》施行之前、之後均有非法放貸行為的,只能對施行後的行為適用《意見》相關規定定罪處罰。

現在非法放貸可能構成犯罪,之前的放貸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對意見實施前發生的非法放貸行為不適用這個意見,這種觀點也非常容易理解,因為過去的人並不知道以後會出臺這個意見,用現在新制定的一個刑事司法解釋調整過去的某個人的行為,讓某個人受到刑事處罰,這種事情是無法想象的,比如不知道哪一天國家出臺個新法律對自己過去按照當時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行為,現在司法機關按照新的法律把自己給辦了,這樣大家都會活在人人自危之中。那好,這期節目就分享到這裡。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