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偽造證據、列入失信名單的救濟需要走這幾步

年前有朋友遇到這樣的麻煩,諮詢到我。

我微信和支付寶現在都是被凍結的狀態,都不能掃碼付錢了,不得不天天帶現金,您知道是怎麼回事嗎?

被偽造證據、列入失信名單的救濟需要走這幾步

我說:這極有可能是法院的執行措施,可以在http://zxgk.court.gov.cn/(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檢索自己的姓名,看有沒有執行案件,再電話聯繫具體法院,看看是怎麼一回事。

一週過去了。

我查到了,有個案子判我賠70多萬,可從來都沒有人通知我開庭,判決書裡面寫有張借條,我從來沒有簽過字,現在這個案子一審就生效了,原告到法院申請執行了,這我該怎麼辦啊?

我說:已經進入執行環節,好在還沒過提起再審的期限,現階段,第一件事,聯繫具體承辦法官,複印相關案卷,然後需要你提起再審。

被偽造證據、列入失信名單的救濟需要走這幾步

不妨從一個已經生效的真實案例看看完整的救濟:

Round 1

原告老王起訴被告小金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涉案金額28萬。

老王當庭出示有小金簽字的借條一份,並主張其以現金形式給付該筆款項。小金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視為放棄答辯和質證的權利,法院判決小金承擔責任。

評價:不可否認,在過去送達程序還不足夠完善的情況下,確有可能出現原告利用缺席判決制度從而達到坑害被告的目的。比方說,故意在立案階段不提供被告的真實通訊地址,身份證上地址又無法送達的,法院無計可施只得公告送達,碰上更膽大妄為的,原告通過各種手段替被告收了傳票,連公告時間都省下了。

小金無法出庭,也就沒辦法提出對借條原件上簽字真實性的鑑定申請,法院以證據優勢判決支持老王的訴訟請求,也就順理成章。

Round 2

可能是生活工作受到了直接的影響,小金才知道自己竟然已經是失信被執行人,同時被限制了高消費。小金向一審法院的上級法院提起了再審,後又提出撤回再審申請,法院予以准許。

評價:首先是提出再審的理由及期限要求,共有十三條理由:


被偽造證據、列入失信名單的救濟需要走這幾步

不要覺得很多,現實中,法院的流程還是經得起考驗,法官水平也足夠高的,大部分理由在絕大多數案件中並沒有用武之地。最常見的,就是新證據和偽造證據。不同再審理由,對應的期限要求也是不一樣的,不要再說什麼六個月內必須提起再審:

被偽造證據、列入失信名單的救濟需要走這幾步

律師們都知道,能否順利啟動再審,再審申請書尤為關鍵,再審申請書的書寫,一定要寫明的就是再審的理由。

再補充一點,如果想要坑你的人,並不是偽造證據和其他幾種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再審的情形,故意在文書生效的六個月以後再申請執行,很尷尬,再審你都沒機會提,還需要經過檢察院,救濟之路更加曲折漫長。

所以說,就怕流氓懂法。

小金撤回再審申請的原因,極可能是因為,法官見小金現有準備不足,勸小金暫時撤回申請,待準備充分後再來申請,但一定要注意期限。

Round 3

小金正式申請再審,法院認定小金符合“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這一情形,裁定由該法院提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書的執行。

評價:文書很短,大量信息未能顯示,以我經驗判斷,小金委託的律師應該是在這一階段提出了鑑定申請,或者是指出了借條中的明顯問題,故法院裁定再審。

被偽造證據、列入失信名單的救濟需要走這幾步

這個案件,我的委託人一審作為被告未能到庭,證據涉嫌偽造,二審由我代理提出鑑定申請,發回重審。

可能有人會有疑問,如果有明顯問題,法官怎麼都看不出來,律師看出來一提怎麼就好使了呢?其實這個問題由來已久,法官處在中立地位,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有經驗的原告編起故事來肆無忌憚,關鍵性證據的外觀又基本符合要求,在沒有對抗的情況下,也沒有可供對照的材料,自然可能採信原告的說法,也是受心證影響,可能忽略掉證據本身的瑕疵。

中止原判決書的執行,注意是中止,非終止。已有明確規定,因審判監督程序中止原生效法律文書的,應刪除失信信息,故小金可以中止執行裁定書向執行法官提出刪除失信信息。至於能否解除限制高消費令,存在一定爭議,原則上不可以,法律明確規定了幾種可解除限高令的情形並不包括中止執行,但有不少律師提出了對這一規定的質疑。

Round 4

再審法院正式受理,小金提出證據系偽造,並進一步對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的效力提出質疑,法院撤銷原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Round 5

兜兜轉轉一圈,老王又當回了原告,小金終於坐到了被告席。少了這份被認定偽造的關鍵性證據,結果可想而知,判決駁回老王的全部訴訟請求,未查到老王進一步上訴的相關文書。

到此為止,小金終於是可以確定的、終局的擺脫被執行的尷尬。

來數數判決書和裁定書:

  • (2015)朝民(商)初字第07226號,一審判負;
  • (2016)京03民申712號,撤回再審申請;
  • (2017)京03民申101號,裁定再審,中止原判決執行;
  • (2017)京03民再90號,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 (2018)京0105民再9號,駁回老王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作出時間是2015年8月19日,最後“平反”的判決作出時間是2018年12月6日,前後超過三年。因為一份偽造的證據,又因為不明原因錯過了庭審,小金的救濟之旅何其艱難。

試問,如果是你,你有能力力挽狂瀾嗎?

最後:

開個無傷大雅的玩笑話,假如把這個問題拋給法官:

面對可能偽造證據的原告,又無從核實,你會希望被告出庭質證吧?哪怕因此更耽誤精力。

法官直言:我會希望原告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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