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樹州司法局提示 —疫情防控公眾應知的法律知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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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樹州司法局提示 —疫情防控公眾應知的法律知識(一)


玉樹州司法局提示

—疫情防控公眾應知的法律知識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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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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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樹州司法局提示 —疫情防控公眾應知的法律知識(一)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被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管理,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後,各地陸續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實行最為嚴厲的防控措施。然而疫情之下,多地卻陸續曝光有人隱瞞真實行程和發熱咳嗽症狀後被確診,目前已有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例(包括青海省湟中縣李家山鎮漢水溝村父子,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編造虛假從武漢歸寧日期信息,對已有發熱咳嗽等症狀刻意隱瞞,且多次主動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1月31日,苟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採取相關措施,並隔離收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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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讓廣大群眾瞭解疫情防控的有關法律,積極履行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義務,我們收集整理了有關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請廣大人民群眾協助配合做好疫情防控相關工作,共同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一、違反法律法規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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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傳播疫情及因此造成法律後果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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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最高判刑七年。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最高可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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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佈、轉發虛假疫情信息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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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依據兩高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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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疫情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和假藥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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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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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疫情期間哄抬物價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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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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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假借防控疫情對產品作虛假宣傳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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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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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假借疫情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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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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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採取防控措施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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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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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國家公職人員在疫情防治中失職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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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四百零九條規定,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失職行為有五種表現方式:1.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通報、報告或者公佈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2.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傳播時未及時採取預防、控制措施的;3.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4.未及時調查、處理單位和個人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履行傳染病防治職責的舉報的;5.違反本法的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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