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絕父子關係可以走法律程序嗎

“斷絕父母子女關係”在電視電影上經常看到,在實際生活中也有很多人想要和父母斷絕關係,有時候是因為父母的原因,有時候是因為自己的原因,那麼斷絕親子關係真的可以嗎?

斷絕父子關係可以走法律程序嗎

在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可以斷絕父子關係一說,子女年未滿18週歲,父母是法定監護人,父母年老時子女是法定贍養人,均是法定義務人,法律不准許一方斷絕關係!年滿18週歲後是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一切民事行為與家庭成員無關聯,法律也沒有規定,也無需斷絕關係。因此,你欲通過法律程序斷絕父子關係是走不通的。

父母子女關係可以分為兩種,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以及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自然血親父母子女關係即通常所說的親生父母子女關係,是基於子女的出生事實而產生的。親生父母子女關係是不能通過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為地解除的。

憲法規定,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但是,都沒有規定父母子女關係可以斷絕。也就是說,親生父母子女關係是不可以人為的解除的。擬製血親父母子女關係即基於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以及事實上的撫養關係的形成。這種關係通常情況下是可以人為解除的。

(1)收養形成的父母子女關係

收養法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所以養父母子女之間的關係是可以解除的。

(2)再婚形成繼父母子女關係

沒有撫養教育關係

對於沒有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雙方為姻親關係,不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當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之間的婚姻關係因生父或生母一方死亡而終止,或雙方離婚時,這種屬於姻親的繼父母子女關係也就隨之解除。

形成了撫養教育關係

婚姻法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繼子女未成年,為維護子女的利益,已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一般不得解除。

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受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已長大成人,為維護老人的合法權益,繼子女應負擔贍養繼父或繼母的義務,繼父母子女關係一般不得解除。但如果,繼父母子女關係惡化的,繼父母提出解除的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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