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时代15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来自于业主大会,需要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双过半”才能解除物业合同。
业小白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因此,选聘和解聘物业企业是业主大会的议决事项,业主委员会无权解聘物业企业。但是,如果业主大会决议选聘或解聘物业,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企业签订选聘或解聘协议。
王龙律师
业主委员会经全体业主授权是有权解聘物业服务公司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难以实施。
第一、可以解除的法律规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及第十五第二项规定: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后,业主委员会是没有权利直接与物业公司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但是经过全体业主授权是可以代替业主行使与物业服务公司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
第二、难以实施的原因;
1、业主委员会成立难。
根据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第八条至第十五条之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居委会、街道办、建设单位的配合,需要全体业主的参与。现有的物业管理中,物业服务公司绝大部分为建设单位的关联企业。成立业主委员会其难度可想而知。
2、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更换物业需要全体业主同意。在我国现有的小区中任何建设单位并不是完全将房产,车库等产业完全出售。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也是全体业主中的一员,让建设单位去更换自始至终维护其利益的物业服务公司,可想是不可能实现的。
三、解决物业服务及收费问题的个人建议;
1、实施后收费且增加物业公司的举证责任。
既然物业属于服务公司,且小区的各项设施、齐备全部掌握在物业公司手中。那么对于物业公司而言其可以轻而易举的,举证证明其为全体业主提供了包含绿化、卫生、公共设施维护等在内的那些物业服务。如果物业公司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提供的物业服务,或者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已经达到相应物业服务标准的,则业主有权拒绝缴纳全部物业费用。
2、增加业主黑名单制度。
如果该业主多次无辜拒不缴纳物业费,经物业服务公司多次诉讼,该多次可以进行一个设定如三次五次等。也就是说该业主因拒绝缴纳物业费,经物业公司三次或者五次诉讼并举证,全部得到法院支持后,针对该业主任何物业服务公司在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后,在其不缴纳物业费的情况下,可以直接申请列入证信黑明单。
综上,虽然法律规定了,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行使业主的权利,但是在实际中却难以实施。
范春源律师1
市场化的物业公司,应该严格执行市场经济的标准。才能在市场中生存下去。要牢牢记住,得民心得天下,得市场,得生存的道理。被娇贯的孩子是无法生存的。
春晓guo
一个通俗易懂的是,物业应该的小区业主请来管理小区各项事务的。而现在都是开发商安排的物业,这是不合法的。所以现在已搞乱了人们的思维,物业比业主还很!
TianEj
关于物业合同的终止与重新招标,业委会没有权利,应该是全体业主大会决定,业委会执行。
ZHAO1963
业主委员会有权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可以决定本园区的所有事宜。
朱工499
业委会其实就是又一道关卡,猫腻多多,浪费资源,有关部门直接对物业就完了,法律法规写细致点。
天道酬勤朱
这还用问吗?当然有也必须有
福林211330114
国家对此有明确的、祥细的规定。